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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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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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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加强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内部机构、子企业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2 领导体制
- 2.1 公司审计部门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 告工作。审计部门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主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2 建立并完善重大审计项目、重要审计结果向党委、董事会报告和审议机制, 提升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推动问题整改与追责问责。
2.3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的体 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对 重大审计管理事项,应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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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董事会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 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报告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 责人,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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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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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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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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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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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 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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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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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
4 职责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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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4.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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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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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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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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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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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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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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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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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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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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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2.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4.2.4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4.2.5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4.2.6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 4.3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4.4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5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 4.6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4.6.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4.6.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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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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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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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 年,审计档案实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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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部审计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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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参加有关会议,掌握和了解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重要经 济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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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类信息系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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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有权获取、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和财务计划、内部控制、财务 预(决)算、规章制度、工作总结和报告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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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权查阅、复制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资产、商务及生产经营资料, 以及人员薪酬、重大决策记录、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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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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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财务和经营资料,并要求有关责任人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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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其负责的、与审计有关的主要工作作出书面总 结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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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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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越权行为,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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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正在发生的违规违纪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和经营 等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以先采取措施,后向 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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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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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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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保证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其他合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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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
6.1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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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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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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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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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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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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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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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6.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 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7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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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每年年初,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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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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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审计项目开始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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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运用审核、观察、询问、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 方法,收集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得 出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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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和人员范 围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情况,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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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定后的报告上报主管领导。上报前,可根据具体需要征 求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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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将问题整改及建议落实情况上报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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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完成档案整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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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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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计工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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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给予保证,并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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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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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企业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 计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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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其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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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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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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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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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 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定的 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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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10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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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其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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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 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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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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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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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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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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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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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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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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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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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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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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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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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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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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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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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制度修正权及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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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起执行。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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