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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l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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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csc $111$ 年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WWW.CSC.COM.TW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股東常會 手干冊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1號
目 錄
| 頁次 | ||||||||||||||||||||
|---|---|---|---|---|---|---|---|---|---|---|---|---|---|---|---|---|---|---|---|---|
| 壹 | 、 | 開 | 會 | 程 |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貳 | 、 | 開 | 會 | 議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一 | 、 | 報 | 告 | 事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二 | 、承 | 認事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三 | 、 | 討 | 論 | 事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
| 四 | 、 | 選 | 舉 | 事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 ||
| 五 | 、 | 其 | 他 | 議 |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 ||
| 六 | 、 | 臨 | 時 | 動 | 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 ||
| 參、章 | 則 | |||||||||||||||||||
| 一 | 、 | 本 | 公 | 司 | 股 | 東 | 會 | 議 | 事 | 規 | 則 | . | . | . | . | . | . | 63 | ||
| 二 | 、 | 本 | 公 | 司 | 董 | 事 | 選 | 舉 | 辦 | 法 | . | . | . | . | . | . | . | 69 | ||
| 三 | 、 | 本 | 公 | 司 | 章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 ||
| 肆 | 、 | 本公司現任董事持股明細表. | . | . | . | . | . | . | 81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就位
- 三、全體肅立
- 四、唱 國 歌
- 五、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 六、主席致詞
- 七、報告事項
- 八、承認事項
- 九、討論事項
- 十、選舉事項
- 、其他議案
- 、臨時動議
- 、散 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 地點: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 1 號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出席:股東及股東委託之代理人
主席:翁董事長朝棟
一、主席致詞
二、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 110 年度決算報告。
- (三)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分派情形報告。
- (四)本公司與中鋼精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執 行情形報告。
- 三、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 本 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案。
第 二 案 : 本 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
- 四、討論事項
- 第一案: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
- 五、選舉事項
第 一 案 : 選舉本公司第 18 屆董事 11 人(含獨立董事 3 人)案。
六、其他議案
第一案: 擬請許可翁董事朝棟兼任轉投資中宇環保
3
工程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 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二案: 擬請許可曾董事文生兼任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 第三案: 擬請許可劉董事明忠兼任漢翔航空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四案: 擬請許可王董事錫欽兼任轉投資中宇環保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五案: 擬請許可黃董事建智兼任轉投資中國鋼鐵 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 Formosa Ha Tinh (Cayman) Limited 及 Formosa Ha Tinh Steel Corporation 董事。
- 第六案: 擬請許可楊董事岳崑兼任轉投資中鋼鋁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七案: 擬請許可張獨立董事學斌兼任明安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 七、臨時動議
- 八、散 會
報告事項
- (一)王總經理錫欽報告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 110 年度決算報告。
(請參閱本手冊第 14 頁)
(三)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分派情形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
說明:
- 一、依本公司章程第 6 條第 1 項及經濟部 105 年 1 月 4 日經商字第 10402436190 號函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 105 年 6 月 23 日股東會通過之公司章程第 6 條修正對照表之說明 提及:實際分派比率依照過往稅後比率(員工 8%、董事 0.15%)計算基 礎所提撥數額換算為稅前比率調整之。
- 三、依經濟部 105 年 1 月 4 日經商字第 10402436190 號函釋,所謂獲利狀況係 指不含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金額之稅前利益。
- 四、 110 年度員工酬勞依稅後比率 8%計算金額為 45 億 2,546 萬 3,982 元, 相當於不含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金額之稅前利益的 5.981%,符合 本公司章程第 6 條之規定;110 年度董事酬勞金依稅後比率 0.15%計 算金額為 8,485 萬 2,450 元,相當於不含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金額 之稅前利益的 0.112%,全數以現金發放。
(四)本公司與中鋼精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執行情形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
說明:
- 一、為簡化投資架構,依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本公司與百分之百持股 之子公司中鋼精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分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日為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合併後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中鋼精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對本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無重大 影響。
- 二、本公司合併變更及中鋼精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 記相關法定程序已完成,並業經經濟部商業司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經授商字第 11001193890 號函及第 11001198730 號函核准 在案。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本 公 司 110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財 務 報 告( 如 附 件 ),敬 請 承 認 。 決議: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經營方針
| 精緻鋼廠 | 創優勢 |
|---|---|
| 綠能減排 | 拓商機 |
| 智能創新 | 拚升級 |
| 優質產銷 | 增獲利 |
二、經營目標實施概況
| 降低成本 | 110 年持續推動「降成本增利潤活動」,並以開放式創新鏈 結內外部研發資源,加速開發高競爭力產品、低成本製程 及加值應用技術,以提高產品性價比創造差異化競爭優 勢。110 年目標達成率 116.5%。 |
|
|---|---|---|
| 經 | 鋼品出貨量 | 110 年鋼品出貨量目標達成率 101%。未來本公司將仍以貼 近市場價格、拓展新客戶及市場等行銷策略,提高出貨量。 |
| 營 目 |
高品級鋼 出貨占比 |
本公司以「高值化精緻鋼廠」及「發展綠能產業」作為經 營發展雙主軸,並規劃開發「具高技術含量、高獲利能力 |
| 標 | 精緻鋼品 出貨占比 |
及高產業效益」之精緻鋼品,110 年高品級出貨占比目標 達成率 114.5%,精緻鋼品出貨占比目標達成率 181.4%。 |
| 重大職災 | 110 年上半年發生重大職災,未來將再強化協力廠商安衛 監督人員工安認知、推動有效性稽查、推動集團工安交流 及實施廠區道路交通安全檢核中長期計畫等,朝零重大職 災之目標邁進。 |

三、營業實施成果
(一) 生產執行情形
110 年度鋼鐵產品生產量(不含次雜級品)為 911 萬公噸,較 109 年 度生產量 871 萬公噸,增加 40 萬公噸,增幅約 5%。
(二) 銷售執行情形
110 年度鋼鐵產品銷售量 956 萬公噸,較 109 年度鋼鐵產品銷售量 1,014 萬公噸,減少 58 萬公噸,降幅約 6%。
四、獲利與上年度比較
(一) 營業收入部分
110 年度營業收入 259,782,471 千元較 109 年度 183,841,526 千元增加 75,940,945 千元,主要係鋼品銷售單價上漲所致。
(二) 營業毛利部分
110 年度營業毛利 50,216,234 千元較 109 年度 8,226,737 千元增加 41,989,497 千元,主要係鋼品銷售單價漲幅大於單位銷售成本漲幅所致。
(三) 營業利益部分
110 年度營業利益 40,404,273 千元較 109 年度 597,227 千元增加 39,807,046 千元,主要係營業毛利增加所致。
(四)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淨額部分
110 年度營業外收入淨額 30,647,074 千元較 109 年度 410,149 千元增加 30,236,925 千元,主要係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份額增 加所致。
(五) 所得稅費用部分
110 年度所得稅費用 8,998,314 千元較 109 年度 121,511 千元增加 8,876,803 千元,主要係稅前淨利增加所致。
(六) 綜上所述,110 年度淨利 62,053,033 千元較 109 年度 885,865 千元增加 61,167,168 千元。
五、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 110 年研發成果豐碩,共完成 31 件新產品開發案,其中 11 件 屬於新精緻鋼品,另精緻鋼品及高品級鋼訂單比率,分別達 7.6%及 56.1%, 持續朝提升差異化競爭優勢努力。
本公司現階段之研發策略,乃依據「高值化精緻鋼廠」以及「發展綠 能產業」之經營發展雙主軸,進行核心能力發展規劃,包括開發精緻鋼品、 建立優質製造能力、導入 AIoT 人工智慧物聯網、提高生產力及深化用鋼 產業升級等,將研發資源聚焦於各項重點攻關項目上,期能深耕技術,永 續發展,且已於 110 年創造亮麗的研發成果。其中較重大項目說明如下: (一) 電動車產業核心技術
- 1.電 磁 鋼 片 產 品 開 發:透 過 關 鍵 技 術 的 建 立,已 開 發 出 更 低 鐵 損、 更高磁通、更高強度電動車驅動馬達用薄尺寸電磁鋼片,如 20CS1500P、20CS1150FY、15CS1000FY 等多項產品,成功引領電動車 大廠的使用,使中鋼成為重要的電磁鋼片供應商。
- 2.先進高強度鋼開發:為滿足輕量化及安全性之要求,先進高 強 度 鋼 已 成 為 汽 車 結 構 件 最重要的技術發展趨勢。中鋼除已開發一 系列功能型先進超高強度汽車用鋼開發,如超高強度 15B36 熱衝壓件汽 車用鋼及高延伸型 980TT 等開發,正邁向更高強度、更高延性之鋼品發 展,持續補全產業鏈缺口, 供 應 國 內 外 車 廠 。
- 3.自黏塗膜鋼捲及其加工技術開發:中鋼已成功開發 C3S1 自黏塗 膜材料,搭配薄頂規電磁鋼片產製出高性能電動車的關鍵材料,具有衝 片速度快、生產成本低、鐵芯尺寸精度與黏結力較高等優點,除已正式 成為國際電動車大廠的馬達用料,更提升電磁鋼片產品的差異化與多樣 性,奠定中鋼在電動車用電磁 鋼片市場供料的領先優勢。
12
- (二) 智能生產技術
- 1.智能化鍍層控制系統開發:建立 AI 鋅層預測模型,提供預測目標鋅 層重量,並回饋最佳化氣刀參數指引,減少鋅液耗用成本。
- 2.鋼板智能鋼種轉用系統開發:利用過去轉用的歷史大數據,建立鋼種 建議之多元分類器,使非規格產品透過智能模型建議轉正常品生產,減 少無主庫存。
- (三) 能源環保技術
- 1.完 成 多 項 節 能 技 術 開 發 與 應 用:包 含自行設計建置盛鋼桶純 氧燃燒預熱站,達到降低 30%以上的能耗,減少外購天然氣使 用;建立太陽能案場整合式自主運維 技術,節省例行性委託 巡檢費用,及提升清潔的應用效益;開發與應用吸收式冰水 機系統運轉技術,增進蒸氣資 源的有效利用,節省蒸氣的使 用量,提高整體的運轉效益。
- 2.推動鋼化聯產工作:成立公司級專案建立副產燃氣捕碳與高 值化利用技術,鏈結工研院國家計畫資源,並和專家學者及 下游石化廠進行連結,另成立鋼化聯產工作小組,完成召集 相關公司進行醋酸場規劃。
- 3.建立廢水場智能專家系統,研究建立智能監診專家系統協助 最適化運轉,出水氨氮預測值與實測值趨勢相符,將持續不 斷優化與驗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議案及營業報告書等,業由本審計 委員會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鑑核
此致
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張 學 斌
國 1 1 1 年 2 月 2 5 $\Box$ 中 華 民
Deloitte

勒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E.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Tel:+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杳核報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 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10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鋼公司及其 子公司民國 110年及 109年12月 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 110 及 109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 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 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 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 示意見。
茲對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0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 明如下:
鋼鐵部門商品銷貨收入認列
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從事各種鋼品之製造、銷售及機械、交通、電 機等工程之承攬,其中鋼鐵部門商品銷貨收入佔年度營業收入約為八成。由 於收入認列預設具有顯著風險,受市場需求變化影響有所起伏,且為財務報 表使用者關注之事項,因此本會計師將其鋼鐵部門部分商品銷貨收入認列列 為關鍵查核事項。銷貨收入相關之會計政策與附註揭露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四、二十四及三十七。
本會計師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一、了解中鋼公司對鋼鐵部門商品銷貨交易之訂單核准、出貨及收款程序 等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
- 二、分析比較兩年度之鋼鐵部門商品銷售數量、銷售單價以及產品銷售情 況變化等資訊,以評估銷貨金額及性質之合理性。
- 三、執行上述特定商品銷貨收入內容細項測試,包含抽樣核對裝車明細表 或裝船提單及收取貨款證明,確認銷貨收入之存在性。
- 四、取得上述商品期後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抽核有無異常退貨及折讓之 發生,並確認是否已作適當之帳務處理及表達。
其他事項
中鋼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0 及 109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杳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鋼公司及其子公 司 繼續 經 營 之 能 力 、 相 關 事 項 之 揭 露 , 以 及 繼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之 採 用 , 除 非 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 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会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自有監督財 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杳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 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 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 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 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 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 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 性,以及使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 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 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杳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 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 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 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自責中鋼公司及其子公 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句括所規劃之杳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杳核發現(包括於杳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 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 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5513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民 111 $\overline{2}$ $\frac{1}{2}$ 國 年 月 25 $\Box$
18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
|---|---|---|---|---|---|
| 碼 代 |
合併貧產負債表 0年及 109年 12月 資 |
110年12月 31日 額 |
$\%$ | 109年12月31日 金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額 |
| 1100 1110 1120 1139 1140 1150 1160 1170 1180 1200 1220 130X 1460 1476 1479 11XX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附註四及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流動 ( 註四及七)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五及 避險之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九 合约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二十四) 應收票據 (附註四及十) 應收票據一關係人 (附註四、十及三十二) 應收帳款淨額 (附註四及十)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四、十及三十二)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及三十二) 本期所得稅資產 存貨 (附註四、五及十一)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附註四)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十三及三十三)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
23,969,128 2,610,451 6,228,593 1,483,163 8.298.068 241.592 557 519.834 416.810 4,118,509 628,373 129,532,646 315.557 0.152,556 4,499,511 210,015,348 |
$\overline{4}$ ÷, 1 1 $\overline{c}$ $\mathbf{1}$ $\overline{\phantom{a}}$ 20 ×, $\mathbf{1}$ $\mathbf{1}$ 31 |
\$ 16,140,326 4,425,282 5,179,109 1,458,618 10,158,521 1,602,893 118,989 11,480,441 199,624 1,733,785 710,432 76,177,207 8,601,911 3,350,746 141,337,884 |
3 $\mathbf{1}$ $\mathbf{1}$ $\overline{\phantom{a}}$ $\overline{c}$ $\overline{\phantom{a}}$ $\overline{c}$ $\overline{a}$ 12 $\mathbf{1}$ $\mathbf{1}$ 23 |
| 1510 1517 1535 1538 1550 1600 1755 1760 1780 1840 1920 1980 1995 15XX |
非流動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七)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五及八)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 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二)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四及三十三)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十五及三十三)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十六及三十三) 無形資產 (附註四)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十六) 存出保證金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附註十三及三十三)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
921,949 53,673,631 224 13,419,640 370,663,701 12,488,317 9,438,554 1,478,279 8,881,613 1,104,101 3,012,629 2,896,983 477,979,621 |
8 $\overline{2}$ 55 $\overline{2}$ -1 69 |
1.015.359 54,879,242 13,708,257 384,332,644 13,720,878 9,718,233 1,654,972 8,863,670 683,498 3,079,366 3,080,194 494,744,813 |
9 3,939 4,561 $\sqrt{2}$ 61 $\sqrt{2}$ $\overline{c}$ ٠ $\mathbf{1}$ 77 |
| 1XXX | 資產總計 | 687,994,969 | 100 | 636,082,697 | 100 |
| 碼 代 2100 2110 2120 2126 2130 2150 2170 2180 2200 2230 2250 2280 2321 2322 2365 2399 21XX |
權 益 負 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及銀行透支(附註十七及三十三) 應付短期票券 (附註十七)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四及七) 避險之金融負債一流動(附註四及九) 合約負債一流動 (附註四及二十四)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附註十九)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附註十九及三十二)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及三十二) 本期所得税負債 負債準備一流動(附註四及二十一) 租賃負債一流動 (附註四及十五) 一年內到期應付公司債(附註十八) 一年內到期銀行長期借款 (附註十七及三十三) 退款負債一流動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
$\mathbb{S}$ 33,061,226 15,836,410 1,283,279 5,385,147 1,570,913 22,235,715 175,204 34,065,602 13,331,213 6,831,852 963,887 17,474,085 4,647,406 3.698.912 1,369,894 161,930,745 |
5 $\overline{2}$ 1 3 5 $\overline{2}$ 1 3 1 ÷, 24 |
S 22,510,392 32,072,318 1,880,889 5,564,585 1,561,308 17,138,527 37,588 23,055,595 883,896 6,501,683 954,695 17.399.351 2,215,129 2,148,949 1,400,912 135,326,553 |
$\overline{4}$ 5 736 ×, $\mathbf{1}$ $\sim$ 3 $\overline{4}$ $\mathbf{1}$ 3 21 |
| 2511 2527 2530 2541 2542 2550 2570 2580 2640 2670 25XX 2XXX |
非流動負債 避險之金融負債一非流動 (附註四及九) 合約負債-非流動(附註二十四) 應付公司債 (附註十八) 銀行長期借款(附註十七及三十三) 長期應付票券 (附註十七) 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四及二十一)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十六)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五) 淨確定福利負債 (附註四及二十二) 其他非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合計 |
139,082 72,086 62,336,121 26,442,943 14,392,922 1,074,359 14,583,004 10,112,044 8,761,472 1,195,171 139,109,204 301,039,949 |
9 $\overline{4}$ $\overline{c}$ $\overline{\phantom{a}}$ $\overline{c}$ 1 $\mathbf{1}$ $\sim$ 19 43 |
338,608 79,800,146 42,157,426 18,673,657 1,041,882 14,267,718 10,966,743 9,267,896 1,135,087 177,649,163 312,975,716 |
13 $\tau$ 3 $\overline{\phantom{a}}$ $\sqrt{2}$ $\sqrt{2}$ $\mathbf{1}$ $\sim$ 28 49 |
| 3110 3120 3100 3200 3310 3320 3350 3300 3400 3500 31XX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四及二十三) 本 股 普通股 特别股 股本合計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本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57,348,610 382,680 157,731,290 39,238,636 66,611,343 27,639,574 70,863,295 165, 114, 212 (4,405,952) (8,649,421) 349,028,765 |
23 $\overline{\phantom{a}}$ 23 6 10 $\overline{4}$ 10 24 (1) (1) 51 |
157,348,610 382,680 157,731,290 39,077,456 66,532,412 27,912,065 13,897,589 108,342,066 (3,187,669) (8,664,198) 293,298,945 |
25 ٠ 25 6 10 $\overline{4}$ $\sqrt{2}$ 16 $\overline{\phantom{a}}$ (1) 46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37,926,255 | 6 | 29,808,036 | 5 |
| 3XXX | 權益合計 | 386,955,020 | 57 | 323,106,981 | 51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687,994,969 | 100 | 636,082,697 | 100 |
| 董事長: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總經理: |
財務副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 ٳӝ ҇ ୯ 110 Ϸ 109 ԃ |
ύ୯ᒳ៓ިҽԖज़ϦљϷηϦљ ᆕӝཞ ߄ 1 Д 1 ВԿ 12 110 ԃࡋ |
Д 31 В A |
ൂՏǺཥѠჾίϡǴோ ࣦި 109 ԃࡋ |
ϡࣁᎩ | |
|---|---|---|---|---|---|
| жዸ | ߎ ᚐ |
% | ߎ ᚐ |
% | |
| 4000 ᔼԏΕȐߕຏѤǵΒΜѤǵ | |||||
| ΟΜΒϷΟΜΎȑ | \$ 468,327,501 A 100 |
\$ | 314,783,301 A 100 | ||
| 72,609,411 | |||||
| 5000 ᔼԋҁȐߕຏΜǵΒΜϖ ϷΟΜΒȑ |
|||||
| 373,012,890 72,609,411 |
80 | 299,665,781 | 95 | ||
| 5900 ᔼЛճ | 95,314,611 | 20 | 15,117,520 | 5 | |
| 72,609,411 | |||||
| ᔼҔ | |||||
| 6100 | ᎍҔ | 5,102,276 | 1 | 4,441,752 | 1 |
| 6200 | ᆅҔ | 7,894,624 | 2 | 6,441,564 | 2 |
| 6300 | زࣴวҔ | 2,435,385 | - | 1,947,816 | 1 |
| 6450 | ႣයߞҔ෧ཞཞѨȐᙯ | ||||
| 6000 | ճȑ | 125,053 | - | (9,849) | - |
| ᔼҔӝी | 15,557,338 72,609,411 |
3 | 12,821,283 | 4 | |
| 6900 ᔼճ | 79,757,273 | 17 | 2,296,237 | 1 | |
| 72,609,411 | |||||
| ᔼѦԏΕϷЍр | |||||
| 7100 | ճ৲ԏΕȐߕຏΒΜϖȑ | 228,589 | - | 302,888 | - |
| 7010 | ځ дԏΕȐ ຏߕ ΒΜϖϷ ΟΜΒȑ |
||||
| 7020 | ځдճϷཞѨȐߕຏΒ | 4,320,278 | 1 | 2,151,834 | 1 |
| Μϖȑ | 690,795 | - | (105,969) | - | |
| 7050 | ୍ԋҁȐߕຏѤϷΒΜ | ||||
| ϖȑ | (1,761,141) | - | (2,460,078) | (1) | |
| 7060 | ௦ҔݤᇡӈϐᜢᖄҾ | ||||
| ཞҽᚐ | 1,177,854 | - | 583,250 | - | |
| 7000 | ᔼѦԏΕϷЍрӝी | 4,656,375 | 1 | 471,925 | - |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frac{0}{0}$ |
| 7900 税前淨利 | 84,413,648 | 18 | 2,768,162 | $\mathbf{1}$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附註四及二十六) | 15,507,576 | $\mathfrak{Z}$ | 510,329 | |||
| 8200 本年度淨利 | 68,906,072 | 15 | 2,257,833 | $\mathbf{1}$ |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十三及 | ||||||
| 二十六)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0 |
||||||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1 |
(863,212) | (177,312)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8316 |
||||||
|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 | ||||||
| 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376, 646) | (1, 125, 935) | (1) | |||
| 避險工具之損益 8317 |
43,796 | (71, 637) | ||||
| 832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 |
||||||
| 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39,462 | (158, 505) | ||||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
| 所得稅利益 (費用) | 963,854 | (293, 735)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8360 |
||||||
| 目 | ||||||
|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算之兒換差額 | (2,182,474) | (358, 528)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8367 |
||||||
| 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 | ||||||
| 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494) | |||||
| 8368 避險工具之損益 |
5,115 | |||||
| 837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 |
||||||
| 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 399,121 | (742, 571) | ||||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
||||||
| 之所得稅利益 | 4,310 | 29,425 | ||||
|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 |
||||||
| 後淨額) | (1,972,283) | (2,893,683) | (1) | |||
|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66,933,789 | 15 | \$ | (635, 850) |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frac{0}{0}$ | 金 | 額 | $\frac{0}{0}$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本公司業主 | $\mathbb{S}$ | 62,053,033 | 13 | $\mathcal{S}$ | 885,865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6,853,039 | $\overline{2}$ | 1,371,968 | 1 | ||
| 8600 | $\mathbb{S}$ | 68,906,072 | 15 | $\mathcal{S}$ | 2,257,833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本公司業主 | $\mathbb{S}$ | 60,327,896 | 14 | \$ | (1,538,770) | (1)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6,605,893 | 1 | 902,920 | 1 | ||
| 8700 | \$ | 66,933,789 | 15 | $\mathbb{S}$ | (635, 850) | ||
| 每股盈餘 (附註二十七) | |||||||
| 9750 | 基 本 |
\$ | 4.02 | \$ | 0.05 | ||
| 9850 | 釋 稀 |
S | 3.98 | $\mathcal{S}$ | 0.05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ϡ ࣁ |
332,214,510 ी ӝ |
- - (7,867,430) (53,575) - |
2,257,833 (2,893,683) (635,850) |
(1,780) 2,051 160,443 ( 750,861 ) |
- 39,473 323,106,981 |
323,106,981 - |
(4,720,458) (53,575) - - |
68,906,072 (1,972,283) 66,933,789 12,001 96,122 |
- 67,834 386,955,020 1,512,326 |
|
|---|---|---|---|---|---|---|---|---|---|---|
| ިճ ި ோ ϡǴ |
29,655,977 \$ ߚڋ |
- - - - - |
1,371,968 (469,048) 902,920 |
( - - 750,861 ) |
29,808,036 \$ - - |
29,808,036 \$ - |
- - - - |
6,853,039 (247,146) 6,605,893 - - |
37,926,255 \$ - 1,512,326 - |
|
| ჾί ཥѠ |
302,558,533 \$ ϐ ी љ Ϧ Ь ҁ ӝ |
- - (7,867,430) (53,575) - |
885,865 (2,424,635) (1,538,770) |
(1,780) 2,051 160,443 - |
293,298,945 \$ - 39,473 |
293,298,945 \$ - |
- (4,720,458) (53,575) - |
62,053,033 (1,725,137) 60,327,896 12,001 96,122 |
349,028,765 \$ - - 67,834 |
|
| ՏǺ ൂ |
(8,664,198) \$ ౻ ި ᙒ |
- - - - - |
- - - |
(1,780) 1,780 - - |
(8,664,198) \$ - - |
(8,664,198) \$ - |
- - - - |
11,241 - - - - |
(8,649,421) \$ - - 3,536 |
ᆅǺ Ь |
| Ҟ ϐ |
(861,959) \$ ी ӝ |
- - - - - |
(2,290,206) - (2,290,206) |
- - - |
(3,187,669) \$ (35,504) - |
(3,187,669) \$ - |
- - - - |
- (1,112,885) (1,112,885) - - |
(4,405,952) \$ - (105,398) - |
ी |
| Ь |
3,852,535 \$ ڀ π ཞ ᓀ ᗉ ϐ |
- - - - - |
- (54,671) (54,671) |
- - - |
3,797,864 \$ - - |
3,797,864 \$ - |
- - - - |
- 11,289 11,289 - - |
3,809,153 \$ - - - |
|
| В 31 |
2,124,342 \$ ၸځдᆕӝ ཞࡪϦϢሽॶ ᑽໆϐߎᑼၗౢ ҂ჴຑሽཞ |
- - - - - |
- (1,545,421) (1,545,421) |
- - - |
543,417 \$ (35,504) - |
543,417 \$ - |
- - - - |
- 513,958 513,958 - - |
951,977 \$ - (105,398) - |
ϩǶ |
| љ д Д Ϧ Կ 12 η Ϸ ߄ ځ |
(6,838,836) \$ ୯Ѧᔼၮᐒᄬ ୍ൔ߄ඤᆉ ϐիඤৡᚐ |
- - - - - |
- (690,114) (690,114) |
- - - |
(7,528,950) \$ - - |
(7,528,950) \$ - |
- - - - |
- (1,638,132) (1,638,132) - - |
(9,167,082) \$ - - - |
୍ୋᕴǺ ϐ |
| љ В љ Ϧ 1 ᡂ ज़ Д Ԗ ԃ 1 ҽ |
21,998,036 \$ Ꭹ ҂ϩଛࣦᎩ |
(858,223) (110,524) (7,867,430) (53,575) 2,365 |
885,865 (134,429) 751,436 |
- - - |
13,897,589 \$ 35,504 - |
13,897,589 \$ (78,931) |
272,355 (4,720,458) (53,575) 136 |
62,053,033 (612,252) 61,440,781 - - |
70,863,295 \$ - 105,398 - |
ൔ ୍ ٳ ӝ |
| ٳ ި Ϸ 109 ӝ ៓ Ϧ ᒳ ୯ ύ |
27,803,906 \$ ࣦ ձࣦᎩϦᑈ |
110,524 (2,365) - - - |
- - - |
- - - |
27,912,065 \$ - - |
27,912,065 \$ - |
(272,355) (136) - - |
- - - - - |
27,639,574 \$ - - - |
ҁ ߯ ຏ ߕ ϐ |
| ҇ ୯ 110 ҁ |
੮ 65,674,189 \$ ᎩϦᑈ ࣦۓ |
858,223 - - - - |
- - - |
- - - |
66,532,412 \$ - - |
66,532,412 \$ 78,931 |
- - - - |
- - - - - |
66,611,343 \$ - - - |
ߕ ࡕ |
| ܭ | ߥ ݤ 38,877,269 \$ ᑈ Ϧ ҁ ၗ |
- - - - - |
- - - |
- 271 160,443 - |
39,077,456 \$ - 39,473 |
39,077,456 \$ - |
- - - - |
- - - 760 96,122 |
39,238,636 \$ - - 64,298 |
ᕴǺ |
| ឦ | 382,680 \$ ҁ ި ձ |
- - - - - |
- - - |
- - - |
382,680 \$ - - |
382,680 \$ - |
- - - - |
- - - - - |
382,680 \$ - - - |
ΓǺ |
| ᘜ | 157,348,610 \$ ި ೯ ި ද |
- - - - - |
- - - |
- - - |
157,348,610 \$ - - |
157,348,610 \$ - |
- - - - |
- - - - - |
157,348,610 \$ - - - |
|
| \$ 109 ԃ 1 Д 1 ВᎩᚐ |
ຏߕ ද೯ިߎިճɡި 0.5 ϡ ձިߎިճɡި 1.4 ϡ ኘϷϩଛȐ ձࣦᎩϦᑈගӈ ձࣦᎩϦᑈᙯ ᎩϦᑈ ࡰᎩ ࣦࡋ ΒΜΟȑ ࣦۓ ԃ ݤ 108 |
ηϦљᖼΕ҆Ϧљϐި౻ຎࣁ ځࡕдᆕӝཞ 109 ԃࡋᆕӝཞᕴᚐ 109 ԃࡋృճ 109 ԃࡋิ |
ηϦљೀϩ҆Ϧљި౻ຎӕᙒ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෧ቚ ᙒި౻ ިҬܰ ڋ ߚ |
\$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 ڀၗ 109 ԃ 12 Д 31 ВᎩᚐ ॶᑽໆϐπ ځдᡂ |
\$ ຏߕ ኘϷϩଛȐ 110 ԃ 1 Д 1 ВᎩᚐ ᎩϦᑈ ࡰᎩ ࣦࡋ ΒΜΟȑ ࣦۓ ԃ ݤ 109 |
ද೯ިߎިճɡި 0.3 ϡ ձިߎިճɡި 1.4 ϡ ձࣦᎩϦᑈᙯ ձࣦᎩϦᑈᙯ |
ηϦљೀϩ҆Ϧљި౻ຎӕᙒ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ځࡕдᆕӝཞ 110 ԃࡋᆕӝཞᕴᚐ 110 ԃࡋృճ 110 ԃࡋิ ިҬܰ |
\$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 ڀၗ 110 ԃ 12 Д 31 ВᎩᚐ ॶᑽໆϐπ ෧ቚ ځдᡂ ڋ ߚ |
ߏǺ ٣ |
|
| ж ዸ A1 |
B17 B1 B3 B5 B7 |
D1 D3 D5 L5 |
1O L7 M1 |
Q1 T1 Z1 |
A1 B1 |
B17 B3 B5 B7 |
D1 D3 D5 M1 L7 |
Q1 T1 Z1 1O |
ဠ |
| 中 股人 鐵 股 份 民國 110 +09 |
31 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代 碼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年度 | 109年度 |
| A10000 | 本年度税前净利 | 84,413,648 | $\mathcal{S}$ 2,768,162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32,461,671 | 33, 247, 153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65,436 | 263,724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 | ||
| 轉利益) | 125,053 | (9,849)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 | |||
| 淨利益 | (541, 576) | (246,293) |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1,761,141 | 2,460,078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228, 589) | (302, 888)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3,610,743) | (1, 134, 446)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 ||
| 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 | |||
| 額 | (1,215,491) | (584,960) |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 | ||
| 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178,139 | (799, 655) | |
| A22700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 (26,755) | |
| A23000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 ||
| 利益 | (33, 545) | ||
| A23100 | 處分投資利益 | (33,033) | (434,206) |
| A23500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878 | |
| A23700 |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 | ||
| 益) | 2,014,820 | (3,008,823) | |
| A23800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369,085 | 576,317 |
| A29900 | 提列負債準備 | 576,180 | 2,693,284 |
| A29900 | 其 他 |
30,785 | (14, 192)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 ||
|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228, 664) | 354,202 |
$(228, 664)$
| ж ዸ |
110 ԃࡋ |
109 ԃࡋ |
|
|---|---|---|---|
| A31120 | ᗉᓀϐߎᑼၗౢ | (97,173) | 428,090 |
| A31125 | ӝऊၗౢ | 1,893,484 | (174,051) |
| A31130 | ᔈԏ౻Ᏽ | (638,699) | (386,081) |
| A31140 | ᔈԏ౻Ᏽɡᜢ߯Γ | 118,432 | 106,190 |
| A31150 | ᔈԏී | (4,144,546) | (479,850) |
| A31160 | ᔈԏීɡᜢ߯Γ | (217,186) | 196,918 |
| A31180 | ځдᔈԏී | (2,275,959) | (69,760) |
| A31200 | Ӹ! ! |
(55,361,848) | 26,492,408 |
| A31240 | ځдࢬၗౢ | (1,107,903) | 888,737 |
| A32120 | ᗉᓀϐߎᑼॄ | (62,883) | 52,678 |
| A32125 | ӝऊॄ | (107,352) | (639,373) |
| A32130 | ᔈб౻Ᏽ | 9,605 | (86,910) |
| A32150 | ᔈбී | 5,097,188 | 2,517,477 |
| A32160 | ᔈбීɡᜢ߯Γ | 137,616 | (33,138) |
| A32180 | ځдᔈбී | 10,559,172 | (195,466) |
| A32200 | ॄྗഢ | (216,228) | (51,228) |
| 32230A | ࢬдځ ॄ |
) (31,018 |
) (54,381 |
| A32240 | ృዴۓᅽճॄ | (1,369,636) | (307,692) |
| A32990 | ଏීॄ | 1,549,963 | 409,248 |
| A33000 | ᔼၮౢғϐߎ | 73,016,469 | 64,441,424 |
| A33500 | Ѝбϐ܌ளิ | (1,712,720) | (1,226,065) |
| AAAA | ᔼࢲϐృ ࢬߎΕ |
71,303,749 | 63,21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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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00010 | ڗளၸځдᆕӝཞࡪϦ | ||
| Ϣሽॶᑽໆϐߎᑼၗౢ | (8,194,697) | (5,611,851) | |
| B00020 | ೀϩၸځдᆕӝཞࡪϦ | ||
| Ϣሽॶᑽໆϐߎᑼၗౢ | 7,687,917 | 4,535,280 | |
| B00030 | 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 | ||
| ॶᑽໆϐߎᑼၗౢ෧ၗଏ | |||
| ӣިී | - | 8,382 | |
| B00100 | ڗளၸཞࡪϦϢሽॶᑽ | ||
| ໆϐߎᑼၗౢ | (7,472,949) | (9,376,248) | |
| B00200 | ೀϩၸཞࡪϦϢሽॶᑽ | ||
| ໆϐߎᑼၗౢ | 9,886,910 | 8,689,326 | |
| B01700 | ନӈᗉᓀϐߎᑼॄ | (631,020) | (2,682,577) |
| B01800 | ڗள௦Ҕݤϐၗ | - | (375,000) |
| ж ዸ |
110 ԃࡋ |
109 ԃࡋ |
|
|---|---|---|---|
| B01900 | ೀϩ௦Ҕݤϐၗ | 83,438 | 354,191 |
| B02200 | ჹηϦљϐԏᖼ)Ԍନ ڗ܌ |
||
| ளϐ *ߎ |
- | ) 1,099,447 ( |
|
| B02300 | ೀϩηϦљ | 28,856 | 748,920 |
| B02400 | ௦ҔݤϐၗϦљ෧ | ||
| ၗଏӣިී | 20,647 | 296,526 | |
| B02600 | ೀϩࡑр୧ ࢬߚၗౢ |
176,233 | - |
| B02700 | ᖼόౢǵቷ܊Ϸഢ | (21,065,106) | (26,815,441) |
| B02800 | ೀϩόౢǵቷ܊Ϸഢ | 121,631 | 1,072,657 |
| B03700 | Ӹрߥߎቚу | (457,003) | (59,596) |
| B04500 | ڗளคၗౢ | (39,328) | (188,199) |
| B05350 | ڗள٬Ҕၗౢ | (1,397) | - |
| B05400 | ᖼၗ܄όౢ | - | (10,483) |
| B05500 | ೀϩၗ܄όౢ | 60,185 | - |
| B06500 | ځдߎᑼၗౢቚу | (1,483,908) | (485,950) |
| B06800 | ځд ࢬߚၗౢ෧Ͽ)ቚу*! |
187,375 | (15,503) |
| B07500 | ԏڗϐճ৲ | 234,316 | 289,993 |
| B07600 | ԏڗᜢᖄҾިճ | 1,087,867 | 726,219 |
| B07600 | ԏ ځڗдިճ |
3,600,701 | 1,134,062 |
| BBBB | ၗࢲϐృ ࢬߎр |
(16,169,332) | (28,864,739) |
| ᝢၗࢲϐ ࢬߎໆ |
|||
| C00100 | อයॷීቚу | 248,531,047 | 262,134,157 |
| C00200 | อයॷී෧Ͽ | (239,606,200) | (277,705,304) |
| C00500 | ᔈбอය౻چቚу | 129,521,775 | 135,830,659 |
| C00600 | ᔈбอය౻چ෧Ͽ | (145,757,683) | (142,794,272) |
| C01200 | วՉᔈбϦљ | - | 13,800,000 |
| C01300 | ᓭᗋᔈбϦљ | (17,400,000) | (15,550,000) |
| C01600 | ᖐॷሌՉߏයॷී ᓭᗋሌՉߏයॷී |
34,937,675 | 58,466,497 |
| C01700 C01800 |
ߏයᔈб౻چቚу | (48,101,224) | (59,256,509) |
| C01900 | ߏයᔈб౻چ෧Ͽ | 3,979,156 | 13,099,578 |
| C04020 | ચၛॄҁߎᓭᗋ | (8,259,891) (992,141) |
(8,520,814) (1,006,431) |
| C04300 | ځд ࢬߚॄቚу |
60,084 | 26,629 |
| C04500 | ЍбҁϦљЬިճ | (4,778,721) | (7,915,869) |
| C05500 | ೀϩηϦљި)҂഼Ѩ | ||
| !*Κڋ | 32,655 | - | |
| 代 碼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C05600 | 支付之利息 | (2, 238, 443) | (2,860,426) |
| C05800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1,512,326 | (750, 861)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8, 559, 585) | (33,002,966)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 | ||
| 響 | (410, 591) | (572, 329) |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 | 6,164,241 | 775,325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2,806,364 | 12,031,039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S 18,970,605 |
12,806,364 -S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代 碼 |
110年12月31日 | 109年12月31日 | ||
|---|---|---|---|---|
| E00210 | 合併資產負債表列示之現金及約 當現金 |
\$ 23,969,128 |
- S | 16,140,326 |
| E00240 | 銀行透支 | (4,998,523) | (3,333,962) | |
| E002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18,970,605 |
12,806,36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財務副總經理:



Deloitte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n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73,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杳核報告
公鑒: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查核意見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 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 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鋼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 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杳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中鋼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鋼公司民國 110 年度個 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 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兹對中鋼公司民國110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鋼鐵部門商品銷貨收入認列
中鋼公司主要從事各種鋼品之製造、銷售及機械、交通、雷機等工程之 承攬,其中鋼鐵部門商品銷貨收入占年度營業收入達九成以上。由於收入認 列預設具有顯著風險,受市場需求變化影響有所起伏,且為財務報表使用者 關注之事項,因此本會計師將其鋼鐵部門部分商品銷貨收入認列列為關鍵杳 核事項。銷貨收入相關之會計政策與附註揭露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及 二十三。
本會計師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一、了解中鋼公司對鋼鐵部門商品銷貨交易之訂單核准、出貨及收款程序 等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
- 二、分析比較兩年度之鋼鐵部門商品銷售數量、銷售單價以及產品銷售情 況變化等資訊,以評估銷貨金額及性質之合理性。
- 三、執行上述特定商品銷貨收入內容細項測試,包含抽樣核對裝車明細表 或裝船提單及收取貨款證明,確認銷貨收入之存在性。
- 四、取得上述商品期後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抽核有無異常退貨及折讓之 發生,並確認是否已作適當之帳務處理及表達。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鋼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 圖清算中鋼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鋼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 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 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 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 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鋼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 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 性,以及使中鋼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 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 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杳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鋼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五、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 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六、對於中鋼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 行,並負責形成中鋼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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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ԃ 12 Д 31 В ʘ! ߎ 1 \$1,769,860 - 514,119 - 475,313 - 430,648 - 111,592 1 2,688,128 1 2,054,455 1 1,203,455 1 5,694,000 - 305,386 14 39,537,983 1 6,027,185 20 61,576,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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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0 1517 1538 1550 1600 1755 1760 1780 1840 1920 1960 1980 15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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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41 33 - 2 - 1 - 245,565 - -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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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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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0 2110 2126 2130 2170 2180 2200 2230 2250 2280 2321 2322 2365 2399 21XX |
!ॄࢬ อයॷීϷሌՉЍȐߕຏΜΎǵΒΜΐϷΟΜȑ! ᔈбอය౻چȐߕຏΜΎȑ! ᗉᓀϐߎᑼॄɡࢬȐߕຏѤǵΐǵΜΎϷΒΜΖȑ! ӝऊॄɡࢬȐߕຏѤϷΒΜΟȑ! ᔈбී! ᔈбීɡᜢ߯ΓȐߕຏΒΜΐȑ! ځдᔈбීȐߕຏΜΐϷΒΜΐȑ! ҁය܌ளิॄȐߕຏΒΜϖȑ! ॄྗഢɡࢬȐߕຏѤϷΒΜȑ! ચၛॄɡࢬȐߕຏѤϷΜϖȑ! ԃϣډයᔈбϦљȐߕຏΜΖȑ! ԃϣډයሌՉߏයॷීȐߕຏΜΎȑ ଏීॄɡࢬ ! !ॄࢬдځ ࢬॄӝी |
\$12,891,338 - 1,096,047 1,701,331 6,447,758 3,298,103 22,824,106 7,266,069 4,318,852 269,303 12,349,085 1,500,000 3,456,564 - 482,572 77,901,128 |
3 \$10,685,874 - 3,999,092 - 1,660,353 - 1,200,242 1 4,141,140 1 1,066,985 5 15,730,689 1 732 1 4,287,992 - 286,135 3 10,949,351 - 1 1,914,682 16 56,431,956 |
2 1 - - 1 - 4 - 1 - 3 - - 1 - 508,689 13 |
| 2511 2530 2541 2542 2570 2580 2640 25XX 2XXX |
ॄࢬߚ ᗉᓀϐߎᑼॄɡࢬߚȐߕຏѤǵΐǵΜΎϷΒΜΖȑ! ᔈбϦљȐߕຏΜΖȑ! ሌՉߏයॷීȐߕຏΜΎȑ! چ౻යᔈбߏ !ΜΎȑຏߕȐ ሀ ܌ۯளิॄȐߕຏѤϷΒΜϖȑ! ચၛॄɡ ࢬߚȐߕຏѤϷΜϖȑ! ృዴۓᅽճॄȐߕຏΒΜȑ! ࢬߚॄӝी ! ! ॄӝी |
17,167 48,224,053 - 5,897,934 11,712,835 896,263 6,302,241 73,050,493 150,951,621 |
- 338,545 10 60,569,113 - 7,000,000 1 6,897,508 2 10,605,707 - 986,584 1 6,790,049 14 93,187,506 30 149,619,462 |
- 13 2 2 2 - 2 21 34 |
| 3110 3120 3100 3200 3310 3320 3350 3300 3400 3500 3XXX 3X2X |
ȐߕຏѤϷΒΜΒȑ! ި! ! ҁ! ද!೯!ި !ձ!ި ިҁӝी! ၗҁϦᑈ! !Ꭹࣦ੮ߥ !ᎩϦᑈࣦۓݤ ձࣦᎩϦᑈ! ҂ϩଛࣦᎩ! !Ꭹӝीࣦ੮ߥ !дځ ᙒި౻ ! ! ӝी ॄϷᕴी |
157,348,610 382,680 157,731,290 39,238,636 66,611,343 27,639,574 70,863,295 165,114,212 4,405,952) (8,649,421) 349,028,765 \$499,980,386 |
32 157,348,610 - 382,680 32 157,731,290 8 39,077,456 13 66,532,412 6 27,912,065 14 13,897,589 33 108,342,066 (1) ( 3,187,669) (2) (8,664,198) 70 293,298,945 100 \$442,918,407 |
36 - 36 9 15 6 3 24 (1) ( (2) 66 100 |
| ဠ٣ߏǺ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Ƕ ΓǺ ᕴǺ ୍ୋᕴǺ |
ीЬᆅǺ |
| 110 及 109 年 民國 |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 - 2 + 1$ |
31 | $\blacksquare$ 單位:新台幣千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09年度 |
||
|---|---|---|---|---|---|
| 代碼 | 額 | $\frac{0}{6}$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四 及二十九) |
\$259,782,471 | 100 | \$183,841,526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附註十一及二十 九) |
209,566,237 | 81 | 175,614,789 | 96 |
| 5900 | 營業毛利 | 50,216,234 | 19 | 8,226,737 | $\overline{4}$ |
| 591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299, 640) | (139, 358) | ||
| 5950 | 已實現營業毛利 | 49,916,594 | 19 | 8,087,379 | $\overline{4}$ |
| 6100 6200 6300 6000 |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
2,975,236 4, 141, 417 2,395,668 9,512,321 |
$\mathbf{1}$ $\overline{2}$ $\mathbf{1}$ $\overline{4}$ |
2,613,343 2,995,856 1,880,953 7,490,152 |
$\mathbf{1}$ $\overline{2}$ $\mathbf{1}$ $\overline{4}$ |
| 6900 | 營業利益 | 40,404,273 | 15 | 597,227 | |
| 7100 701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附註二十四及 二十九) 其他收入 (附註二十四及 |
80,141 | 102,760 | ||
| 7020 | 二十九) 其他利益及損失 (附註二 |
1,490,174 | $\mathbf{1}$ | 1,907,955 | $\mathbf{1}$ |
| 7050 | 十四及二十九) 財務成本 (附註二十四及 |
201,065 | (21, 342) | ||
| 7070 | 二十九)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 關聯企業損益份額 |
(795,980) 29,671,674 |
11 | (1,092,967) (486, 257) |
(1)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0,647,074 | 12 | 410,149 | |
| 7900 | 税前淨利 | 71,051,347 | 27 | 1,007,376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十 $\underline{\mathcal{F}}$ ) |
8,998,314 | 3 | 121,511 |
| 110 | ࡋԃ | 109 ࡋԃ |
||||
|---|---|---|---|---|---|---|
| ж ዸ |
ߎ | ᚐ ʘ |
ߎ ᚐ |
ʘ | ||
| 8200 | ҁԃࡋృճ | \$62,053,033 | 24 | \$885,865 | - | |
| ځдᆕӝཞȐߕຏѤǵΒ | ||||||
| ΜΒϷΒΜϖȑ | ||||||
| 8310 | όख़ϩᜪԿཞϐҞ | |||||
| 8311 | ዴۓᅽճीฝϐӆ | |||||
| ᑽໆኧ | (628,138) | - | (56,273) | - | ||
| 8316 | ၸځдᆕӝཞ | |||||
| ࡪϦϢሽॶᑽໆ | ||||||
| ϐπ ڀၗ |
||||||
| ҂ჴຑሽཞ | 1,024,622 | - | (2,734,065) | (2) | ||
| 8317 8330 |
ᗉᓀπڀϐཞ | 98,087 | - | 33,837 | - | |
| ௦ҔݤϐηϦ љϷᜢᖄҾϐ |
||||||
| ځдᆕӝཞϐ | ||||||
| ҽᚐ | (714,062) | - | 1,022,991 | 1 | ||
| 8349 | ᆶόख़ϩᜪϐҞ | |||||
| ࣬ᜢϐ܌ளิճ | ||||||
| | 132,486 | - | 4,258 | - | ||
| 8360 | ࡕុёૈख़ϩᜪԿཞ | |||||
| ϐҞ | ||||||
| 8361 | ୯Ѧᔼၮᐒᄬ୍ | |||||
| ߄ൔ ඤᆉϐիඤ |
||||||
| 8368 | ৡᚐ ᗉᓀπڀϐཞ |
(1,508,504) | (1) | (474,314) | - | |
| 8380 | ௦Ҕݤᇡӈϐ | - - |
(5,269) | - | ||
| ηϦљϷᜢᖄҾ | ||||||
| ϐځдᆕӝཞ | ||||||
| ҽᚐ | (129,628) | - | (215,800) | - | ||
| 8300 | ҁԃ | ځࡋдᆕӝཞ | ||||
| Ȑิࡕృᚐȑ | (1,725,137) | (1) | (2,424,635) | (1) | ||
| 8500 | ҁԃࡋᆕӝཞᕴᚐ | \$60,327,896 | 23 | (\$1,538,770) | (1) | |
| ި ᎩȐࣦ |
ຏߕ ΒΜϤȑ |
|||||
| 9750 | ୷! ! ҁ |
\$4.02 | \$0.05 | |||
| 9850 | ี! ! ញ |
\$3.98 | \$0.05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Ƕ

| ӝ ी! | \$302,558,533 | - | - | (7,867,430) (53,575) |
- | 885,865 (2,424,635) |
(1,538,770) | (1,780) | 2,051 | 160,443 | - 39,473 |
293,298,945 | - | - | (4,720,458) | (53,575) | - | 62,053,033 (1,725,137) |
60,327,896 | 12,001 | 96,122 | - 67,834 |
\$349,028,765 |
|---|---|---|---|---|---|---|---|---|---|---|---|---|---|---|---|---|---|---|---|---|---|---|---|
| (\$8,664,198) | - | - | - - |
- | - - |
- | (1,780) | 1,780 | - | - - |
(8,664,198) | - | - | - | - | - | - | - | 11,241 | - | - 3,536 |
(\$8,649,421) | |
| ी | (\$861,959) | - | - | - - |
- | - | (2,290,206) | - | - | - | - | (3,187,669) | - | - | - | - | - | - | - | - | - (\$4,405,952) |
||
| \$3,852,535 | - | - | - - |
- | - | (54,671) | - | - | - | - - |
3,797,864 | - | - | - | - | - | - | - | - | - | - \$3,809,153 |
||
| ࡪϦϢሽॶᑽ ၸځдᆕӝཞ |
\$2,124,342 | - | - | - - |
- | - | (1,545,421) | - | - | - | - | 543,417 | - | - | - | - | - | - | - | - | - \$951,977 |
||
| ᚐ! ඤᆉϐի ৡ ߄ൔ ୍ ඤ |
(\$6,838,836) | - | - | - - |
- | - | (690,114) | - | - | - | - - |
(7,528,950) | - | - | - | - | - | - | - | - | - | - (\$9,167,082) |
|
| \$21,998,036 | (858,223) | (110,524) | (53,575) | 2,365 | 885,865 | 751,436 | - | - | - | - | 13,897,589 | (78,931) | 272,355 | (4,720,458) | (53,575) | 136 | 62,053,033 | - | - | - \$70,863,295 |
|||
| \$27,803,906 | - | 110,524 | - - |
(2,365) | - - |
- | - | - | - | - - |
27,912,065 | - | (272,355) | - | - | (136) | - | - | - | - | - | - \$27,639,574 |
|
| \$65,674,189 | 858,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532,412 | 78,931 | - | - | - | - | - | - | - | - | - | - \$66,611,343 |
|
| \$38,877,269 | - | - | - - |
- | - - |
- | - | 271 | 160,443 | - 39,473 |
39,077,456 | - | - | - | - | - | - | - | 760 | 96,122 | - 64,298 |
\$39,238,636 | |
| ި! ձ |
\$382,6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2,6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2,680 |
| ද ೯ ި ި ҁ! | \$157,348,6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7,348,6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7,348,610 |
| ࣦࡋᎩࡰኘϷϩଛȐߕຏΒΜΒȑ 109 ԃ 1 Д 1 ВᎩ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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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ԃࡋᆕӝཞᕴᚐ | ηϦљᖼΕ҆Ϧљި౻ຎࣁᙒި౻ | ηϦљೀϩ҆Ϧљި౻ຎӕᙒިҬܰ |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 ௦ҔݤᇡӈϐϦљᡂኧ | 109 ԃ 12 Д 31 ВᎩᚐ | ᎩϦᑈ | ձࣦᎩϦᑈᙯ | ද೯ިߎިճɡި 0.3 ϡ | ձިߎިճɡި 1.4 ϡ | ձࣦᎩϦᑈᙯ | ځࡕдᆕӝཞ | 110 ԃࡋᆕӝཞᕴᚐ | ηϦљೀϩ҆Ϧљި౻ຎӕᙒިҬܰ! |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 ௦ҔݤᇡӈϐϦљᡂኧ | 110 ԃ 12 Д 31 ВᎩ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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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7,430) ද೯ިߎިճɡި 0.5 ϡ |
(2,290,206) (54,671) (1,545,421) (690,114) (134,429) |
(35,504) (35,504) 35,504 ڀၗ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π |
ࣦࡋᎩࡰኘϷϩଛȐߕຏΒΜΒȑ | - (1,112,885) (1,112,885) 11,289 11,289 513,958 513,958 (1,638,132) (1,638,132) (612,252) 61,440,781 - - - - - |
(105,398) (105,398) 105,398 ڀၗ! ೀϩၸځдᆕӝཞࡪϦϢሽॶᑽໆϐ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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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1 ВԿ Д 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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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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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ԃࡋ |
109 ԃ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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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000 | ҁԃࡋิృճ! | \$71,051,347 | \$1,007,376 |
| A20010 | ԏཞҞ! | ||
| A20100 | שᙑҔ! | 15,118,366 | 15,249,956 |
| A20200 | ᎍҔ! | 9,956 | 9,956 |
| A20400 | ၸ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 | ||
| ᑼၗౢճ | (4,930) | (117,861) | |
| A20900 | ୍ԋҁ! | 795,980 | 1,092,967 |
| A21200 | ճ৲ԏΕ! | (80,141) | (102,760) |
| A21300 | ިճԏΕ! | (451,620) | (478,481) |
| A22400 | ௦ҔݤᇡӈϐηϦљϷᜢ | ||
| A22500 | ᖄҾཞҽᚐ ೀϩϷൔቲόౢǵቷ܊Ϸ |
(29,671,674) | 486,257 |
| ഢཞѨ | 42,792 | 3,107 | |
| A23700 | ӸຳሽཞѨ)ӣϲճ*! | 1,258,710 | (2,394,332) |
| A23800 | ߎߚᑼၗౢ෧ཞཞѨ | 663,904 | - |
| A23900 | ҂ჴᎍճ! | 299,640 | 139,358 |
| A29900 | ගӈॄྗഢ! | 30,860 | 1,776,959 |
| A29900 | ځ ! ! д! |
180,798 | (120,851) |
| A30000 | ᔼၗౢϷॄϐృᡂኧ! | ||
| A31120 | ᗉᓀϐߎᑼၗౢ! | 92,845 | 208,759 |
| A31125 | ӝऊၗౢ! | 320,982 | (415,069) |
| A31130 | ᔈԏ౻Ᏽ! | (567,791) | (5,924) |
| A31140 | ᔈԏ౻Ᏽɡᜢ߯Γ! | 111,592 | 75,832 |
| A31150 | ᔈԏී! | (978,654) | (670,144) |
| A31160 | ᔈԏීɡᜢ߯Γ! | (190,840) | (1,043,549) |
| A31180 | ځдᔈԏී! | (1,529,279) | (174,595) |
| A31200 | Ӹ! ! ! |
(30,815,057) | 18,934,316 |
| A31240 | ځдࢬၗౢ! | (132,140) | (8,769) |
| A32125 | ӝऊॄ! | 501,089 | 99,146 |
| A32150 | ᔈбී! | 2,306,618 | (825,393) |
| A32160 | ᔈбීɡᜢ߯Γ! | 2,231,118 | (379,139) |
| A32180 | ځдᔈбී! | 7,173,005 | 579,074 |
| ж ዸ |
110 ԃࡋ |
109 ԃࡋ |
|
|---|---|---|---|
| 32230A | ࢬдځ !ॄ |
) \$26,117 ( |
) \$317,604 ( |
| A32240 | ృዴۓᅽճॄ! | (1,115,946) | (266,320) |
| A32990 | ଏීॄ! | 1,541,882 | (139,531) |
| A33000 | ᔼၮౢғϐߎ ! |
38,167,295 | 32,202,741 |
| A33500 | Ѝбϐ܌ளิ! | (109,328) | (38,307) |
| AAAA | ᔼࢲϐృ ࢬߎΕ! |
38,057,967 | 32,164,434 |
| ࢲၗ ϐ ໆࢬߎ |
|||
| B00200 | ೀϩၸ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 | ||
| ᑼၗౢ! | - | 931,520 | |
| B01700 | ନӈᗉᓀϐߎᑼॄ! | (631,020) | (2,682,577) |
| B02400 | ௦ҔݤϐၗϦљ෧ၗଏӣ ިී! |
- | 200,000 |
| B02700 | ᖼόౢǵቷ܊Ϸഢ! | (14,050,610) | (15,729,921) |
| B02800 | ೀϩόౢǵቷ܊Ϸഢሽී! | 88,503 | - |
| B03700 | Ӹрߥߎቚу! | (459,564) | (139,946) |
| B04300 | ځдᔈԏීɡᜢ߯Γ۳ٰቚу! | (1,268,000) | - |
| B04400 | ځдᔈԏීɡᜢ߯Γ۳ٰ෧Ͽ! | - | 3,576,000 |
| B05000 | Ӣӝٳౢғϐ ࢬߎΕ! |
46,173 | - |
| B06500 | ځдߎᑼၗౢቚу! | (644,101) | (87,180) |
| B07500 | ԏڗϐճ৲! | 78,449 | 105,950 |
| B07600 | ԏڗϐηϦљϷᜢᖄҾިճ! | 9,586,658 | 1,308,122 |
| B07600 | ԏڗϐځдިճ! | 442,182 | 478,481 |
| BBBB | ၗࢲϐృ ࢬߎр! |
(6,811,330) | (12,039,551) |
| ᝢၗࢲϐ ࢬߎໆ |
|||
| C00100 | อයॷීቚу! | 10,007,707 | 17,954,753 |
| C00200 | อයॷී෧Ͽ! | (8,855,043) | (25,756,665) |
| C00500 | ᔈбอය౻چቚу! | 22,950,908 | 32,958,454 |
| C00600 | ᔈбอය౻چ෧Ͽ! | (26,950,000) | (42,950,000) |
| C01200 | วՉϦљ! | - | 5,800,000 |
| C01300 | ᓭᗋϦљ! | (10,950,000) | (6,600,000) |
| C01600 | ᖐॷሌՉߏයॷී! | 6,000,000 | 13,500,000 |
| C01700 | ᓭᗋሌՉߏයॷී! | (11,500,000) | (10,500,000) |
| C01800 | ߏයᔈб౻چቚу! | 426 | 11,298,821 |
| C01900 | ߏයᔈб౻چ෧Ͽ! | (1,000,000) | (6,400,000) |
| C04020 | ચၛҁߎᓭᗋ! | (318,148) | (347,514) |
| C04500 | วܫߎިճ! | (4,778,721) | (7,915,869) |
| C05400 | ڗளηϦљި! | (2,750,430) | (1,018,060) |
| 碼 代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C05600 | 支付之利息 | (\$1,159,777) | (\$1,381,944) |
| C09900 | 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139,350 | |
| C09900 | 預付子公司投資款增加 | (1,250,000)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0, 413, 728) | (21,358,024)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 832,909 | (1,233,141)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09,472) | (176, 331)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76,563)$ | (\$1,409,472) |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
| 110年 | 109年 | ||
| 代 碼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E00210 | 資產負債表列示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3,755,569 | \$1,769,860 |
| E00240 | 銀行透支 | (4,332,132) | (3,179,332) |
| E002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76,563)$ | (\$1,409,472)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第二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謹擬具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擬依本公司章程第 6 條規定分配如附表。
- 二、擬分配特別股股息每股現金 1.4 元及特別股紅利每股現金 1.7 元,合 計每股現金 3.1 元;普通股紅利每股現金 3.1 元。
- 三、本次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本盈餘分配案後,授 權董事長決定。發放現金股利時,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
「元」,尾數不足元者進位至元,差額以公司費用列支。 決議: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0年度盈餘分配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9,316,980,117.09 | |
| 本年度淨利 | 62,053,033,273.30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處分固定資產 | 136,306.00 | |
| 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502,510,296.00) | |
| 長期股權投資影響變動數 | (4,343,901.00) | |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之數額 |
61,546,315,382.30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6,154,631,538.00) | |
| 特別盈餘公積轉列未分配盈餘 | 723,473,239.00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65,432,137,200.39 | |
| 分配特別股股息-每股1.4元(現金1.4元) | 53,575,199.00 | |
| 分配股東紅利- 普通股每股3.1元(現金3.1元),特別股每股1.7元(現金1.7元) |
48,843,124,689.00 | |
| 分配項目合計 | (48,896,699,888.0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6,535,437,312.39 | |
| 董事長: 經理人:總經理: |
會計主管: 財務副總經理: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擬 具 本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敬 請
公決。
說明:
一、配合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 正,以及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規定,修改本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次擬修改第 4 條、第 8~10 條、第 13 條及第 22 條。
三、檢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修 | 正 | 條 | 文 | 現 | 行 | 條 | 文 | 說 | 明 |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配合金管會 | |||||||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 | 「公開發行公 | |||||||
|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司取得或處分 | |||||||
| 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 | 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 | 資產處理準 | |||||||
| 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 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 則」修正。 | |||||||
| 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 | ||||||||
| 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 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 ||||||||
| 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 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 ||||||||
| 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 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 ||||||||
|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 |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 | ||||||||
| 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 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 ||||||||
|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 |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 | ||||||||
|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 ||||||||
|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 ||||||||
|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 |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 | ||||||||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
| 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 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 ||||||||
|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 |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 | ||||||||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 | ||||||||
| 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 | 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 | ||||||||
| 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 辦理: | ||||||||
| 項辦理: | |||||||||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 | ||||||||
| 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 | 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 | ||||||||
| 及獨立性。 | 及獨立性。 | ||||||||
|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 | ||||||||
| 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 | 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 |
| 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 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 |
|---|---|---|
|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 |
|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 |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 | |
| 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 | |
| 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 | 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 | |
| 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 | 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 | |
| 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 | |
| 書之基礎。 | 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 | |
| 員具備專業性及獨立性, | 員具備專業性及獨立性, | |
| 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 | 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 | |
| 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 | 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 | |
| 等事項。 | 等事項。 |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配合金管會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公開發行公 |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 司取得或處分 |
|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 資產處理準 |
|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則」修正。 |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
|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三 |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三 | |
|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
|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 |
|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 |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 | |
| 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 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 |
|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董 |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董 | |
| 事會通過;其嗣後有交易 | 事會通過;其嗣後有交易 | |
| 條件變更時,亦同。 | 條件變更時,亦同。 | |
| 二、交易金額達十億元以上 | 二、交易金額達十億元以上 | |
|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 |
| 業估價者估價。 | 業估價者估價。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 |
|---|---|---|
| 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 | 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 | |
| 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 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 |
|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 |
| 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 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 |
| 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 |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 | |
|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 |
| 具體意見: | 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 |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 ||
|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
|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 ||
|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 ||
| 意見: | ||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 |
|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 |
| 二十以上者。 | 二十以上者。 | |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 |
|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 |
| 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 |
| 與契約成立日其不得逾三 | 與契約成立日其不得逾三 | |
| 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 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 |
|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 |
| 者,得由爰專業估價者出 | 者,得由爰專業估價者出 | |
| 具意見書。 | 具意見書。 | |
| 前項以外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案 |
前項以外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案 |
|
| 件,執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件,執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一級單 |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一級單 | |
| 位,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 | 位,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 | |
| 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 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 |
| 價格、租賃行情等,擬訂交 | 價格、租賃行情等,擬訂交 | |
| 易價格;執掌取得或處分設 | 易價格;執掌取得或處分設 | |
|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一級單 |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一級單 |
| 配合金管會 |
|---|
| 「公開發行公 |
| 司取得或處分 |
| 資產處理準 |
| 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則」修正。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配合金管會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公開發行公 |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 司取得或處分 |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資產處理準 |
|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 則」修正。 |
| 產且交易金額達三億元以上 | 產且交易金額達三億元以上 | |
| 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 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 |
|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
|
|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 |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 |
| 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 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 |
| 及支付款項: | 及支付款項: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 |
|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 |
| 原因。 | 原因。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 |
| 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四條 | 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四條 | |
| 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 | 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 | |
|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 |
| 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
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
|
|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 |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 | |
| 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
| 事項。 | 事項。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 |
|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
|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 |
|---|---|---|
|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 |
|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 |
| 會計師意見。 | 會計師意見。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 |
| 他重要約定事項。 | 他重要約定事項。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下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下 | |
| 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 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 |
|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 |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 | |
|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 |
| 追認: | 追認: | |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本公司或本公司非屬國內公 | ||
| 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 | ||
| 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 ||
| 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 | ||
| 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 | ||
| 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 | ||
|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但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 | ||
| 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 配合金管會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 「公開發行公 |
|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性 |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性 | 司取得或處分 |
| 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 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 資產處理準 |
| 二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 | 二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 | 則」修正。 |
| 及內容,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及內容,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
|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 |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 |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三億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三億 | |
| 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 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 |
|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 |
|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
|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 |
| 股份受讓。 | 股份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 |
| 達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 | 達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 | |
| 目第2點規定之全部或個 | 目第2點規定之全部或個 | |
|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 |
|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 |
| 交易金額達十億元以上。 | 交易金額達十億元以上。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
|
|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 |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
| 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 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 |
| 易金額達五億元以上。 | 易金額達五億元以上。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 |
|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 |
| 交易金額達三億元以上。 | 交易金額達三億元以上。 | |
|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 | (一)買賣國內公債。 | |
| 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 | ||
| 等級之外國公債。 | ||
|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
|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 |
|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 | |
| 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 | 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 | |
|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之情形依金管會規定格 | 交易之情形依金管會規定格 | |
|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 |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 | |
|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 |
|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 |
| 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 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 |
|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 |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 | |
| 公告申報。 | 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 |
| 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 | 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 | |
| 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 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 |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 | |
|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 |
|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選舉事項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擬 選 舉 本 公 司 第 18屆 董 事 11人 (含 獨 立 董 事 3人 ), 敬 請 公 決 。 說明:
- 一、本公司第17屆董事11人(含獨立董事3人)將於本(111)年6月18 日任期屆滿,擬全面改選第18屆董事11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 期3年,自111年6月17日至114年6月16日止,原第17屆董事依照公 司法第 199條之 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 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 二、本次董事選舉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候選人名單詳列於後,請股東自 名單中選任之。
選舉結果:
| 第 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18 |
|||
|---|---|---|---|
| 候選人 編號 |
姓 名 |
候選人簡歷 | 所代表法人名稱 |
| 1 | 翁朝棟 |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博士 經歷:中鋼公司總經理 現職:中鋼公司董事長 |
經濟部 |
| 2 | 曾文生 |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 經歷: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現職:經濟部政務次長 |
經濟部 |
| 3 | 劉明忠 | 學歷: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工業管理博士 經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現職: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
經濟部 |
| 4 | 王錫欽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材料科學博士 經歷:中鋼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現職:中鋼公司總經理 |
群裕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
| 5 | 黃建智 | 學歷:東海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經歷:中鋼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現職:中鋼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
景裕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 |
| 6 | 翁政義 | 學歷:美國羅徹斯特大學機械工程博士 經歷:國立成功大學校長 現職:崑山科技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
鴻高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
| 7 | 楊岳崑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經歷:中鋼公司財務助理副總經理 現職:中鋼公司財務副總經理 |
高瑞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
| 8 | 陳春生 | 學歷:台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電工科 經歷:高雄市中鋼公司企業工會常務理事 現職:高雄市中鋼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 |
高雄市中鋼公 司企業工會 |
| 第 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8 |
|||
| 候選人 編號 |
姓 名 |
候選人簡歷 | 所代表法人名稱 |
| 9 | 張學斌 | 學歷:美國康乃爾大學機械航空工程博士 經歷:高苑科技大學講座教授兼任副校長 現職:高苑科技大學榮譽教授 |
|
| 10 | 洪敏雄 | 學歷: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材料工程博士 經歷: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授 現職:國立成功大學名譽講座教授 |
經歷: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系主任 現職: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授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博士
11 高蘭芬
其他議案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翁朝棟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屆董事,為維護本公司 投資權益,擬請許可翁董事朝棟兼任轉投資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宇環保工程公司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簡稱中鴻鋼鐵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灣高鐵公司)相關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翁董事朝棟兼任該三家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轉投資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中宇環保工程公司 | 董事 | 環境保護工程、鋼鐵工業工程等業務 |
| 中鴻鋼鐵公司 | 董事 | 鋼鐵產品之加工製造業務 |
| 台灣高鐵公司 | 董事 | 機械安裝業務 |
三、本公司與前述轉投資事業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 體商品、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翁董事朝棟兼任上述公司董 事,可藉參與該公司重要業務經營決策,監督其業務執行,以收相輔 相成之效,並維護本公司投資權益。
第二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曾文生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董事,擬請許可曾 董事文生兼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相關 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曾董事文生兼任該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台電公司 | 董事 | 機械安裝業務 |
三、本公司與前述公司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體商品、 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曾董事文生兼任上述公司董事,可藉其專 才監督本公司業務執行,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第三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 案由:劉明忠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董事,擬請許可劉 董事明忠兼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翔公司) 相關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劉董事明忠兼任該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漢翔公司 | 董事 | 熱處理、表面處理業務 |
三、本公司與前述公司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體商品、 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劉董事明忠兼任上述公司董事,可藉其專 才監督本公司業務執行,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第四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王錫欽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董事,為維護本公 司投資權益,擬請許可王董事錫欽兼任轉投資中宇環保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環保工程公司)相關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王董事錫欽兼任該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轉投資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中宇環保工程公司 | 董事 | 環境保護工程、鋼鐵工業工程等業務 |
三、本公司與前述轉投資事業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 體商品、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王董事錫欽兼任上述公司董 事,可藉參與該公司重要業務經營決策,監督其業務執行,以收相輔 相成之效,並維護本公司投資權益。
第五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黃建智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董事,為維護本公司 投資權益,擬請許可黃董事建智兼任轉投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鋼構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台船公司)、Formosa Ha Tinh (Cayman) Limited(以下簡稱 台塑河靜開曼公司)及 Formosa Ha Tinh Steel Corporation (以 下簡稱台塑河靜鋼鐵公司)相關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轉投資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中鋼構公司 | 董事 | 鋼材二次加工、機械設備製造等業務 |
| 台船公司 | 董事 | 鋼鐵鑄造、機械設備製造等業務 |
| 台塑河靜開曼公司 | 董事 | 為一貫作業鋼廠台塑河靜鋼鐵公司之 控股公司 |
| 台塑河靜鋼鐵公司 | 董事 | 同為一貫作業鋼廠 |
二、黃董事建智兼任該四家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三、本公司與前述轉投資事業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 體商品、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黃董事建智兼任上述公司董 事,可藉參與該公司重要業務經營決策,監督其業務執行,以收相輔 相成之效,並維護本公司投資權益。
第六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由:楊岳崑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董事,為維護本公 司投資權益,擬請許可楊董事岳崑兼任轉投資中鋼鋁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鋼鋁業公司)相關職務,敬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楊董事岳崑兼任該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轉投資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中鋼鋁業公司 | 董事 | 熱處理、表面處理業務。 |
三、本公司與前述轉投資事業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售之具 體商品、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楊董事岳崑兼任上述公司董 事,可藉參與該公司重要業務經營決策,監督其業務執行,以收相輔 相成之效,並維護本公司投資權益。
第七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 案由:張學斌先生如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為第 18 屆獨立董事,擬請許 可張獨立董事學斌兼任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 安公司 )、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銀微公司)相關 職務,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之規定辦理。
- 二、張獨立董事學斌兼任該二家公司相關職務資料如下表:
| 公司名稱 | 兼任職務 | 與本公司關聯業務 |
|---|---|---|
| 明安公司 | 獨立董事 | 機械設備製造業務 |
| 大銀微公司 | 獨立董事 | 機械設備製造業務 |
三、本公司業務執行本公司與前述公司在部分業務上固有關聯,惟彼此所銷 售之具體商品、服務方面,基本上仍互有區隔。張獨立董事學斌兼任上述
公司董事,可藉其專才監督本公司業務執行,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決議:
59
臨時動議
一、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民國六十四年股東常會訂定、七十一年股東常會第一次修正、七十三年 股東常會第二次修正、八十六年股東常會第三次修正、九十三年股東常 會第四次修正、九十五年股東常會第五次修正、九十七年股東常會第六 次修正、一百年股東常會第七次修正、一○一年股東常會第八次修正、 一○四年股東常會第九次修正、一○五年股東常會第十次修正、一○八 年股東常會第十一次修正、一一○年股東常會第十二次修正
- 第 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 行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十日前或 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如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並得以次項公告方式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 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 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 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 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 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 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編製議事手冊,並 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中英 文版年報、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會開會通知、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 會十五日前,備妥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 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 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第 三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未親自出席且未以委託書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得以所定之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凡以該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均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 及其他附屬動議,均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 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 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 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四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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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 午三時。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 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 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 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 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 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 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 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者,亦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七 條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 數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 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 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 計算之,如以第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並加計以該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會議進行中,應將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持續投影於設置在主
席臺之銀幕上,總數如有增加時,應隨即更新之。
- 第 十 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 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 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除依第二項辦理者外,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 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但對於公司 法及其他法令或章程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不適用之。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
-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 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 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議事終結,經主席依議事規則宣布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 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 十二 條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使會議順利進行。 出席股東有遵守議事規則、發言禮貌及維持議場秩序之義務。
- 第 十三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 姓名或名稱,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主席得制止 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 十四 條 主席對於議案及其修正案、替代案或臨時動議,認為已達可付表 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其他法令規定,其表決權 受限制或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 總數。
除行使董事之選舉權外,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 行使其表決權。因此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 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惟仍 應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十五條之一 除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外,表決 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投票表決。
二、以條碼、鍵盤輸入等電子方式表決。
- 第 十六 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 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 開資訊觀測站。
- 第 十七 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 十八 條 表決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三人,及計票員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職務,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且 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 紀錄。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另訂之董事選舉辦法辦理。
第 二十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存,並在本公司網站上充分揭露。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 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 有異議並付諸表決者,應載明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董事之選舉, 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之當選權數。
- 第二十一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 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
- 第二十三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帶「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而以自備之 擴音器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或有其他妨 礙議場秩序之行為,經主席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 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二十四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 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不 能繼續使用者,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 續行集會。
-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民國 64 年股東常會訂 定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第 12 次修正
-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 理之。
- 第一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 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 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 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 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
第 二 條 本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資格條 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並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應分別提名,由股東分別就該二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提名,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五條設有特別規定者,亦應適用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名額。
本公司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依章程所選任董事席次者,應於最 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依章程所選任席次三分之一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 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 三 條 本公司之特別股股份,無選舉董事之權。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有表決權之普 通股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
- 第 五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列印出席證號 碼,並加填權數後,分發出席股東會之普通股股東。 選舉人之記名,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對於以電子方式行使選舉權之普通股股東,不另製發選舉票。
- 第 六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依應選出名額,分別由所得選舉票 代表選舉權數較多之被選舉人依次當選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 如有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選舉權數 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 七 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三人,及計票員若干人,執行各 項有關職務。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第 八 條 監票員之任務如下:
- 一、投票開始前,公開查驗投票匭。
- 二、投票完畢後,將投票匭密封,並於隨即進行開票前啟封取票, 交計票員計票。
- 三、無效票之查驗或認定。
- 四、核對計票員統計之票數及選舉權數。
- 五、協助主席維持投票、開票之秩序。
前項第一款之投票匭由董事會製備之。
- 第 九 條 選舉人應在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欄,分別從獨立董事或非獨立 董事之候選人名單填寫下列資料後,將選舉票投入投票匭:
-
一、被選舉人為自然人股東或非股東之自然人者,填寫被選舉人 姓名及候選人編號。
-
二、被選舉人為法人或政府股東者,填寫該法人或政府股東名稱 及候選人編號。
- 三、被選舉人為法人或政府股東指派之代表人者,填寫該法人或 政府股東名稱、其代表人姓名及候選人編號。
- 第 十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未繳交出席簽到卡完成報到手續者。
- 二、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舉票者。
- 三、填寫二人以上之被選舉人者。
- 四、除填寫被選舉人之姓名或名稱、候選人編號外,夾寫其他文 字者。
- 五、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填被選舉人為何人者。
- 七、選舉票完全空白者。
- 八、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但誤寫之更正或增刪,不在 此限。
- 九、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候選人編號有缺漏或與候選人名單不 一致者。
- 十、所填被選舉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不在獨立董事或非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者。
- 第 十一 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選舉票有疑問時,應由監票員認定是否屬 無效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 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無效。
- 第 十二 條 開票完畢後,由監票員核對有效票及無效票之總額無訛後,分別 將有效票數、無效票數及兩者之選舉權數,填入紀錄表,交由主 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 得之選舉權數。
- 第 十三 條 監票員應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同時 並於包封無效票之封面,加註無效票字樣,一併交付公司保管。 其保管期限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出與 董事選舉有關之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十四 條 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中國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 一、CA01010 鋼鐵冶鍊業;
- 二、CA01030 鋼鐵鑄造業;
- 三、CA01020 鋼鐵軋延及擠型業;
- 四、CA01050 鋼材二次加工業;
- 五、CA02080 金屬鍛造業;
- 六、CA03010 熱處理業;
- 七、CA04010 表面處理業;
- 八、E10310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 九、E602011 冷凍空調工程業;
- 十、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十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 十二、E604010 機械安裝業;
- 十三、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
- 第 二條之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辦 理背書保證事宜。
- 第 二條之二 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一百八十,其中非鋼鐵關連投 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高雄巿,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除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以登載於本 公司所在地之通行日報顯著部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億元,分為壹佰柒拾億
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上述股份內得發行特別股。
第 六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 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千分之一點五為董事酬勞金。員 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按票面 額百分之十四分派特別股股息,並至多按票面額百分之十四 分派普通股紅利;如尚有可分派之盈餘,按各特別股及普通股 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再分派紅利。
本公司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於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先酌 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 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 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儘先補足之。
每當分配年度盈餘時,得考量財務狀況及其他經營面之因素, 在符合法令規定下,就各項公積,分派全部或一部分。
本公司企業生命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前項股息及股東紅利 之分派,分配現金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分配股票不高於百分 之二十五。
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及比例與普通股同。
特別股之股東無選舉董事之權,其他權利義務與普通股之股 東同。
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
特別股股東得請求將特別股變更為普通股。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予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之 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 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如不印製實體者,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機構登錄。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概為記名股票。股票上應表明 各股東之真實本名,其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應將政府或法 人股東或其代表人之住址及真實本名詳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 簿上,其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共有者,應推定一人為其代表。
- 第 九 條 股票因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滅等情事,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 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之。
- 第 十 條 股票因分合、污損、失滅或特別股變更為普通股而換發或補發 新股票時,本公司得酌收工本費。
- 第 十一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繳本公司登記,以供股票轉讓及行使 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所定各項股權時核對之用。
- 第 十二 條 股東向本公司登記印鑑之印章如因遺失、毀滅或其他事由更 換印鑑式樣時,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更換新印鑑。
- 第 十三 條 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於公司 決定分派股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股份轉 讓之登記。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
二、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 第 十六 條 除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會應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七 條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不足前條之股份總數,但已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得作成假決議。此項假決議應以書面按各股東在股 東名簿上之最後住址,分送各股東。並應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股東會。如在再行召開之股東會仍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 可作成正式決議。
前項假決議,對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之特別決議 事項,不適用之。
-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其他法令規定,其表決權受 限制或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經股東簽名或蓋章之委 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其一切權利。代理人不 必為本公司之股東。
- 第 二十 條 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 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二十一 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署,並連 同出席股東簽名簿及出席代理人委託書,一併送交董事會,作 為公司紀錄。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 二十二 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五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
股東會選舉董事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作為每股之選舉權,此 項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以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依第一項應選出之每屆董事人數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三人,且不得少於應選出人數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 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交易法令之有關規定。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分別提名,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第 二十三 條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 二十四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 二十五 條 除每屆新當選之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 權最多之董事召集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但有額外召開之必要時,次數應隨之 增加。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及充分之會
議資料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於有緊急情事時,並 得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此召集通知,任何董事得以書面申明 放棄。
- 第 二十六 條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第 二十七 條 除公司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有現任董事過半數 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二十八 條 除證券交易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董事會,並得對提出於會議之所有事項代為行使表決 權,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其他董事一人。
- 第 二十九 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以行使其 職務。
- 第 三 十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資本增減之擬定。
-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 三、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四、年度經營方針及營業預算之審定。
- 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審定。
-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
- 七、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 八、超過董事會授權金額、期限之國內、外借款之核定。
- 九、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不具股權 性質之公司債之核定。
- 十、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核定。
- 十一、重要契約之主要權利、義務條件之核定。
- 十二、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任免 之核定。
- 十三、員工待遇標準之核定。
-
十四、轉投資之審定。
-
十五、在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之範圍內,對外背書 保證之核定。
- 十六、在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之範圍內,資金 貸與他人之核定。
十七、其他法令賦與職權事項之審定。
第 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相關法令 及本公司規程之規定辦理。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除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另有規定外,由審 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 第 三十條之二 (刪除)
- 第 三十一 條 (刪除)
- 第 三十二 條 (刪除)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董事之車馬費、獨立董事之報酬及董事長之薪資,由董事會參 照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水準議定。董事長並比照員工薪給待 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
董事長準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相關規定計算離(退)職給 與,不受年資、年齡之限制。
- 第三十二條之二 董事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項規定事先向股東會報告並取得許可。
- 第三十二條之三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 造成本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第五章 經理人及其他員工
第 三十三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執行副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前項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辦理。
第一項經理人,得由董事兼任之。
- 第 三十四 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本公司業務之執行,且有為公 司簽名之權;執行副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辦事,在 總經理依職權所核定規章或書面授權之範圍內,有為公司簽 名之權。
- 第 三十五 條 本公司助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同層級人員與一級主管人員,由 總經理提請董事長核准聘雇之,其他員工由總經理聘雇之。 但法令另有規定其聘雇須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者,依其規定。
- 第 三十六 條 員工之解任(雇),除政府法令或聘任(雇)契約另有規定 或約定外,悉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或工作規則之有關規 定辦理。
第六章 財務報告
- 第 三十七 條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以 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每一年度終結後, 董事會應編製下列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 三十八 條 (刪除)
第七章 附 則
- 第 三十九 條 任何人如因其本人或其立有遺囑或未立遺囑之被繼承人現為 或曾為本公司之董事或員工,或應本公司之邀請而為任何其 他公司之董事或員工,因執行其職務而被牽涉為任何訴訟或 法律程序之當事人時,本公司對於該等人士因抗爭此等訴訟 或法律程序,或因提出上訴,所負擔之一切實際及必要之費 用,包括律師費在內,得予以補償,但此等董事及員工業務 上之過失與違背職務行為,當自行負責。本條對董事及員工 之補償權利,並不排斥其應享之其他任何權益。
- 第 四十 條 (刪除)
- 第 四十一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四十二 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二日訂立,六十二年十二月 廿八日第一次修正,六十三年六月廿五日第二次修正,六十三 年十月五日第三次修正,六十四年六月廿八日第四次修正,六 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五次修正,六十六年六月廿五日第六次修
正,六十七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正,六十八年十月廿日第八 次修正,六十九年九月廿日第九次修正,七十年九月廿六日第 十次修正,七十一年十一月廿日第十一次修正,七十三年九月 廿二日第十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第十三次修正,七 十四年十一月廿三日第十四次修正,七十五年十二月廿日第 十五次修正,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七十八年九 月廿七日第十七次修正,七十九年九月廿七日第十八次修正, 八十年九月廿六日第十九次修正,八十一年九月廿五日第廿 次修正,八十二年九月廿四日第廿一次修正,八十三年九月廿 二日第廿二次修正,八十四年五月廿六日第廿三次修正,八十 四年十月廿日第廿四次修正,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第廿五次 修正,八十六年十二月卅日第廿六次修正,八十八年四月卅日 第廿七次修正,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第廿八次修正,九十年五月 卅一日第廿九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廿日第卅次修正,九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第卅一次修正,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卅二次 修正,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卅三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十五 日第卅四次修正,九十六年六月廿一日第卅五次修正,九十七 年六月十九日第卅六次修正,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卅七次 修正,九十九年六月廿三日第卅八次修正,一百年六月十五日 第卅九次修正,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次修正,一百零 二年六月十九日第四十一次修正,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次 修正,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五次修正。
董事持股明細表
(截至本年度股東常會停止過戶開始日:111年4月19日)
|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股數 (普通股) |
持有成數(%) | |
|---|---|---|---|---|
| 董 事 長 | 翁朝棟 | |||
| 董 事 |
曾文生 | 經濟部代表人 | 3,154,709,357 | 20.00 |
| 董 事 |
劉明忠 | |||
| 董 事 |
王錫欽 |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4,226,265 | 0.03 |
| 董 事 |
黃建智 | 群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1,623,289 | 0.01 |
| 董 事 |
翁政義 | 鴻高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 |
1,003,980 | 0.01 |
| 董 事 |
楊岳崑 | 高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1,493,318 | 0.01 |
| 董 事 |
陳春生 | 高雄市中國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 |
7,221,487 | 0.05 |
| 獨立董事 | 張學斌 | 0 | 0 | |
| 獨立董事 | 洪敏雄 | 0 | 0 | |
| 獨立董事 | 高蘭芬 | 4,216 | 0 |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 3,170,281,912 | 20.11 | ||
|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 160,000,000 |
註: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15,734,860,997 股,特別股 38,267,999 股, 總股數為 15,773,128,996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