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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Nov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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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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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标的资产过户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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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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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标的资产过户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 下含义: | |||
|---|---|---|---|
| 本次交易、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
指 | 环能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江 苏华大的100%股权,并向宝新投资、冀延松、李游华3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
|
| 环能科技、公司 | 指 |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425,股票简称: 环能科技 |
|
| 江苏华大 | 指 | 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华大离心机 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对方 | 指 | 吴志明、施耿明、吴忠燕、钱月萍、章志良、沈瑞东、 高华、施学明、顾卫一、李萍、胡小薇、黄建忠、黄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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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袁国兵、蒋嵬、蔡建春、施永成、钱利东、黄建清、魏 琴20名自然人和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 标的资产 | 指 |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华大的100%股权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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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在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环能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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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环能科技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6 月 8 日,环能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关于签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协议的议案》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议案。
2、2015 年 6 月 30 日,环能科技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3、2015 年 9 月 8 日,环能科技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情况,环能科技调整了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和 发行数量。
(二)江苏华大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江苏华大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和 201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以及 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三)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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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22 日,交易对方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内部决策权限及其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参与本次交易的决议。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10 月 16 日,环能科技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88 号”《关于核准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吴志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环能科技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已具备实施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5年9月18日,江苏华大办理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582400002697”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015 年 10 月 26 日,环能科技签署了江苏华大法人独资企业的章程。
2015 年 10 月 29 日,江苏华大取得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2608254965R”的《营业执照》,江苏华大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勤星路 8 号;法定代表人:倪明亮;注册资本:6,000 万元;成立日期:1993 年 9 月 9 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离心机及其 配件,过滤与分离系统,工程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已履行了标的资产的交付和过户义务,环 能科技已依法取得了江苏华大 10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合法有效。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尚需履行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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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环能科技为购买标的资产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环能科技为购买标的资产,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 8,722,638 股新股,并办理 因发行新股而需履行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
交易对方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交所申请 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的登记及股份锁定等手续。
(三)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
环能科技将在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88 号”批复的有效期内, 发行 9,498,631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 的实施。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尚需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环能科技已合法取得 江苏华大 100%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 风险和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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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标的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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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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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宁 孙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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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银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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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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