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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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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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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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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以2016年为基数, 2017-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70%、11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征集投票权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同意由独立董事刘丹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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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全部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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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 勇 刘 阳 刘 丹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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