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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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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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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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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以及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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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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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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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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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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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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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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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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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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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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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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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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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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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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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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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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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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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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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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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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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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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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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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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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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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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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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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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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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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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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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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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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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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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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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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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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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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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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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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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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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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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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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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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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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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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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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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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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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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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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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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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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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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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媒介信息;
- (19)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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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2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30)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32)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 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 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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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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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交由公司保密审查部门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 行脱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投资部 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投资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 (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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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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