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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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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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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科技”或“发行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关 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 98 号)、《关于修 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 告[2014]11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上网下回拨 机制、网下询价、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 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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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 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 承销商”)。环能科技的股票简称为“环能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425,该代码同 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 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并在《四川环能德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披露。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 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 2015 年 2 月 2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 书。

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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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 告“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 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2015 年 2 月 2 日(T-5 日)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 130 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 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2 月 3 日(T-4 日)至 2 月 4 日(T-3 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 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 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 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130 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1,08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 13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 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的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拟申购总量的 10%。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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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集 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具体见“五、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 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四川 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7、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 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 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8、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5 年 2 月 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 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 者、配售对象自负。

9、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 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 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 行的确定数量。

10、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 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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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若出现以上情形,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1、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2、本次发行不安排现场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2月6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具体安排请见网上路演公告。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承诺事项,请仔细阅读2015年2月2日(T-5日)登载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5 日 2 月2 日 刊登《提示公告》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T-4 日 2 月3 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的资格认证材料(17:00截止)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3 日 2 月4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2 日 2 月5 日 确定发行价格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2 月6 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
T 日 2 月9 日 网上发行申购缴款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日(9:30-15:00);网下申购缴款时间
8: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 之前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 日 2 月10 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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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日 2 月11 日 刊登《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发行中签率公告》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 日 2 月12 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申购缴款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操作申购。如无法 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 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1,8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7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 定最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并在《发行公告》中 披露。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进行询价申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 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上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 方式进行定价申购。 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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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 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 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 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网下投资者应在 T-5 日,即 2015 年 2 月 2 日 12:00 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备案,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

3、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前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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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执行。

6、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黑名 单。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已被列入黑名单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主承 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上述情 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 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2015 年 2 月 2 日(T-5 日) 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8、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起始日,即 2015 年 2 月 3 日(T-4 日)17:00 前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并由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的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15 年 2 月 3 日(T-4 日)17:00 前向 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及基 本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主承销商官方网站 (www.csc108.com)下载。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时,请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标题: 投资者全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身份证号 + 环能科技。 主承销商指定接收申请材料 的电子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确认电话为 010-85156385、85130694、 85156434、65608346、65608347。

投资者应将签署后的原件在 2015 年 2 月 5 日(T-2 日)前寄至: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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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 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 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 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 130 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 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三)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环能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2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 与初步询价,并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进行报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2 月 3 日(T-4 日)至 2 月 4 日(T-3 日) 每日 9:30 至 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参与初步 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资格。相关报价一 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作为其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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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 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130 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1,08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 13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 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5 年 2 月 2 日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 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 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 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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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 1、不符合配售资格;

  •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四、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一)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 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 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 超过 100 倍、低于 150 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上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含已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

(二)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主承 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

五、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一)有效报价的确认程序和原则

  • 1、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 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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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 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 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 行排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排序在前的报价, 被剔除的所有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累计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 10%。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 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量,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4、报价未被剔除,且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 报价的配售对象,全部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的 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少于 10 家。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 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 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新股发 行的确定数量。

  • 6、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网下申购,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 申购数量为其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

(二)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网下发行的股票向按要求完成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原则: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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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 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 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 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 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 2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 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 向其足额配售后,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公募 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 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 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 股分配完毕。

六、中止发行机制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 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若出现以上情形,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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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1、发行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明亮

  • 住 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 号

  • 电 话:028-8500 1659

联系人:唐益军

  •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2 层

电 话:010-65608346、8515643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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