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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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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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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4 月)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三条
原“第三条 公司于 〖核准日期〗 经 〖核准机关全称〗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 股,于 〖上市日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注册资本数额〗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三、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原“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核准,公司于〖发 行日期〗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股份数额〗,于〖上市日 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 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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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的事宜。”
修改为 :“第十七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8 号核 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 份转让的事宜。”
四、修订《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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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全部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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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00 万,全部为普通股。”
五、修订《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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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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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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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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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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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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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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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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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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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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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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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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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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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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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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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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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事项。 ”
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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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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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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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 修改本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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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重大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六、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原“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可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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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应与关联方签订书 面协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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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3 人时,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到本章程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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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应与关联方签订书 面协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3 人时,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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