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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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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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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 值改善值三个维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综合体现,设定的目标数值 符合合理预测情况并兼顾激励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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