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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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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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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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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Crystal Clear Chemical Co.,Ltd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 3 号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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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股份”、“公司”、“发行人”)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拟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500 万元(含 18,500 万元)。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下游产业加速向国内转移,微电子化学品市场前景广阔
2012-2016 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基本呈稳定小幅增长态势;2017 年半导体 行业景气度上升,上半年全球销售额 1,905 亿美元,同比增长 21.03%。国内半导 体市场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全球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起到关键作用,2017 年上半 年,国内半导体销售额达到 614 亿美元,同比增长 26.34%;国内半导体销售额 占全球总销售额的比例从 2014 年的 27.32%增至 2017 年上半年的 32.23%。据国 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统计,2020 年前,全球将新建 62 座晶圆厂,其中 26 座在中国大陆,占比高达 42%,全球半导体的产能呈现逐渐向中国大陆转移 的趋势。同时以京东方、华星光电、深天马等为龙头的平板显示公司在液晶领域 的产能产量合计预计将很快超过韩国。下游半导体、液晶面板、晶硅太阳能的快 速发展将带动微电子化学品的需求增长,预计 2018 年三大产业对应超净高纯试 剂和功能性材料需求量将超过 70 万吨。光刻胶为技术壁垒最高的材料之一,国 内光刻胶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市场空间 45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16.7%, 预计光刻胶市场需求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二)国内自给不足,进口替代趋势明显
根据中国电子工业材料协会统计,全球微电子化学品市场主要被欧美、日本 和亚太企业占据,目前国际大型微电子化学厂商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日本等 地区,主要包括日本的 TOK、JSR、富士、信越化学、住友化学、Wako、Summitomo, 美国的陶氏化学、Ashland 公司、Sigma-Aldrich,欧洲的 AZEM、E.Merck 和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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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东进世美等。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向中国转移和配套产业链的完善,未来进口 替代是趋势所向,其中大部分中低端产品已实现进口替代,晶瑞股份等优秀企业 已在高端产品进口替代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口替代趋势愈加明显。
(三)公司经营背景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国内微电子化学品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 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四大类微电子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 伏太阳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等五大新兴行业。公司专业从事微电子 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的四大类微电子化学品均为下游五大新兴 行业的关键材料。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和积累,部分超净高纯试剂达到国际最高纯 度等级(G5),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制定了多项行业标准;光刻胶产品规模化 生产 20 多年,达到国际中高级水准,是国内最早规模量产光刻胶的少数几家企 业之一。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一)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
1 、顺应产业发展,扩大市场份额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成眉石化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可以利用该园区良好的基础 设施及环保设施,有利于企业节约能源,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四川省 是我国显示面板、半导体行业重要的聚集区且发展较好,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 利于企业维护和拓展优质客户,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2 、扩充产能,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通过自身的努力在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产品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并且建立了牢固的战略伙伴关系,作为国内微电子化学 品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产能已接近饱和。随着芯片及半导体产业的不断升温, 公司下游企业产能及对微电子化学品的需求均不断扩大,公司必须紧跟行业发展 的步伐,扩充并储备产能,以适应行业及下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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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流动资金
1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抗风险能力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难以满足公司 长远发展需求。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 务风险,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张
公司 2015 至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31,880.78 万元、43,987.79 万元和 53,453.93 万元,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随着公司业绩不断提升,流动资金占用 额亦逐年增加,2015 年末、2016 年末、2017 年末及 2018 年 3 月末,公司流动 资金占用额分别为 13,595.15 万元、16,650.46 万元、26,679.85 万元和 31,690.11 万元,为保证公司跟上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公司需要补 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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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 具体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 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 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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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 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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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 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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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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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大华审字[2018]003646 号、大华审字[2017] 002229 号),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389.78 万元和 3,617.65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657.06 万元和 3,205.29 万元。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 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 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聘请的大华所在其出具的《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 告》(大华核字[2018]001682 号)中指出:公司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 范(试行)》和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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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 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公开征询社会 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 交公司董事会。
3、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表决。
4、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条件及审议程序
- 1、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条件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新的规 定,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下,公司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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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同比下降 50%。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 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且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2、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审议程序
(1)公司如需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前,将公开 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 董事会。
(3)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5)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时,除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 式外,还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需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期间间隔、条件及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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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 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 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 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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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公司 2017 年 5 月上市后,最近一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17,649,987 元,占最近一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6,176,549.89 元的 48.79% ,占最近两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35,037,168.01 元的 50.38%。
公司最近两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617.65 | 3,389.78 |
| 现金分红(含税) | 1,765.00 | - |
| 当年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 |
48.79% | |
| 最近两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50.38% |
注: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发上 市前,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因此公司 2016 年度未对股 东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 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所已对公司 2017 年度、2016 年度、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3646 号”、“大华审字[2017] 002229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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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 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公司最近一期末(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1.03%,高 于 45%的指标要求。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 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除外”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 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 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 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 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被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 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 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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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
致;
-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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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 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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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持有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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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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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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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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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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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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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 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 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 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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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 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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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 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 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 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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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52,889.85 万元,不低于三千 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500 万元(含 18,500 万元)。 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8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39.95%,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789.00 万元、 2,657.06 万元以及 3,205.29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550.45 万元。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18,500 万元,票面利率 3.00%计算(注: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中,累进制票面利率最高为 2.00%,此 处为谨慎起见,取 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公司每 年支付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为 555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2,550.45 万元,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 用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可转债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 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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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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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 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 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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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18 年 12 月底完成发行,且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 2019 年 6 月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 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 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5 亿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 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17.65 万元和 3,205.29 万元,假设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7 年持 平,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在 2017 年基础上按照 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增 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 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 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36.93 元/股(该价格为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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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 测),转股数量上限为 500.95 万股;
7、不考虑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 2018 年和 2019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2019 年度/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度/2019 年12 月31 日 | ||
|---|---|---|---|
| 2018 年/2018 年 12 月31 日 |
|||
| 项目 | |||
| 全部未转股 | 全部转股 | ||
| 总股本(万股) | 8,824.99 | 8,824.99 | 9,325.94 |
| 情形一:2019 年净利润较2017 年不增长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
3,617.65 | 3,617.65 | 3,617.6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3,205.29 | 3,205.29 | 3,205.2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1 | 0.4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39 | 0.3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36 | 0.3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34 | 0.34 |
| 情形二:2019 年净利润较2017 年增长1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
3,617.65 | 3,979.42 | 3,979.4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3,205.29 | 3,525.82 | 3,525.8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5 | 0.4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3 | 0.4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40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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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度/2019 年12 月31 日 | ||
|---|---|---|---|
| 2018 年/2018 年 12 月31 日 |
|||
| 项目 | |||
| 全部未转股 | 全部转股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38 | 0.38 |
| 情形三:2019 年净利润较2017 年增长2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
3,617.65 | 4,341.18 | 4,341.1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3,205.29 | 3,846.35 | 3,846.3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9 | 0.48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7 | 0.4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44 | 0.4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
0.36 | 0.41 | 0.41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国内微电子化学品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力争项目早日投产,提升公司既有业务的规模。一是通过扩大产能,充分发挥公 司在超净高纯试剂的技术先进优势,提高高纯度级别微电子化学品的市场份额; 二是通过项目先进生产设备投入,提高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水平,提升生产效率, 确保产品品质持久稳定。同时,将采用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 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前道制程专用制造 过程所需的全系列化学品,实现从提供产品到提供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的转变; 开发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中间制程及后道制程所需要的化学品,特别是光刻胶技术 的研发、配套化学品以及铜互连制程所需化学品,打破目前该部分产品基本依赖 进口的局面,建设完善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专用化学品产业链,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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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 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该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由保荐机构、 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 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 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 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 间、决策程序和机制及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18 年-2020 年)》。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 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 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五)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 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 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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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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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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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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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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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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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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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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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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