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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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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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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交易 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当按以上法律、法规或《指 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当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信 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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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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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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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办法所指特定对象是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 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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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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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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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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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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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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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责
4.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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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 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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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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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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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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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5.1.3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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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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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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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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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5.1.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1.9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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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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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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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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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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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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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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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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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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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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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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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 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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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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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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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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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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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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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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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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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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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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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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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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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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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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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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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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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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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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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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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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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2.11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5.2.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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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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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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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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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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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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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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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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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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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5.2.19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 5.2.20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交相关 文件。
5.2.2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 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数据。
5.2.22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 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 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 5.2.2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5.2.24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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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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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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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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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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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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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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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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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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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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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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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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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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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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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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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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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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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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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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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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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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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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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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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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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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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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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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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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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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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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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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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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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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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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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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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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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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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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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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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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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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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披露 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 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办法以及深交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 露完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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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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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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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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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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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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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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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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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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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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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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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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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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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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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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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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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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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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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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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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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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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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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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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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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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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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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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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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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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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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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5.3.4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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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 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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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 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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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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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部门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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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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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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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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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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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 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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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 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 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应就子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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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改正发现的 问题的,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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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5.3.6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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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 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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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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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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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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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事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独立董事一起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并且应当在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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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事、监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监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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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信息披露的报送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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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将相 关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做好后续信息进展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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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重大信息公告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在经公司内部决策机 构审批后,由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批准签发。公告内容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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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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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指引》、 《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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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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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 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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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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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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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5.5 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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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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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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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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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并承诺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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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 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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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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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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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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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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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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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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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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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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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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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5.5.10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5.5.11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 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5.12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 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 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5.1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 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 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 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 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5.6 信息披露文件的资料保管制度
5.6.1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5.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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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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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5.7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5.7.1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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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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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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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 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 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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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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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保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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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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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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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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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 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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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 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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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 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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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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