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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 Scimee Sci.&Tech.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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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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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予以公告,并 2015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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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 一路 3 号公司多功能厅会议室(一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5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65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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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关于 2015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2015 年度 30,000 万元整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 案》;

  • 8、《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9、《关于续聘上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 构的议案》;

  • 10、《关于修订<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1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 1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1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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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22、《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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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孙 立 律师 唐银锋 律师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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