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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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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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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 险控制制度,严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并披露,具体如下:
1、公司于2017年4月9日、2017年5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成 都环能德美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担 保。
2、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环能建发环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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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的2000万贷款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述审批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单 位:万元):
| 实际发生日 | ||||||
|---|---|---|---|---|---|---|
| 实际担 | 担保类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 | 期(协议签署 | 担保期 | |||
| 保金额 | 型 | 行完毕 | ||||
| 日) | ||||||
| 保证期间为2年,即 | ||||||
|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 | ||||||
|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 ||||||
| 四川四通欧美环 | 2017年10月 |
连带责 |
||||
| 8,800 | 8,000 |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 否 | |||
| 境工程有限公司 | 12日 |
任保证 |
||||
| 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 ||||||
|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 | ||||||
| 独计算。 | ||||||
| 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 | ||||||
| 四川四通欧美环 | 2017年07月 |
连带责 |
||||
| 3,000 | 3,000 |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 否 | |||
| 境工程有限公司 | 12日 |
任保证 |
||||
| 年 | ||||||
| 四川四通欧美环 | 2017年12月 |
连带责 | ||||
| 2,500 | 一年 | 否 | ||||
| 境工程有限公司 | 11日 |
任保证 | ||||
| 《综合授信协议》项 | ||||||
| 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 | ||||||
| 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 | ||||||
| 计算,为自具体授信 | ||||||
| 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 | ||||||
| 成都环能德美环 | ||||||
2017年09月 |
连带责 |
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 | ||||
| 保装备制造有限 | 5,000 | 1,718.19 | 否 | |||
29日 |
任保证 |
限届满之日(如因法 | ||||
| 公司 | ||||||
| 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 | ||||||
| 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 | ||||||
| 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 | ||||||
| 到期,则为提前到期 | ||||||
| 之日)起两年 | ||||||
| 成都环能德美环 | ||||||
2017年12月 |
连带责 | |||||
| 保装备制造有限 | 1,000 | 一年 | 否 | |||
11日 |
任保证 | |||||
| 公司 | ||||||
| 四川冶金环能工 | 2016年08月 |
连带责 | ||||
| 800 | 6个月 | 是 | ||||
| 程有限公司 | 02日 |
任保证 | ||||
| 成都环能德美环 | ||||||
2016年05月 |
连带责 | |||||
| 保装备制造有限 | 1,200 | 一年 | 是 | |||
19日 |
任保证 | |||||
| 公司 | ||||||
| 成都环能德美环 | ||||||
2016年08月 |
连带责 | |||||
| 保装备制造有限 | 4,600 | 一年 | 是 | |||
02日 |
任保证 | |||||
| 公司 | ||||||
| 四川四通欧美环 | 8,000 | 2016年12月 |
连带责 | 一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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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工程有限公司 23 日 任保证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2,718.19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8.63%。
公司的担保债务不存在逾期情况,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公司2018年度拟为子公司提 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生产经 营和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 查,并就相关情况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对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公司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科学、有效 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和 实施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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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375,274,7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86,313,196.1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300,219,81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675,494,579股。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我们认为: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 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 们同意继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 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关联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 核销资产,本次核销的资产已根据公司会计政策部分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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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核 销资产是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的相关事项。
八、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我们审阅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王哲晓先 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其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哲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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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丹 刘 阳 张 勇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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