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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8, 2018
55413_rns_2018-03-08_4ee60235-97f7-4947-94f4-7bad72d2e00b.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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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环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能科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经审慎核查,就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一)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5,400 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7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00 万股。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200 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 5400 万股。
(二)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7,200 万股为基数,使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2015 年 10 月 28 日,上 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5,840 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 售股份 11,88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3,960 万股。
(三)2016 年 4 月,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33,666,600 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其中高管锁定股为 4,95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 数量为 28,716,600 股,该部分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市流通。上述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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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为 85,133,400 股。
(四)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该议案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结果,公司以总股本 189,668,88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785784 股,共计转增 185,605,877 股。2017 年 6 月 26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75,274,766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 168,443,106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75,274,766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前限售股份数量为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161,254,337 股,占总股本的 42.97%。至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全部解除 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281,430 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后限售股和股 权激励限售股,占总股本的 12.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成都环能德美 | ||||
| 投资有限公司 | ||||
|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 ||||
| (简称“环能德 | 2015年02月 | |||
|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 3年 | 履行完毕 | ||
| 美投资”);倪明 | 16日 | |||
| 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
| 亮;倪明君;任 | ||||
| 兴林;潘菁屹 | ||||
| 环能德美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 | ||||
|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 ||||
|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 | ||||
| 成都环能德美 | ||||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2015年02月 | |||
| 投资有限公司; | 6个月 | 履行完毕 | ||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
16日 | |||
| 倪明君 | ||||
| 整),其持有环能德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 ||||
| 个月。倪明君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 ||||
| 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 ||||
| 倪明亮;倪明 |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环能德美的董事、监 | 2015年02月 | ||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君 |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 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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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总数的25%; | ||||
|---|---|---|---|---|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 | ||||
| 能德美股份。 | ||||
| 其所持环能德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 2018年02月 | |||
| 倪明君 | 2年 | 正常履行中 | ||
|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 16日 | |||
|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 | ||||
|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德美控股股 | ||||
| 东,未来持续看好环能德美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 ||||
| 前景,愿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环能德美的股份。 | ||||
|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 | ||||
| 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环能德美的部分股份:(1) | ||||
| 减持条件① 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德美首次公开 | ||||
| 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② 减持不会影响 | ||||
| 本公司对环能德美的控股权。(2)减持方式通过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德 | ||||
| 美股票。(3)减持数量①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 | ||||
|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年内,本公司减持环能德美 | ||||
| 成都环能德美 | 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全部股票 | 2018年02月 | ||
| 2年 | 正常履行中 | |||
| 投资有限公司 | 数量的10%;②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股票锁定 | 16日 | ||
| 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能德美股票 | ||||
| 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全部股票数量 | ||||
| 的20%。(4)转让价格及期限本公司减持时将提 | ||||
| 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德美并公告,转让价格不 | ||||
| 低于环能德美股票的发行价(若环能德美股票有 | ||||
|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 ||||
| 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5)未 | ||||
| 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 | ||||
| 的,本公司就环能德美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 | ||||
| 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环能德美(若本公司 | ||||
| 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价格与发 | ||||
| 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德美),本公司持有的剩 | ||||
| 余环能德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
|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 | ||||
| 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 | ||||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 ||||
| 的承诺函》。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的承诺如下: | ||||
| 成都环能德美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 | |||
| 2015年02月 | ||||
| 投资有限公司; | 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16日 | ||||
| 倪明亮 | 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 | |||
| 拥有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 ||||
| 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在本公司控制 | ||||
| 环能德美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 | ||||
| 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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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 | ||||
|---|---|---|---|---|
|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3、本公 | ||||
| 司承诺不以环能德美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 | ||||
| 利益,进而损害环能德美其他股东的权益。实际 | ||||
| 控制人倪明亮的承诺如下:1、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 ||||
| 司或其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 ||||
| 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 | ||||
| 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存 | ||||
| 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 ||||
| 2、在本人控制环能德美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 ||||
| 司或其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 | ||||
| 任何形式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 ||||
|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3、 | ||||
| 本人承诺不以环能德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 | ||||
| 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德美其他股东的权益。 | ||||
| 本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 | ||||
| 亮出具了不占用本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 ||||
| 诺函,承诺如下: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 ||||
| 用本公司资金。2、环能德美投资、倪明亮及其控 | ||||
| 制的其他公司(除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 | ||||
| 司)将尽量避免与环能德美及其控股、控制的子 | ||||
|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 | ||||
| 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 | ||||
|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 | ||||
| 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 | ||||
| 确定。无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 | ||||
| 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 | ||||
| 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 | ||||
| 的公允性。 | ||||
|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 ||||
| 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公 |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 | ||||
| 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 | ||||
|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 ||||
|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司 | ||||
| 成都环能德美 |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 |||
| 2015年02月 | ||||
| 投资有限公司; | 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 | 3年 | 履行完毕 | |
| 16日 | ||||
| 倪明亮;倪明君 |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 | ||||
|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 ||||
| 股票。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 | ||||
| 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 | ||||
| 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 | ||||
| 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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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1) 公司回购① 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 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② 公司董事会 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 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 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 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 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时,公司 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 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 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④ 公司单次回购公 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⑤ 公司在履行其回 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 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① 如各方最 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 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 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 动报告。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 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 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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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 | ||||
|---|---|---|---|---|
| 计报告为依据)。④ 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 | ||||
| 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 | ||||
| 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 ||||
| ⑤ 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 | ||||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 | ||||
| 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 |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 | ||||
| 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3)公司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 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 | ||||
|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 | ||||
| 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② | ||||
|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 | ||||
| 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 | ||||
|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 ||||
|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 | ||||
| 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 ||||
| 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 | ||||
| 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 ||||
| 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 ||||
| 告。③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 ||||
| 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 ||||
|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 | ||||
|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 | ||||
| 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④ 公司新聘任董事 | ||||
|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 | ||||
| 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 | ||||
| 签署相关承诺。(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 ||||
|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 ||||
| 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 ||||
| 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或员工要求需要对公司 | ||||
| 成都环能德美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 | 2015年02月 | |||
| 投资有限公司;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补缴,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环能德美投资 | 16日 | |||
| 倪明亮 | ||||
| 和倪明亮愿意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补缴 | ||||
| 或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 ||||
| 倪明君、倪明 |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2015年02月 | ||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亮 |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 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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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 成都环能德美 |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 |||
| 投资有限公司; |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 2015年02月 | ||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倪明君、倪明 |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 16日 | ||
| 亮 | 者损失。 | |||
| 对于本公司在环能德美招股意向书中作出的各种 | ||||
| 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 | ||||
| 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公司违反或未 | ||||
| 能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 ||||
| (1)通过环能德美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 | ||||
|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
| 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相关承诺可以 | ||||
| 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如相关承诺不 | ||||
| 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 ||||
|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德美及其投 | ||||
| 资者的权益。环能德美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 ||||
|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 | ||||
| 成都环能德美 | 议,本公司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德美独立董 | 2015年02月 | ||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投资有限公司 | 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 16日 | ||
| (3)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 | ||||
| 的,所得收益将归环能德美所有,如因此给环能 | ||||
| 德美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 | ||||
|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德美或投资者的实际损 | ||||
| 失,依法对环能德美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自 | ||||
| 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① 不得转 | ||||
| 让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股份;② 不得行使本公司 | ||||
| 所持环能德美股份的表决权;③ 冻结在环能德美 | ||||
| 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④ 冻结 | ||||
| 实际控制人在环能德美领取的全部收入,直到按 | ||||
| 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5) | ||||
|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本人作为环能德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 ||||
| 于本人在环能德美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各种承 | ||||
| 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 | ||||
| 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 | ||||
| 行该等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通 | ||||
| 过环能德美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 ||||
| 倪明君;倪明 | 2015年02月 | |||
|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
| 亮 | 16日 | |||
|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 | ||||
| 的,本人将继续履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 | ||||
| 的,向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 ||||
|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
| 环能德美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 | ||||
| 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人及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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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回避表决,环能德美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 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3)如因本人违反 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将归环能 德美所有;如因此给环能德美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 德美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德美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人在环能德美上市 至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 决期间本人从环能德美领取的全部薪酬为限。(4) 自本人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环 能德美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环 能德美股份(如有),并冻结本人在环能德美利润 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如有),直到 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公告》,包含 倪明君在内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即日起六个月内(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实际行 动维护市场稳定。该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 追加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后,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承诺。公司董事会 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 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实际可 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161,254,337 股,占总股本的 42.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包含成都环能德美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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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 家机构和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 3 位自然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 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
| 1 | 成都环能德美投资 有限公司 |
151,022,910 | 151,022,910 | 151,022,910 | |
| 2 | 倪明君 | 9,585,025 | 9,585,025 | 2,396,256 | 公司董事 |
| 3 | 任兴林 | 6,529,309 | 6,529,309 | 6,529,309 | |
| 4 | 潘菁屹 | 1,305,862 | 1,305,862 | 1,305,862 | |
| 合 计 | 168,443,106 | 168,443,106 | 161,254,337 |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
213,896,513 | 57.00% | 52,642,176 | 14.03% |
| 高管锁定股 | 171,977 | 0.05% | 7,360,746 | 1.96% |
| 首发后限售股 | 37,242,466 | 9.92% | 37,242,466 | 9.92%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8,038,964 | 2.14% | 8,038,964 | 2.14% |
| 首发前限售股 | 168,443,106 | 44.89%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61,378,253 | 43.00% | 322,632,590 | 85.97% |
| 三、总股本 | 375,274,766 | 100% | 375,274,766 | 100% |
注:本结构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环能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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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刘建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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