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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 —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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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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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6005
CAPITAL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1樓(會議室)
目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會議議程 2
一、報告事項
(一)報告一一四年度營業狀況 2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2
(三)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2
(四)其他報告 2
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
(二)承認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案 2
三、討論事項
(一)討論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3
(二)討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 3
四、臨時動議
參、附件
一、營業報告書 4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8
三、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 9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 10
五、盈餘分派表 30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暨草案 31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 42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47
三、本公司董事持有股份情形 51
1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開會詞
四、報告事項
五、承認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一、開會時間: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二、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三、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1樓(會議室)
四、開會如儀
五、主席致詞
六、報告事項:
(一)、報告一一四年度營業狀況。(請參閱本手冊第4~7頁)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8頁)
(三)、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9頁)
(四)、其他報告。
七、承認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謹提請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政諺、陳奕任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書在案,連同營業報告書經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請參閱本手冊第4~7頁及第10~29頁)
決議:
(二)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計新臺幣(以下同)868,363,239元,計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4元,股票股利2,843,889,610元,計每股配發股票股利1.31元。分配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權暨除息基準日等事宜。
2. 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時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之盈餘分派表,詳如附件。(請參閱本手冊第30頁)
決議: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1. 依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擬以盈餘新臺幣(以下同)2,843,889,61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每股面額10元,計284,388,961股,原股東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持股數比例分配之,每仟股無償配發131股。
2. 配發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原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依面額改以現金分派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凡參加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之股東,其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將作為處理帳簿劃撥之費用。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註銷,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股東配股率相關事宜。
4. 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之原有股份相同,經股東會通過並俟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權基準日,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須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決議:
(二)案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謹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2. 本次修正第十一條重點如下:
(1) 新增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
(2) 新增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
(3) 為配合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應公告申報標準,爰明定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正草案,詳如附件。(請參閱本手冊第31-41頁)
決議: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2025)年度營業報告書
2025年是全球由「後疫情通膨時代」轉向「新經濟秩序」的關鍵年。AI走向商業落地,地緣政治碎片化重塑全球供應鏈。
AI由「算力軍備」轉向「應用變現」。生成式AI成為核心主軸,帶動資料中心、GPU、AI伺服器、基礎建設與電力需求擴張,AI代理人加速發展,形成投資永動循環的特殊現象。資本市場對AI財報要求趨嚴,缺乏商業模式的新創面臨估值修正,資金集中於具護城河的科技巨頭,催生出市值逾4兆美元的輝達與Google。
川普於2025年1月20日就任後重啟關稅戰,4月推動「對等關稅」引發全球股市大跌。「安全」取代「效率」成為貿易新準則,製造業回流美國效應擴大,台灣半導體成為關鍵指標,歐美亦對中國電動車與綠能產品加徵關稅或配額,貿易摩擦升溫。
國際經濟局勢多變而資金動能持續強勁,具備真實獲利與未來成長的AI應用與基礎建設端硬體與電力股股價表現亮麗,但沒有成長動能者的表現相對持平。
2025年美股四大指數同步創下新高,日本受惠經濟復甦與早苗經濟學與物價、利率平衡,日經225續創新高。台股則是自4月低點反彈 67.3%,全年上漲5928點至28963點,漲幅 25.7%,在台積電全年上漲 46.6%下,帶動台股同創歷史新高。
本公司經營團隊在劇烈波動的經營環境下,仍秉持穩健之經營理念,在權衡風險與獲利下,2025年公司整體營運成果稅前淨利為新台幣6,516,651千元,稅後淨利為新台幣5,735,934千元,創下歷史新高。
2025年度各項業務營運情形如下:
一、經紀業務:近三年經紀市佔率持續成長,自2023年的 3.44%、2024年的 3.58% 成長至2025年的 3.71%,三年來市佔率成長 8%,市佔率排名為獨立券商第一名。在分戶帳方面,2025年平均餘額409億元,不限用途平均餘額303億元,皆穩居市場第二名,展現獨立券商龍頭的成長動能與經紀業務穩定的客戶基礎。
二、承銷業務:2025年資本市場活絡,參與市場主協辦承銷總金額約80億元,IPO主辦案件掛牌有嘉實資訊初次上櫃,SPO主辦掛牌包括汎德永業、正德等可轉換公司債及鑫創、智崴等現金增資案,2025年承銷總金額較2024年大幅成長 96%。
三、股務代理業務:2025年股務代理家數共391家,較前一年度增加19家,代理家數市場排名第三名,全年代收委託書業務62家,較前一年度增加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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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衍生性商品業務:2025年度認購(售)權證掛牌權利金額743億元、權證發行檔數9,240檔,發行金額及發行檔數皆為市場第三名;結構型商品全年發行量505億元,較去年成長 55%。
五、債券業務:全年國內普通公司債承銷金額343億元,市佔率 4.4%。在永續債券部份,全年共承銷18檔,承銷金額112億元,佔本公司總承銷金額的 32.7%,金額較去年成長 64%,居國內券商第二名。本公司將持續響應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協助企業取得資金,支持企業淨零轉型。
群益金鼎以「提供超越客戶期待之高附加價值服務,成為客戶長期成長的夥伴」為願景,在公司及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下,2025年期間榮獲下列殊榮:
一、《群益愛閱讀》榮獲亞洲企業社會責任獎(Asia Responsible Enterprise Awards)社會公益發展獎(Social empowerment)。
二、《歐洲貨幣雜誌 Euromoney》評選為台灣最佳證券商(Taiwan’s Best Securities House)。
三、《國際商業雜誌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gazine》台灣媒體聲量「最佳券商品牌獎」(Best Securities Broker Brand for Media Volume Taiwan 2025)。
四、《HR ASIA》「亞洲最佳雇主獎」評選為「亞洲最佳雇主獎」、「多元、平等與包容獎」及「雇主關懷獎」。
五、《中華民國傑出企業管理人協會》第十九屆金炬獎評選為「十大績優企業」,《群益贏家 Pro APP》評選為「年度創新設計」。
六、榮獲第18屆《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金彝獎》「傑出證券人才獎」。
七、《BSI 英國標準協會》頒發2025「ESG永續發展實踐獎」。
八、《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 TCSA》評選為2025台灣企業永續獎「永續綜合績效-百大永續典範企業」、「永續報告獎-金獎」及「永續單項績效-人才發展領袖獎」。更多得獎榮譽請至群益金融網查詢(https://www.capital.com.tw/web/#/about/award)
群益金鼎的品牌價值為「Capital Care, 群益關心您」,長期以來肩負起企業公民的角色,持續舉辦的「群益愛閱讀」活動2025年榮獲亞洲ESG領域的最高榮譽之一的「社會公益獎」國際專業評選的肯定。
一、「群益愛閱讀」2025年榮獲 Asia Responsible Enterprise Awards(AREA)社會公益發展獎,此獎項被視為亞洲 ESG 領域的最高榮譽之一,能夠獲獎顯示「群益愛閱讀」在推動教育平權、縮減城鄉差距方面的成效已受到亞洲區域權威肯定。自 2012 年起,本公司持續透過捐贈閱讀資源、志工陪讀與城市之旅等行動,累計服務超過 4,000 名偏鄉學童,逐步擴展至全台多個縣市,並落實 SDG 4、10、17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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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永續目標。這份長達 14 年的堅持,不僅讓孩子得以拓展視野、提升閱讀與理財素養,也建立起企業與社會共同成長的正向循環。
二、群益金融集團捐血公益活動已持續十八年,不僅累計募集超過 2.2 萬袋血液,為全台醫療體系提供穩定而關鍵的血源支持,更透過逐年擴大規模的方式深化企業社會責任。2025 年活動創新結合「5D 防詐宣導」、身心障礙者手工皂及在地小農有機白米等公益元素,使捐血活動同時具備健康促進、社會關懷、金融安全教育與在地永續的多重效益。
展望 2026 年全球經貿發展,有以下幾個趨勢與焦點:
一、實體 AI 落地
2026 年為實體 AI(Physical AI)元年,自動駕駛與 AI 機器人成為關鍵指標。歸達與特斯拉的人型機器人量產後將使成本大降,可望成為智慧手機、電動車後的第三次硬體革命。製造業缺工結構化,台灣精密機械、伺服馬達、感測器與組裝供應鏈受惠。
二、勞動市場重組
2025 年 AI 加速取代白領初級、客服、翻譯職位,2026 年後,AI 對勞動市場的衝擊延伸至高學歷中產階,也更全面化,中間層工作全面重估甚至整合取代,新創造的工作數量遠少於被取代的,馬斯克甚至認為人類將不再需要工作,而黃仁勳則預期 AI 將創造新挑戰與新型工作。
三、地緣政治升溫
2025 年巴拿馬退出一帶一路並靠攏美國;2026 年初川晉宣示重整美洲地緣政治,同時提出收購格陵蘭,引發歐盟與北約(NATO)討論;2026 年 2 月底美國與以色列攻擊伊朗,使中東局勢惡化並推升能源與金融市場波動,加劇全球通膨壓力,並讓地緣政治風險持續升高。
四、太空經濟 2.0
2026 年重型運載火箭成本再降,低軌衛星全球布建、6G 啟動。SpaceX 預期 2026 年 IPO,估值逾 1.5 兆美元,台灣網通與航太供應鏈受惠於全球衛星佈建競賽。
五、經貿版圖重塑
2026 年全球貿易分裂為美國主導的體系(US-Stack)與中國為首的體系(China-Stack),關稅戰升級為市場准入戰,企業被迫選邊站或拆分營運,台灣廠商必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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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找到平衡點,而中國內需疲弱、擴大出口電動車、電池、太陽能與成熟製程晶片,亦將衝擊新興市場與台灣傳產獲利。
面對各項經濟金融情勢的挑戰,本公司2026年營運規劃及業務發展策略如下:
一、以跨部門協作機制整合內部資源,強化組織整體作戰能力,將資源優勢轉化為成長動能,串聯各事業單位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實現集團綜效。
二、財富管理業務—高端與區域戰略布局:
- 以「差異化」和「專業化」為核心,打造完整價值鏈。
- 透過智能化投顧與海外複委託,提供即時、個人化投資建議與全球資產配置。
- 佈局亞資中心,深耕高資產客群。
三、AI雙引擎轉型—智慧服務與智能投資
- 導入智能化投顧、智能客服與AI客戶標籤系統,提升客戶滿意度與忠誠度。
- 透過AI提升交易效率、風險對沖能力與投資報酬率;包括建立AI持股風險分析、AI輔助交易、策略模型分析與參數優化、市場預警與預測。
四、永續人才發展—人才培育與接班機制
- 業務精英培育計畫:系統性培養同仁的專業、服務、溝通與數據分析能力,並優化薪資、獎金與獎懲制度。
- 接班計劃:確保每個關鍵職位都有適當的人才儲備,並以更完善的制度,為組織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過去一年,全球經濟在 AI 商業化加速與地緣政治重組下劇烈變動,但本公司仍憑藉靈活的策略與專業的團隊,交出歷史新高的獲利成績,展現經營韌性與執行力。展望未來,本公司將持續強化核心能力,整合資源發揮綜效,同步深化高端財富管理與亞資中心布局,結合 AI 再造營運與投資能力,並以永續人才強化組織韌性,穩步擴大市場影響力。
同時,我們亦深信,真正可持續的獲利是建立在健全治理與永續經營之上,本公司將落實環境責任、社會參與及高標準公司治理,在創造穩健績效的同時,為股東建立長期、可信賴的價值基礎。
董事長:

總經理:

會計主管: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及盈餘分配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俟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政諺會計師及陳奕任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響察。
此致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 李伸一 李仲一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
一、本公司 115 年 4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配發員工酬勞 100,122,000 元及董事酬勞 24,032,875 元,前述金額分別佔本公司 114 年度獲利(係年度稅前純益加計估列之員工及董事酬勞)之 1.50% 及 0.36%,並全數以現金發放。
二、董事會決議配發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差異情形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員工酬勞 | 董事酬勞 |
|---|---|---|
| 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A) | 100,122,000 | 66,748,000 |
| 董事會決議配發數(B) | 100,122,000 | 24,032,875 |
| 差異金額(A-B) | - | 42,715,125 |
| 差異處理情形 | 依會計估計變動調整於 115 年度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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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委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 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 再 Fax +886 2 8101 6667
網 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一);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二)金融資產、附註六(十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附註六(二十二)5.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KPMG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是涉及重大判斷之查核事項之一,資產負債表上之金融商品中,大部分屬公允價值層級中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亦即採用可於活絡市場取得之公開報價或直接或間接可觀察輸入值估計而得,其中投資及發行之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取決於透過模型和大部份市場可觀察輸入值所決定,因使用不同之評價技術或輸入值假設需要管理當局運用重大專業判斷。因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的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考量管理當局於公允價值評估時如何選擇適當之評價方法及確認所採用之重要假設,確定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符合相關公報等;針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對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管理當局所採用之評價方法及重要輸入參數值等是否允當。
二、商譽減損
有關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非金融資產減損;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商譽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八)1.商譽。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商譽減損評估是涉及重大判斷之查核事項之一,商譽減損評估主要依據對未來營運之預測結果。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估計商譽之可回收金額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商譽減損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的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對管理階層執行商譽減損測試之瞭解;另依據外部可取得之相關資料驗證管理階層之假設;並針對管理階層採用之預計成長率、折現率等主要參數進行專業評估;亦評估管理階層過去所作預測之準確度,包括針對其減損測試計算有關之假設進行敏感性分析。
其他事項
列入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資產總額之 $0.60\%$ 及 $0.63\%$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對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 $6.98\%$ 及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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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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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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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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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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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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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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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吳波穎
陳彥任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60042577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333824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13
群益金融
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110000 流動資產:
11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及八)
11320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4030 應收證券融資款
114040 轉融通保證金
114050 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
114060 應收證券借貸款項
114090 借券擔保價款
114100 借券保證金-存出
114110 應收票據
114130 應收帳款(附註六(三))
114150 預付款項
114170 其他應收款
114200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119095 專戶分戶帳留存客戶款項(附註六(十四))
119990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20000 非流動資產:
12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及八)
12320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2330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24100 按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四))
125000 不動產及設備(附註六(五)及八)
125800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六))
12600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六(七)及八)
127000 無形資產(附註六(八))
1290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114.12.31 113.12.31
| 金額 | % | 金額 | % |
|---|---|---|---|
| $ 5,607,868 | 2 | 3,874,686 | 1 |
| 89,030,841 | 30 | 68,047,676 | 27 |
| 25,911,825 | 9 | 30,534,249 | 12 |
| 23,273,590 | 8 | 22,137,746 | 9 |
| 26,361 | - | 49,349 | - |
| 21,941 | - | 41,089 | - |
| 32,338,389 | 11 | 32,677,621 | 13 |
| 183,465 | - | 140,311 | - |
| 13,501,773 | 5 | 14,026,729 | 5 |
| 11,813 | - | 7,458 | - |
| 25,846,472 | 9 | 13,281,849 | 5 |
| 61,312 | - | 75,091 | - |
| 195,577 | - | 80,568 | - |
| 116 | - | - | - |
| 44,167,892 | 15 | 35,555,711 | 14 |
| 692,493 | - | 1,287,075 | 1 |
| 260,871,728 | 89 | 221,817,208 | 87 |
| 179,227 | - | 177,730 | - |
| 4,884,922 | 2 | 4,444,378 | 2 |
| 5,511,713 | 2 | 6,567,032 | 3 |
| 10,513,961 | 3 | 9,050,706 | 4 |
| 2,163,851 | 1 | 2,413,859 | 1 |
| 434,499 | - | 508,192 | - |
| 4,213,751 | 1 | 3,959,267 | 1 |
| 3,562,561 | 1 | 3,559,782 | 1 |
| 1,474,110 | 1 | 1,281,167 | 1 |
| 32,938,595 | 11 | 31,962,113 | 13 |
| $ 293,810,323 | 100 | 253,779,321 | 100 |
群益金融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買賣買賣
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貨債及權益
210000 流動負債:
211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九))
211200 應付商業本票(附註六(十))
21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二))
214010 附買回債券負債(附註六(十三))
214040 融券保證金
214050 應付融券擔保價款
214070 借券保證金一存入
214090 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附註六(十四))
214110 應付票據
214130 應付帳款(附註六(十五))
214150 預收款項
214160 代收款項
214170 其他應付款
214200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六(二十三))
21460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15100 負債準備一流動(附註六(十七))
216000 租賃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六))
219000 其他流動負債
220000 非流動負債:
22120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22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224200 其他金融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二十三))
22600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228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八))
2290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七))
貨債總計
301010 普通股股本(附註六(十九))
302000 資本公積(附註六(十九))
304000 保留盈餘:
304010 法定盈餘公積
304020 特別盈餘公積
304040 未分配盈餘(附註六(十九))
30512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0514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淨利益
權益總計
貨債及權益總計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6,563,030 | 2 | 7,304,896 | 3 |
| 54,271,018 | 18 | 41,514,617 | 16 |
| 36,210,214 | 12 | 25,584,491 | 10 |
| 43,305,196 | 15 | 53,683,935 | 21 |
| 2,564,848 | 1 | 2,527,527 | 1 |
| 2,863,691 | 1 | 2,874,680 | 1 |
| 16,352,311 | 6 | 16,292,813 | 7 |
| 44,167,892 | 15 | 35,555,711 | 14 |
| - | - | 152 | - |
| 22,187,408 | 8 | 10,423,517 | 4 |
| 26,889 | - | 30,465 | - |
| 290,283 | - | 817,799 | - |
| 1,574,140 | 1 | 1,070,747 | 1 |
| 8,571,912 | 3 | 6,420,134 | 3 |
| 663,869 | - | 532,295 | - |
| 56,472 | - | 51,149 | - |
| 182,277 | - | 179,875 | - |
| 5,199 | - | 5,163 | - |
| 239,856,649 | 82 | 204,869,966 | 81 |
| 6,000,000 | 2 | 4,497,142 | 2 |
| 184,863 | - | 112,762 | - |
| 996,775 | - | 516,042 | - |
| 287,597 | - | 373,492 | - |
| 702,849 | - | 807,440 | - |
| 224,692 | - | 331,235 | - |
| 8,396,776 | 2 | 6,638,113 | 2 |
| 248,253,425 | 84 | 211,508,079 | 83 |
| 21,709,081 | 8 | 21,709,081 | 9 |
| 2,781,067 | 1 | 2,743,257 | 1 |
| 3,783,173 | 1 | 3,299,604 | 1 |
| 7,836,822 | 3 | 6,869,685 | 3 |
| 6,120,588 | 2 | 4,919,483 | 2 |
| 48,589 | - | 153,408 | - |
| 3,277,578 | 1 | 2,576,724 | 1 |
| 45,556,898 | 16 | 42,271,242 | 17 |
| $ 293,810,323 | 100 | 253,779,321 | 100 |
董事長:周秀真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群益一国联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收益:
401000 經紀手續費收入(附註六(二十一))
402000 債管款項手續費收入
403000 債券收入
404000 未結業務收入(附註六(二十一))
406000 附富管理業務淨收益
410000 營業證券出售淨利益(損失)(附註六(二十一))
421100 號餘代理收入
421200 利息收入(附註六(二十一))
421300 號利收入
421500 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附註六(二十一))
421600 債券及附書回債券融券回補淨利益(損失)(附註六(二十三))
421610 債券及附書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42175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淨利益(損失)
421800 豁穿交易保證金一有債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優先)
422200 發行結構(售)權證淨利益(損失)(附註六(二十一)及(二十三))
424100 豁貨佣金收入
424400 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一豁穿(附註六(二十三))
424500 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一獲積(附註六(二十三))
425100 除列按繳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損失)(附註六(二))
425300 預耗信用減損損失及總轉利益(附註六(二十二))
428000 其他營業收益
費項:
501000 經紀經手費支出
502000 各營經手費支出
503000 轉融通手續費支出
504000 未結作業手續費支出
521200 附務成本
521640 債券交易損失
524200 證券佣金支出
524300 經貨交割服務費支出
528000 其他營業支出
531000 員工編列費用(附註六(二十一))
532000 訣舊及繳銷費用(附註六(二十一))
533000 其他營業費用(附註六(二十一))
其他收益及費損:
6011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四))
60200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十一))
902001 账前淨利
70100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八))
本款淨利
805000 其他綜合損益:
80550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05510 域定編列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七))
80554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淨利益(損失)
8055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一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0559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0560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05610 固件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披黑之兌換差額
805615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淨利益(損失)
8056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056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八))
805700 成績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05800 本款其他綜合損益
902006 本款綜合損益總額
975000 基本每款差餘(元)(附註六(二十))
985000 稅務每款差餘(元)(附註六(二十))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5,277,697 | 32 | 5,258,106 | 36 |
| 15,718 | - | 5,037 | - |
| 611,465 | 4 | 604,666 | 4 |
| 127,762 | 1 | 128,998 | 1 |
| 172,983 | 1 | 103,732 | 1 |
| 7,323,896 | 44 | 6,448,837 | 44 |
| 186,113 | 1 | 170,353 | 1 |
| 4,090,866 | 25 | 3,792,354 | 26 |
| 1,286,174 | 8 | 1,391,937 | 10 |
| 3,298,465 | 20 | (970,401) | (7) |
| (3,028,403) | (18) | (1,104,322) | (8) |
| (2,060,134) | (13) | (71,139) | - |
| 185,379 | 1 | 75,396 | - |
| (2,717) | - | (8,305) | - |
| (683,400) | (4) | 252,443 | 2 |
| 139,961 | 1 | 145,793 | 1 |
| 647,932 | 4 | (949,011) | (6) |
| (1,234,164) | (8) | (543,867) | (4) |
| (1,002) | - | - | - |
| (3,043) | - | (5,154) | - |
| 134,965 | 1 | (113,685) | (1) |
| 16,486,511 | 100 | 14,611,768 | 100 |
| 511,990 | 3 | 483,379 | 3 |
| 60,538 | - | 61,972 | - |
| 2,217 | - | 1,885 | - |
| 2,108 | - | 2,230 | - |
| 2,460,072 | 15 | 2,831,518 | 20 |
| 1,138,594 | 7 | 839,876 | 6 |
| 38,199 | - | 23,478 | - |
| 1,603 | - | - | - |
| 160,560 | 1 | 80,711 | - |
| 3,522,806 | 21 | 2,921,236 | 20 |
| 403,354 | 3 | 407,756 | 3 |
| 3,581,489 | 22 | 3,161,941 | 22 |
| 11,883,530 | 72 | 10,815,982 | 74 |
| 1,238,914 | 8 | 1,073,942 | 8 |
| 674,756 | 4 | 913,212 | 6 |
| 1,913,670 | 12 | 1,987,154 | 14 |
| 6,516,651 | 40 | 5,782,940 | 40 |
| 780,717 | 5 | 899,164 | 6 |
| 5,735,934 | 35 | 4,883,776 | 34 |
| 104,802 | 1 | (203,958) | (1) |
| 386,607 | 2 | 283,940 | 2 |
| (1,260) | - | 81,288 | - |
| - | - | - | - |
| 490,149 | 3 | 161,270 | 1 |
| (92,465) | (1) | 199,602 | 1 |
| 382,944 | 2 | (354,645) | (2) |
| (26,683) | - | 44,025 | - |
| (14,329) | - | 22,363 | - |
| 278,125 | 1 | (133,381) | (1) |
| 768,274 | 4 | 27,889 | - |
| $ 6,594,208 | 39 | 4,511,665 | 34 |
| $ 2.64 | 2.25 | ||
| $ 2.64 | 2.25 |
董事長:周秀真

(請詳閱後附個體即可查詢)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17
草包:新台幣千元
野益金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
臺中主管:苗紫晴
野益金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
臺中主管:苗紫晴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表
總計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 民 | 臺中 | 臺中 | 臺中 | 臺中 | 臺中 |
|---|---|---|---|---|---|
| 資源開發 | 資本公積 | 法定業務公積 | 特別業務公積 | 未分配業務 | 通過其他綜合權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淨利益(擬兌) |
| $ 21,709,081 | 2,743,256 | 2,889,367 | 6,049,211 | 4,201,815 | (67,856) |
| - | - | - | - | 4,883,776 | - |
| - | - | - | - | (203,640) | 221,264 |
| - | - | - | - | 4,680,136 | 221,264 |
| - | - | 410,237 | - | (410,237) | - |
| - | - | - | 820,474 | (820,474) | - |
| - | - | - | - | (2,887,307) | - |
| - | - | - | - | 155,550 | - |
| - | 1 | - | - | - | - |
| 21,709,081 | 2,743,257 | 3,299,604 | 6,869,685 | 4,919,483 | 153,408 |
| - | - | - | - | 5,735,934 | - |
| - | - | - | - | 106,602 | (104,819) |
| - | - | - | - | 5,842,536 | (104,819) |
| - | - | 483,569 | - | (483,569) | - |
| - | - | - | 967,137 | (967,137) | - |
| - | - | - | - | (3,256,362) | - |
| - | - | - | - | 65,637 | - |
| - | 37,810 | - | - | - | - |
| $ 21,709,081 | 2,781,067 | 3,783,173 | 7,836,822 | 6,120,588 | 48,589 |
其地權益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表
總計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經營業務
野益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 於舊費用
- 攤銷費用
- 預期住用減損損失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財務成本
-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失
- 利息收入(含財務收入)
- 設利收入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營業外金融商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利益)
- 租賃修改淨利益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應收證券融資款增加
- 轉融通保證金減少(增加)
- 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減少(增加)
- 應收證券借貸款項減少(增加)
- 借券擔保價款增加
- 借券保證金一存出減少(增加)
- 應收票據增加
-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 預付款項減少
- 其他應收款增加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增加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
- 附買回債券負債(減少)增加
- 融券保證金增加
- 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減少)增加
- 借券保證金一存入增加
- 應付票據減少
- 應付帳款增加
- 預收款項(減少)增加
- 代收款項(減少)增加
-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 負債準備一流動增加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6,516,651 | 5,782,940 |
| 355,017 | 358,967 |
| 48,337 | 48,789 |
| 3,045 | 5,154 |
| (1,235,614) | 1,049,845 |
| 2,460,072 | 2,831,518 |
| 1,002 | - |
| (4,156,351) | (3,860,583) |
| (1,413,666) | (1,467,963) |
| (1,238,914) | (1,073,942) |
| - | (406) |
| 39,689 | (9,073) |
| (25) | (157) |
| (5,137,408) | (2,117,851) |
| (17,728,603) | (5,873,973) |
| 4,954,858 | (7,057,676) |
| (1,135,844) | (5,414,706) |
| 22,988 | (32,730) |
| 19,148 | (27,242) |
| 339,232 | (26,791,117) |
| (43,154) | (42,937) |
| 524,956 | (1,531,458) |
| (4,355) | (850) |
| (12,645,777) | 2,664,869 |
| 13,779 | 48,872 |
| (112,410) | (11,416) |
| 594,582 | (431,057) |
| (116) | - |
| (191,827) | (128,211) |
| 8,637,690 | 4,762,491 |
| (10,378,739) | 2,227,343 |
| 37,321 | 523,766 |
| (10,989) | 580,036 |
| 59,498 | 811,647 |
| (152) | (14) |
| 11,798,248 | 918,630 |
| (3,576) | 10,244 |
| (527,516) | 495,350 |
| 505,205 | (425,499) |
| 5,323 | 5,737 |
| 2,632,511 | 2,035,511 |
| 36 | 544 |
| (1,741) | (49,839) |
| (12,639,424) | (32,733,685) |
| (17,776,832) | (34,851,536) |
18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 $ (11,260,181) | (29,068,596) |
| 收取之利息 | 4,207,645 | 3,492,119 |
| 收取之股利 | 2,162,062 | 2,016,732 |
| 支付之利息 | (2,492,233) | (3,007,097) |
| 支付之所得稅 | (739,405) | (601,284)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8,122,112) | (27,168,126)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5,001) | (862,000)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3,410 | 676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667,136) | (1,239,300)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 1,597,633 | -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 | 7,400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032,436) | - |
| 遞延借項增加 | (1,403) | (205) |
|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 (178,128) | (124,839) |
| 取得無形資產 | (51,979) | (42,663)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35,040) | (2,260,931)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741,866) | 2,013,045 |
| 應付商業本票增加 | 12,756,401 | 28,424,448 |
| 舉借長期借款 | 6,000,000 | 4,500,000 |
| 償還長期借款 | (4,500,000) |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191,140) | (181,899) |
| 發放現金股利 | (3,256,362) | (2,887,307)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0,067,033 | 31,868,287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23,301 | 87,807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1,733,182 | 2,527,037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874,686 | 1,347,649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5,607,868 | 3,874,686 |
董事長:周秀真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產檔案)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張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8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
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二)金融資產、附註六(十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附註六(二十四)5.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KPMG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是涉及重大判斷之查核事項之一,資產負債表上之金融商品中,大部分屬公允價值層級中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亦即採用可於活絡市場取得之公開報價或直接或間接可觀察輸入值估計而得,其中投資及發行之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取決於透過模型和大部份市場可觀察輸入值所決定,因使用不同之評價技術或輸入值假設需要管理當局運用重大專業判斷。因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的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考量管理當局於公允價值評估時如何選擇適當之評價方法及確認所採用之重要假設,確定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符合相關公報等;針對採用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所採用公開報價之允當性;對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而採評價方式衡量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抽樣測試管理當局所採用之評價方法及重要輸入參數值等是否允當。
二、商譽減損
有關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非金融資產減損;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商譽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1.商譽。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商譽減損評估是涉及重大判斷之查核事項之一,商譽減損評估主要依據對未來營運之預測結果。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估計商譽之可回收金額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商譽減損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的重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對管理階層執行商譽減損測試之瞭解;另依據外部可取得之相關資料驗證管理階層之假設;並針對管理階層採用之預計成長率、折現率等主要參數進行專業評估;亦評估管理階層過去所作預測之準確度,包括針對其減損測試計算有關之假設進行敏感性分析。
其他事項
列入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對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0.49\%$ 及 $0.52\%$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 $6.13\%$ 及 $5.28\%$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21
KPMG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22
KPMG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吳波穎
陳炎任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60042577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333824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六 日
23
24
群益金鼎證券及其子公司
合同保險金額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110000 流動資產:
11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六(二)及八)
11320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六(二))
114010 附責回債券投資(附註六(三))
114030 應收證券融資款
114040 轉融通保證金
114050 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
114060 應收證券借貸款項
114070 客戶保證金專戶(附註六(五))
114080 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
114090 借券擔保價款
114100 借券保證金一存出
114110 應收票據
114130 應收帳款(附註六(四))
114150 預付款項
114170 其他應收款
114200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114300 稅得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114600 本期所得稅資產
119095 專戶分戶帳留存客戶款項(附註六(十六))
119990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120000 非流動資產:
122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六(二)及八)
12320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六(二))
12330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六(二))
124100 按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六))
125000 不動產及設備(附註六(七)及八)
125800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八))
12600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六(九)及八)
127000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
1290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14,666,156 | 4 | 9,289,189 | 3 |
| 91,246,381 | 26 | 69,363,225 | 22 |
| 26,484,889 | 8 | 31,059,002 | 10 |
| 210,718 | - | 250,121 | - |
| 23,394,006 | 7 | 22,406,866 | 7 |
| 26,361 | - | 49,349 | - |
| 21,941 | - | 41,089 | - |
| 32,338,389 | 9 | 32,677,621 | 11 |
| 57,416,523 | 16 | 48,810,284 | 16 |
| 1 | - | - | - |
| 277,904 | - | 542,368 | - |
| 13,594,435 | 4 | 14,378,972 | 5 |
| 11,813 | - | 7,458 | - |
| 25,984,058 | 7 | 13,784,088 | 4 |
| 79,422 | - | 95,292 | - |
| 529,722 | - | 491,011 | - |
| 116 | - | - | - |
| 572,040 | - | 907,903 | - |
| 621 | - | 1,126 | - |
| 44,167,892 | 12 | 35,555,711 | 12 |
| 780,419 | - | 3,216,222 | 1 |
| 331,803,807 | 93 | 282,926,897 | 91 |
| 179,227 | - | 177,730 | - |
| 5,168,875 | 1 | 4,710,452 | 2 |
| 5,511,713 | 2 | 6,567,032 | 2 |
| 1,827,971 | - | 1,668,360 | 1 |
| 2,895,225 | 1 | 3,151,015 | 1 |
| 493,474 | - | 560,957 | - |
| 3,689,539 | 1 | 3,422,160 | 1 |
| 3,625,945 | 1 | 3,616,766 | 1 |
| 2,203,900 | 1 | 1,887,133 | 1 |
| 25,595,869 | 7 | 25,761,605 | 9 |
| $ 357,399,676 | 100 | 308,688,502 | 100 |
鄭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後有資產(續)
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負債及權益 | ||||
| 210000流動負債: | ||||
| 211100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 6,563,030 | 2 | 7,304,896 | 2 |
| 211200應付商業本票(附註六(十二)) | 54,271,018 | 15 | 41,514,617 | 14 |
| 21200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四)) | 36,493,070 | 10 | 26,097,565 | 9 |
| 214010附買回債券負債(附註六(十五)) | 43,285,089 | 12 | 53,622,868 | 17 |
| 214040融券保證金 | 2,564,848 | 1 | 2,527,527 | 1 |
| 214050應付融券擔保價款 | 2,863,691 | 1 | 2,874,680 | 1 |
| 214070借券保證金一存入 | 16,352,311 | 5 | 16,292,813 | 5 |
| 214080期貨交易人權益(附註六(五)) | 57,279,256 | 16 | 48,552,145 | 16 |
| 214090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附註六(十六)) | 44,167,892 | 13 | 35,555,711 | 12 |
| 214100積極保證金契約交易交易人權益 | 571,630 | - | 907,350 | - |
| 214110應付票據 | - | - | 152 | - |
| 214130應付帳款(附註六(十七)) | 22,387,114 | 6 | 11,429,911 | 4 |
| 214150預收款項 | 33,054 | - | 34,281 | - |
| 214160代收款項 | 299,580 | - | 825,388 | - |
| 214170其他應付款 | 1,915,410 | 1 | 1,414,546 | - |
| 214200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六(二十五)) | 8,571,912 | 2 | 6,420,134 | 2 |
| 214600本期所得稅負債 | 811,011 | - | 655,028 | - |
| 215100負債準備一流動(附註六(十九)) | 68,403 | - | 61,267 | - |
| 216000租賃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八)) | 210,608 | - | 199,337 | - |
| 219000其他流動負債 | 32,840 | - | 54,888 | - |
| 298,741,767 | 84 | 256,345,104 | 83 | |
| 220000非流動負債: | ||||
| 221200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三)) | 6,000,000 | 2 | 4,497,142 | 2 |
| 22200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 184,863 | - | 112,762 | - |
| 224200其他金融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二十五)) | 996,775 | - | 516,042 | - |
| 226000租賃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八)) | 321,010 | - | 409,190 | - |
| 228000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十)) | 722,421 | - | 836,027 | - |
| 229000其他非流動負債 | 228,037 | - | 335,762 | - |
| 8,453,106 | 2 | 6,706,925 | 2 | |
| 負債總計 | 307,194,873 | 86 | 263,052,029 | 85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301010普通稅經本(附註六(二十一)) | 21,709,081 | 6 | 21,709,081 | 7 |
| 302000資本公積(附註六(二十一)) | 2,781,067 | 1 | 2,743,257 | 1 |
| 304000保留盈餘: | ||||
| 304010法定盈餘公積 | 3,783,173 | 1 | 3,299,604 | 1 |
| 304020特別盈餘公積 | 7,836,822 | 2 | 6,869,685 | 2 |
| 304040未分配盈餘(附註六(二十一)) | 6,120,588 | 2 | 4,919,483 | 2 |
| 305120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48,589 | - | 153,408 | - |
| 30514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淨利益 | 3,277,578 | 1 | 2,576,724 | 1 |
| 306000母公司業主權益合計 | 45,556,898 | 13 | 42,271,242 | 14 |
| 非控制權益 | 4,647,905 | 1 | 3,365,231 | 1 |
| 權益總計 | 50,204,803 | 14 | 45,636,473 | 15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357,399,676 | 100 | 308,688,502 | 100 |
董事長:周秀真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25
群益金鼎雄
及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7,162,589 | 37 | 7,128,833 | 42 |
| 15,718 | - | 5,037 | - |
| 611,465 | 3 | 604,658 | 3 |
| 127,762 | 1 | 128,998 | 1 |
| 172,983 | 1 | 103,732 | 1 |
| 7,364,668 | 38 | 6,537,604 | 38 |
| 185,362 | 1 | 169,671 | 1 |
| 4,100,690 | 22 | 3,819,086 | 22 |
| 1,307,755 | 7 | 1,412,477 | 8 |
| 3,324,262 | 17 | (934,128) | (5) |
| (3,225,248) | (17) | (1,061,569) | (6) |
| (2,064,953) | (11) | (63,427) | - |
| 185,379 | 1 | 75,396 | - |
| (2,717) | - | (8,305) | - |
| (683,400) | (3) | 252,443 | 1 |
| 546,308 | 3 | 319,734 | 2 |
| 986,464 | 5 | (882,448) | (5) |
| (1,097,729) | (6) | (440,024) | (3) |
| 28,420 | - | 9,018 | - |
| 38,287 | - | 24,774 | - |
| (1,002) | - | - | - |
| (21,106) | - | (4,872) | - |
| 169,034 | 1 | (47,598) | - |
| 19,250,991 | 100 | 17,149,090 | 100 |
| 1,179,692 | 6 | 959,087 | 6 |
| 71,159 | - | 74,770 | - |
| 2,217 | - | 1,885 | - |
| 2,108 | - | 2,230 | - |
| 2,553,884 | 13 | 2,915,410 | 17 |
| 1,141,648 | 6 | 839,876 | 5 |
| 351,999 | 2 | 330,340 | 2 |
| 219,978 | 1 | 214,318 | 1 |
| 170,212 | 1 | 87,508 | 1 |
| 4,545,312 | 24 | 3,829,558 | 22 |
| 497,967 | 3 | 490,947 | 3 |
| 4,074,669 | 21 | 3,603,942 | 21 |
| 14,810,845 | 77 | 13,349,871 | 78 |
| 505,534 | 3 | 385,857 | 2 |
| 2,491,687 | 13 | 2,387,295 | 14 |
| 2,997,221 | 16 | 2,773,152 | 16 |
| 7,417,567 | 39 | 6,572,371 | 38 |
| 1,091,244 | 6 | 1,170,296 | 7 |
| 6,326,123 | 33 | 5,402,075 | 31 |
| 106,892 | 1 | (203,732) | (1) |
| 385,228 | 2 | 367,036 | 2 |
| 6,782 | - | 7,675 | - |
| - | - | - | - |
| 498,902 | 3 | 170,979 | 1 |
| (140,555) | (1) | 277,528 | 2 |
| 382,944 | 2 | (354,645) | (2) |
| (14,329) | - | 22,363 | - |
| 256,718 | 1 | (99,480) | - |
| 753,620 | 4 | 71,499 | 1 |
| $ 7,081,743 | 37 | 5,473,574 | 32 |
| $ 5,735,934 | 30 | 4,883,776 | 28 |
| 590,189 | 3 | 518,299 | 3 |
| $ 6,326,123 | 33 | 5,402,075 | 31 |
| $ 6,504,208 | 34 | 4,911,665 | 29 |
| 577,535 | 3 | 561,909 | 3 |
| $ 7,081,743 | 37 | 5,473,574 | 32 |
| $ | 2.64 | 2.25 | |
| $ | 2.64 | 2.25 |
企業
401000 經紀手續費收入(附註六(二十三))
402000 債務收益及金融費及金融資產(附註六(二十三))
403000 債務收益
404000 承繳業務收入(附註六(二十三))
405000 財富管理業務淨收益
410000 發生證券出售淨利益(續表)(附註六(二十三))
421100 繳稅代理收入
421200 利息收入(附註六(二十三))
421300 繳利收入
421500 發生股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續表)(附註六(二十三))
421610 債務及附會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續表)
42175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债務工具股貸未實現評價淨利益(續表)
421800 期貨兜易保障金-有價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續表)
422200 債行結構(案)權證淨利益(續表)(附註六(二十三)及(二十三))
424100 期貨佣金收入(附註六(二十三))
424400 訂出工具淨利益(續表)-期貨(附註六(二十三))
424500 訂出工具淨利益(續表)-繼續(附註六(二十三))
424800 經理費收入
424900 顧問費收入
425100 除列按撰組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續表)(附註六(二))
425300 預期租用減值機失及結構利益(附註六(二十四))
428000 其他營業收益
貸款:
501000 經紀經手費支出
502000 名營經手費支出
503000 轉融通手續費支出
504000 承繳外貨手續費支出
521200 附稅成本
521640 債券交易損失
524100 期貨佣金支出(附註六(二十三))
524300 結算交別抵務費支出
528000 其他營業支出
531000 員工福利費用(附註六(二十三))
532000 折舊及撤銷費用(附註六(二十三))
533000 其他營業費用(附註六(二十三))
其他收益及費額:
6010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六))
60200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十三))
902001 稅前淨利
70100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二十))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805500 不實分類及損益之項目
805510 域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九))
80554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股貸未實現評價淨利益(續表)
80555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實分類及損益之項目
805599 減(與不實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9020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913100 母公司家主
91320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914100 母公司家主
914200 非控制權益
975000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二十二))
985000 轉轉每股盈餘(元)(附註六(二十二))
董事長:周秀真
青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經商標註)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26
27
2022年03月31日
野益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国一一四年度
一中二月三十一日
单位:新台幣千元
| 附属於母公司营业之固益 | 期盈於母公司营业之固益 | ||||||||
|---|---|---|---|---|---|---|---|---|---|
| 股本 | 债复盈款 | 其他固益项目 | |||||||
| 普通股股本 | 营业公债 | 法定盈款公债 | 收到盈款公债 | 未分配盈款 | 提升管理跑道到路程及路段之足额盈 | 进场其他结合固益按公允债值额度之金额变量及营兑净利益(额头) | 期盈於母公司营业固益现行 | 非控制固益 | 固益规模 |
| $ 21,709,081 | 2,743,256 | 2,889,367 | 6,049,211 | 4,201,815 | (67,856) | 2,722,000 | 40,166,883 | 3,117,045 | 45,506,524 |
| - | - | - | - | 4,883,776 | - | - | 4,883,776 | 518,299 | 5,402,075 |
| - | - | - | - | (203,640) | 221,264 | 10,265 | 27,889 | 43,610 | 71,499 |
| - | - | - | - | 4,680,136 | 221,264 | 10,265 | 4,911,665 | 561,909 | 5,473,574 |
| - | - | 410,237 | - | (410,237) | - | - | - | - | - |
| - | - | - | 820,474 | (820,474) | - | - | - | - | - |
| - | - | - | - | (2,887,307) | - | - | (2,887,307) | - | (2,887,307) |
| - | - | - | - | 155,550 | - | (155,550)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1 |
| - | - | - | - | - | - | - | - | (314,319) | (314,319) |
| 21,709,081 | 2,743,257 | 3,299,604 | 6,869,685 | 4,919,483 | 153,408 | 2,576,724 | 42,271,242 | 3,363,231 | 45,636,473 |
| - | - | - | - | 5,735,934 | - | - | 5,735,934 | 590,189 | 6,326,123 |
| - | - | - | - | 106,602 | (104,819) | 766,491 | 768,274 | (12,654) | 755,620 |
| - | - | - | - | 5,842,536 | (104,819) | 766,491 | 6,504,208 | 577,535 | 7,081,745 |
| - | - | 483,569 | - | (483,569) | - | - | - | - | - |
| - | - | - | 967,137 | (967,137) | - | - | - | - | - |
| - | - | - | - | (3,256,362) | - | - | (3,256,362) | - | (3,256,362) |
| - | - | - | - | 63,637 | - | (63,637) | - | - | - |
| - | 37,810 | - | - | - | - | - | 37,810 | - | 37,810 |
| - | - | - | - | - | - | - | - | 705,139 | 705,139 |
| $ 21,709,081 | 2,781,067 | 3,783,173 | 7,036,822 | 6,139,588 | 48,589 | 3,277,578 | 45,556,898 | 4,647,985 | 50,204,803 |
登享长:周秀真
5
经理人:李文柱
(公告期满收告附註)
會計主管:苗雲靖
28
股益金鼎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
真子公司
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 於舊費用
- 繼銷費用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財務成本
- 除列按繼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失
- 利息收入(含財務收入)
- 股利收入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營業外金融商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利益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租賃修改淨利益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附責回債券投資減少(增加)
- 應收證券融資款增加
- 轉融通保證金減少(增加)
- 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減少(增加)
- 應收證券借貸款項減少(增加)
- 客戶保證金專戶增加
- 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減少
- 借券擔保價款減少(增加)
- 借券保證金一存出減少(增加)
- 應收票據增加
-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 預付款項減少
- 其他應收款增加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增加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核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減少(增加)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附買回債券負債(減少)增加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
- 融券保證金增加
- 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減少)增加
- 借券保證金一存入增加
- 期貨交易人權益增加
- 核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交易人權益(減少)增加
- 應付票據減少
- 應付帳款增加
- 預收款項(減少)增加
- 代收款項(減少)增加
-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 負債準備一流動增加
- 其他金融負債增加
-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7,417,367 | 6,572,371 |
| 438,825 | 435,440 |
| 59,142 | 55,507 |
| 21,106 | 4,872 |
| (1,256,592) | 1,005,860 |
| 2,553,884 | 2,915,410 |
| 1,002 | - |
| (5,772,497) | (5,361,950) |
| (1,443,610) | (1,500,819) |
| 10,427 | - |
| (505,534) | (385,857) |
| - | (406) |
| (41,151) | (13,828) |
| - | 6,504 |
| (25) | (157) |
| (5,935,023) | (2,839,424) |
| (18,521,955) | (6,200,511) |
| 39,404 | (189,913) |
| (988,699) | (5,009,112) |
| 22,988 | (32,730) |
| 19,148 | (27,242) |
| 339,232 | (26,791,117) |
| (8,606,239) | (9,935,603) |
| 237 | 282 |
| 264,464 | (327,602) |
| 784,537 | (1,795,021) |
| (4,355) | (850) |
| (12,297,864) | 2,881,566 |
| 12,128 | 56,873 |
| (25,405) | (298,174) |
| (116) | - |
| 4,876,982 | (7,141,622) |
| 335,863 | (195,448) |
| 2,435,803 | (1,212,082) |
| (313,465) | (135,106) |
| (10,337,779) | 2,197,702 |
| 8,402,652 | 5,056,496 |
| 37,321 | 523,766 |
| (10,989) | 580,036 |
| 59,498 | 811,647 |
| 8,727,111 | 9,789,969 |
| (335,720) | 173,817 |
| (152) | (14) |
| 10,991,561 | 459,577 |
| (1,227) | 11,852 |
| (525,808) | 497,454 |
| 503,395 | (322,645) |
| 7,136 | 6,480 |
| 2,632,511 | 2,035,511 |
| (22,048) | 11,279 |
| (3,203) | (49,857) |
| (11,503,053) | (34,570,342) |
| (17,438,076) | (37,409,766) |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追回股款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追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遞延借項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應付商業本票增加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租賃自債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子公司現金增資
行使歸入權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10,020,709) | (30,837,395) |
| 5,810,129 | 5,004,214 |
| 1,801,334 | 1,638,579 |
| (2,586,943) | (3,093,155) |
| (1,034,032) | (914,859) |
| (6,030,221) | (28,202,616) |
| (5,273) | (862,000) |
| --- | --- |
| 10,578 | - |
| 3,410 | 676 |
| (667,136) | (1,239,300) |
| 1,597,633 | - |
| 4 | 7,400 |
| (236,845) | (168,980) |
| (69,276) | (52,114) |
| (1,218) | (498) |
| (1,897) | (5,681) |
| 629,980 | (2,320,497) |
| (741,866) | 1,430,462 |
| --- | --- |
| 12,756,401 | 28,424,448 |
| 6,000,000 | 4,500,000 |
| (4,500,000) | - |
| (219,604) | (212,739) |
| (3,571,391) | (3,201,626) |
| 1,047,564 | - |
| - | 2 |
| 10,771,104 | 30,940,547 |
| 6,104 | 273,575 |
| 5,376,967 | 691,009 |
| 9,289,189 | 8,598,180 |
| $ 14,666,156 | 9,289,189 |
董事長:周秀真
青
(精詳閱後附合併財政報告)
經理人:李文柱
會計主管:苗紫晴
29
聯益金鼎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次 | 項 目 | 金 額 | 備註 | |
|---|---|---|---|---|
| 小計 | 合計 | |||
| 1 | 期初餘額 | 212,415,511 | ||
| 2 | 加: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變動數 | 106,602,032 | ||
| 3 | 一一四年度稅後淨利 | 5,735,933,321 | ||
| 4 | 一一四年度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 | 65,636,362 | |||
| 小計 | 6,120,587,226 | |||
| 5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590,817,172 | ((2)+(3)+(4))*10% | |
| 6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1,181,634,343 | ((2)+(3)+(4))*20% | |
| 可供分配盈餘 | 4,348,135,711 | |||
| 分配項目: | ||||
| 7 | 股東紅利一現金 | 868,363,239 | @0.40 元 | |
| 8 | 股東紅利一股票 | 2,843,889,610 | @1.31 元 | |
| 9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35,882,862 | ||
董事長:

總經理: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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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一條 資訊公開及公告申報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3.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十一條 資訊公開及公告申報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正。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以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八)前述第一款至第七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七)前述第一款至第六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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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四、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五、公告格式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列公告格式之附件處理之。
六、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四、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五、公告格式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列公告格式之附件處理之。
六、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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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
訂定:92年06月16日
第一次修訂:94年06月14日
第二次修訂:96年06月15日
第三次修訂:101年06月27日
第四次修訂:103年06月18日
第五次修訂:105年06月27日
第六次修訂:106年06月26日
第七次修訂:108年06月24日
第八次修訂:109年06月22日
第九次修訂:111年06月27日
第十次修訂:115年05月27日
第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悉依本處理程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之。但金融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範圍如下: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本條相關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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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長期投資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三億元 (不含)者,授權董事長決行,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 除長期投資外之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後,授權總經理決行。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時,應依前項核准權限呈核決後,由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惟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六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動產及設備循環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應提報董事會決議之交易如下:
- 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
- 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上者。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後,依本項第(一)款之核准權限呈核決後辦理。
(三)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後,依本項第(一)款之核准權限呈核決後辦理。
(四)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或專家評估報告,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後,依本項第(一)款之核准權限呈核決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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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應依前項核准權限呈核決後,由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金管會訂定處理準則之附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六、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惟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七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另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除上列規定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六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五億元(含)以內者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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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四、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二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二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五、第二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惟已依規定提交股東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六、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六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六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本條第六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款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六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前2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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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六)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六項第(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七)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六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可從事此項業務,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
一、本公司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依證券商及期貨商等金融特許事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免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章第四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及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或申報事宜。
第十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二)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金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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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二)資料留存: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三)資訊申報作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1點及第2點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四)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五)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六)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應載明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違約之處理。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八)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資料留存、第(三)款資訊申報作業、第(四)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七)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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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料留存及第(三)款資訊申報作業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資訊公開及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八) 前述第一款至第七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每筆交易金額。
-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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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四、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五、公告格式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列公告格式之附件處理之。
六、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子公司應自行檢查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及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是否依所訂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內部稽核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告等相關事宜。
四、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五、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工作規則及相關規章辦理,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係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係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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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業事業項目如下:
一、H301011 證券商。
二、H401011 則貨商。
三、H408011 則貨交易輔助人。
四、H105011 信託業。
五、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
六、H405011 則貨顧問事業。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所營業事業範圍如下:
一、承銷有價證券。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三、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四、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五、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業務。
七、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
八、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九、辦理短期票券業務。
十、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十一、經營證券相關期貨自營業務。
十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十三、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
十四、辦理信託業務。
十五、辦理國際證券業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以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其指定之網站,但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得轉投資主管機關所允許經營之行業,其投資總額佔實收資本額之比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轉投資總額之限制。
第四條之二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主管機關核准範圍內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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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佰億元,分為參拾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述股份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
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壹億伍仟萬股供發行認股權憑證之用,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蓋章,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暨本公司決定分派股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一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本公司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舉行。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但公司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惟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百分之三部份不予計算。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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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得將議事錄之分發以公告為之。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之二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四條,其中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由全體獨立董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關於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以增進召集之靈活度及效率,並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以最迅速之方式通知。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參與本公司營運程度及貢獻,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依法任免之,副總經理級、協理級、經理級主管若干人及分公司負責人,均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之,其餘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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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
第十九條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十條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資本適足率,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0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包含應提撥百分之0點四以上為基層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由董事會議訂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三以下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及依法應提列之金額。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上述可分配餘額扣除保留部分盈餘後之金額不低於可分配餘額百分之十。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計畫,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方式分派,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條之二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訂立。
第一次修正: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八日。
第三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第四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正: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修正: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七次修正: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八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九次修正: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次修正: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第十五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第十六次修正: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七次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第十九次修正: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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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次修正: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次修正: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章程修正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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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訂定:84年02月23日
第一次修訂:87年04月10日
第二次修訂:91年05月15日
第三次修訂:101年06月27日
第四次修訂:105年06月27日
第五次修訂:109年06月22日
第六次修訂:112年06月27日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除適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簽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第二條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簽到。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股東會如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第三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五條 已屆開會時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席即宣佈開會。
如已逾開會時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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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進行前項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表決。
第二項規定延後時間屆滿,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主席應即宣告流會,並擇期另行召集;股東會如以視訊會議召開,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第六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七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如以視訊會議召開,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八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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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中止討論,主席即提付表決,並安排過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條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一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如以視訊會議召開,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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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第十五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六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七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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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有股份明細表
115年3月29日股東名簿記載
| 職稱 | 姓 名 | 停止過戶日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
| 董事 | 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周秀真 | 8,040,015 | 0.37% |
| 董事 | 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敬村 | 8,040,015 | 0.37% |
| 董事 | 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周賢陽 | 8,040,015 | 0.37% |
| 董事 |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淑娥 | 50,871,288 | 2.34% |
| 董事 |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慈澧 | 50,871,288 | 2.34% |
| 董事 |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毅慘 | 50,871,288 | 2.34% |
| 獨立董事 | 李伸一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林蒼祥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蘇秋霞 | 0 | 0.00% |
說明:一、本(十三)屆董事於114年5月28日選任,任期3年
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2,170,908,097股
三、全體董事持股最低法定成數 52,101,794 股
停止過戶日持有股數 58,911,30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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