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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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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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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2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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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十六) 审议公司重大交易: 1 、交易涉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3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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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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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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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不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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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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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8 | 第五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
第五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 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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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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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选举董事时,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10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12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13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 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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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 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五)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 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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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前 款所列情形除外。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15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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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任 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 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 遵循以下规定: 1、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外 担保(含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 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不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 规定: 1、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 个 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豁免情形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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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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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授权董事长审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八)提名名誉董事长;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授权董事长审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 定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 定的事项除外; (七)提名名誉董事长;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7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并不 得少于三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 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 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
| 18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董事除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三条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章程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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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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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2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
| 22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2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2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 指 定披 露媒体 和公 司网 站 (www.scimee.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网站 (www.scimee.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网站。 |
| 2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2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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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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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29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人的定义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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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活动。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 (一)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除上述修订,职务称谓变更(总经理变更为总裁,副总经理变更为副总裁), 以及对应条款序号变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将对章程附件进行相 应修改,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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