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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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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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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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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发行保荐书
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 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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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2 、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孙坚、孔小燕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孙坚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 续督导期间 |
|---|---|---|
|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是 |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是 |
|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孔小燕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 续督导期间 |
|---|---|---|
|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3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原项目协办人邢凯已离职)
其他项目组成员:陈轩壁、方大军、黄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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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点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3号 |
| 成立时间 | 2001年11月29日成立,于2015年6月19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 联系方式 | 0512-65288111 |
| 经营范围 | 生产电子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乙酸[含量> 80%]、2-丙醇、氟化铵、过氧化氢[20%≤含量≤60%]、氨溶液[10%<含氨 ≤35%])及液体消毒剂【过氧乙酸(含餐具洗涤剂)[含量≤43%,含水≥5%, 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过氧化氢】,开发生产电子 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方式经营)的批发业务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1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
-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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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
4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 、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主要由投资银行部之立项决策机构、内核部负责实施保荐项目的立 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 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 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 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可对项目方案、其他中 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做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 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 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我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 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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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审查通 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
本次应参会内核小组成员 9 人,实际参会 9 人,达到规定人数。出席会议的内 核小组成员认为苏州晶瑞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且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核 小组表决 9 票同意,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小组会议 2/3 多数票通过原 则。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中 国证监会。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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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有关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 议案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出席了 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吴天舒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吴天舒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 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2 、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 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618.7435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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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100%。
该次股东大会以 6,618.7435 万股、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618.7435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该次股东大会以 6,618.7435 万股、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 补首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与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根据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2,206.25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额为准)。 若所筹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将用于补充运营资金。
(3)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由公司与保荐机构根据初 步询价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对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 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申购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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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 12 个月内发行。 (7)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 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即: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17]001014 号)、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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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7]002229 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 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最近 三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7]00222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1014 号)及本保荐机构 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618.7435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2,206.25 万股社会公众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股本总额为 8,824.993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1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晶瑞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9 日。晶瑞有限以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晶瑞有限成立之日起算。发行人 现持有苏州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9132050073256198B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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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2229 号),发行人最近两 年盈利,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789.00 万元、2,657.06 万元,累计为 4,446.06 万元,,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2229 号),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9,041.05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未分 配利润为 7,661.74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618.7435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股本总 额为 8,824.9935 万股,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2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发 行人律师万商天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41127 号),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均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起人 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及有关部 门产业政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导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发行人主要经营 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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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2229 号),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一直从事微电子化学品 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 电池粘结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为罗培楠女士,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5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历 次股权转让合同、查阅了发行人律师万商天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声明等相关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关管理制度、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确认发行人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 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 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7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及适当核查了发行人的财 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对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2229 号),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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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9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1014 号)等文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取得了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文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国税、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 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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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 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1 项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 生产电子工 业用超纯化学材料(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乙酸[含量>80%]、2-丙醇、氟化 铵、过氧化氢[20%≤含量≤60%]、氨溶液[10%<含氨≤35%])及液体消毒剂【过氧乙 酸(含餐具洗涤剂)[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 定剂]、过氧化氢】,开发生产电子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一 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方式经营) 的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 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的规定。
3、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6,618.7435 万股,本次发行 2,206.25 万股,本次发行 及上市完成后,股本总额变更为 8,824.9935 万股,其中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23.54%,不低于 1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 二条第(二)款第 3 项的规定。
4、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不属 于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发 行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关于发行人主要风险和问题提示的说明
本着勤勉尽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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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保荐机构特对发行人以下风险做出提示和说明:
1 、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等微电 子化学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伏太阳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 池等电子信息产业,具体应用到下游电子信息产品的清洗、光刻、显影、蚀刻、去 膜等工艺环节。公司的发展与半导体、光伏太阳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 等下游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如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将引 起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波动,未来公司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2 、市场竞争风险
微电子化学品行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较强竞 争能力且与本公司部分产品相似的企业,包括西陇科学、江化微等,未来随着国内 微电子化学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排除有一定技术积累、较大资金规模、较强市场 号召力的相关企业进入微电子化学品行业加入竞争。因此,公司可能面临比较激烈 的市场竞争,从而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安全生产风险
微电子化学品中的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有 易燃、易爆、腐蚀等性质,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 险,操作不当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为此国务院分别出台了《安 全生产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化学试剂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规定。公司不 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它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 产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 、环保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为物理纯化的提纯工艺和配方性的混配工艺,生产过 程的污染较少,但仍存在着少量“三废”排放。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 以及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产品品质和环境治理要求的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成本将不 断增加;同时,因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等原因可能产生的环保事故,也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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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 、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是现代微电子产业发展的关键电子材料,客户对微电子化学品产 品的稳定性等技术指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上述产品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公司形 象和客户信赖度。由于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工艺环节较多,如果上述环节控 制不当,则有可能对其产品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本公司的形象和经营都产生不 利的影响。
6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品种较多,构成分散,主要为基础化工原料,市场供应 充足,但原材料的价格受原油、煤炭及采矿冶金、粮食等行业相关产品价格的影响, 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7 、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4,564.61 万元、15,373.40 万元和 18,307.77 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34%、48.22%和 41.62%。虽然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但公司客户 多为半导体、光伏太阳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制造行业的知名企业,均 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客户资信度较高,且公司应收账款中一年期以内的比例 均在 90%以上,应收账款质量良好。报告期内公司光伏行业客户因为受行业整体景 气度波动影响,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逾期,若未来光伏行业受行业政策、市场竞 争情况等因素影响出现波动,客户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及时或无能力支付货款时,公 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8 、持续保持先进技术的风险
微电子化学品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品种多、发展快,质量要求高,目前,公 司依靠先进的技术水平,能够生产符合市场要求的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和功能性 材料等主导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之中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若公司的研发方向、研 发速度、研发能力无法适应微电子化学品行业乃至整个精细化工行业的发展趋势, 或研发人员发生较大流失,公司可能失去技术领先的地位,导致收入和利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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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9 、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微电子化学品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现有产品技术以及研发阶段的多 项产品和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一旦公司的核心技术泄露, 导致公司在某些产品类别上丧失竞争优势,将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随 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人员及技术管理的复杂程度也将提高,如果公司约束及保密机 制不能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及时更新,一旦发生核心技术泄露的情况,公司的技术 优势将被削弱,业务发展将受到影响。
10 、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优秀的员工素质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行业 竞争的日趋激烈及行业内对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若公 司人才队伍建设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的需求或者发生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 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项目进 度、投资成本、技术管理发生变化或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 导致的项目实施风险。
12 、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公司将依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和研发设 备,建设新的研发中心,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折旧也将随之增加。固定 资产折旧的增加短期内将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 影响。
1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11 年、2015 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 2011 年-2013 年、2015 年-2017 年所得税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期,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公司税收优惠期间不再具备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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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或者公司税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则公司可能面临税 收优惠取消或减少的风险,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有较大幅度上升,从而可能降 低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之上、在对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发行人竞争优势、主要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之上,对发行人发展前 景评价如下:
公司专业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二十多年,生产的四大类 微电子化学品均为下游五大新兴行业的关键材料。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和积累,部分 超净高纯试剂达到国际最高纯度等级(G5),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制定了多项行业 标准;光刻胶产品规模化生产 24 年,达到国际中高级水准,是国内最早规模量产光 刻胶的少数几家企业之一。
公司生产的超净高纯双氧水正在逐步进行国产化进口替代。超净高纯双氧水作 为提纯技术难度最大的微电子化学品之一,是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领域用量最大、市 场前景良好的“绿色化学品”,其高端提纯技术历来被巴斯夫等国际大公司所垄断。 公司自在 2001 年开始国内率先进入高端双氧水的研发和生产,自主开发了先进的提 纯装置技术和制备方法,并获得了发明专利。研发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净高纯 双氧水技术突破了国外国际技术垄断,产品品质可达到 10ppt 级别水平,相当于 SEMI 制定的最高纯度等级(G5),成功填补了国内空白,目前已在华虹宏力进行上线评估。
公司子公司承担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02 专项 “i 线光刻胶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 目。光刻胶是国际上技术门槛最高的微电子化学品之一,高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主 要由东京应化、JSR、陶氏化学等国外公司所垄断。苏州瑞红 1993 年开始光刻胶的 生产,是国内最早规模化生产光刻胶的企业之一,承担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02 专项 “i 线光刻胶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国内率先实现目前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领域大 量使用的核心光刻胶的量产,可以实现 0.35μm 的分辨率,在业内建立了较高技术声 誉。
同时,公司具备技术工艺和产品品质优势、自主创新和高效研发优势、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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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优势、营销服务优势、产品齐全优势等诸多竞争优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 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发行 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认为发行 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苏州晶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专项核查的说明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 14 号文、发行监管函[2012] 551 号通知要求,本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 核查小组组长为陈轩壁,核查小组成员为孙坚、孔小燕、方大军、黄春。核查时间 为 2015 年 6 月 30 至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6 年 1 月 10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7 月 10 日-2016 年 9 月 10 日、2017 年 1 月 5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专项自查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 部控制自查工作 |
1、14号文(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查阅发行人各项内控制度、了 解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了解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人员情况、查 阅三会会议记录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对采购和销售循环的内控进行测试等方 式核查发行人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环境及其运行效果。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内控的法人治理环境整体良好; 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内控环境良好;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运行良好,能够切实履行其 职责;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采购循环和销售循环的相关内部控制,各环节的控制措 施能被有效地执行,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资金循环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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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各环节的控制措施能被有效地执行,未发现与资金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
2、收入确认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收入确认自 查情况 |
1、551号通知(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 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 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14 号文(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3、14号文(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4、14 号文(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 防范利润操纵; 5、14 号文(5)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 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企业
主要负责人或关键经办人员,查阅公司相关制度、客户名录、银行流水、销售明细、 销售合同等资料,取得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说明和 无关联关系声明等书面文件,网络查询行业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抽查公司订单、 入库单、银行对账单、出库单、月度对账单等齐套单据,对相关企业进行函证等方 法对收入相关核查要点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符 合发行人销售的特点;申报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 的增长幅度情形;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财务数据未出现异常增长 情况;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与未出现异常情况;发行人销售 价格及成本的变动趋势一致,对毛利的影响较小。
3、成本费用归集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成本费用 自查工作 |
1、551号通知(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 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 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 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2、551号通知(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3、551号通知(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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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成本,虚构利润;
-
4、551 号通知(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 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5、551 号通知(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
6、551 号通知(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 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7、551 号通知(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 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8、14 号文(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9、14 号文(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查 阅各项费用明细账、员工薪酬情况等资料、核查相应的合同和单据、实地走访、分 析复核、抽样、函证的方法对成本相关核查要点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完整及准确,未出现异常情形; 发行人的成本核算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 未出现与市场价格异常背离的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量、产能相匹配;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少转成本虚增毛利的行为;发行人产品构成稳定,并对现金流量 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采购之间具有较好的逻辑关系;发行人与同 行业公司相比人均薪酬处于合理范围。
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关联方 自查工作 |
1、551 号通知(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 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 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 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2、551 号通知(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3、551 号通知(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 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4、14号文(4)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 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14号文(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实地走访相关关联方及客户,搜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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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价格数据和合同等,网络搜索行业信息,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分 析复核方式核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 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关联交易存在有其 必要性,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定价合理,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 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 资源的情况;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发行 人及各中介机构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
5、客户与供应商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客户与供应 商自查工作 |
1、[2012]551 号(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 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 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2012]551 号(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 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 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 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3、[2012]551 号(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 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4、14 号文(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5、14号文(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实地走访、查阅工商档案等资 料、分析复核、函证方式对客户与供应商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行业特点的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销 售客户是真实的,客户所购货物有合理用途,发行人销售收入是真实的;供应商和 供货交易是真实的,关联方采购和关联销售价格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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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盘点与资产权属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资产盘点和 资产权属自 查工作 |
1、[2012]551号(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2、[2012]551号(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 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3、[2012]551号(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情况。 4、14 号文(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5、14 号文(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6、14 号文(7)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 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分析复 核、函证、监盘的方法对资产及其权属相关核查要点进行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和结构合理,与公司生产经营现实相符。存 货管理规范有序,各关键内部控制点均有效实施。发行人对公司存货进行定期盘点 并形成盘点报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的主要存货所在地进行有效监 盘;发行人按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设备采购和生产线组装,在建工程及其转为 固定资产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增长相一致,公司各期在建工程变动合理;发行 人的固定资产质量良好,未发现明显的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和土地等无形资产抵押、 质押的程序合法、文件齐备。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公司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稳健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内,公司 已按会计政策及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计提了足额的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 取情况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的情况。
7、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现金日记账 及银行明细账自 查工作 |
1、[2012]551 号(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 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 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2012]551 号(2)发行人或关联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 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 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 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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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551 号(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 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4、[2012]551 号(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5、14 号文(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6、14 号文(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7、14 号文(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 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访谈、查阅资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 情况、明细账等资料、抽样、函证、核查银行流水,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相 关核查要点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及现金 的收支管理规范,银行账户未见异常开户、销户情形;月度末、季度末、年末不存 在特殊的大额的现金交易;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预付账款 等事项。
8、现金交易自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未发现存在支取或存入大 额现金以实现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现金收付交易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情形。
9、政府补助自查情况
| 核查项目 | 核查目标 |
|---|---|
| 政府补助 自查工作 |
1、[2012]551 号(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 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 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2012]551 号(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 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3、[2012]551号(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情况。 |
针对上述核查目标及范围,保荐机构采用了解政府补助的相关政策、查阅政府 补助审批文件、银行单据等资料、分析复核、访谈的方法对政府补助相关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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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认定的政府补助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不存在通 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 捐赠作为政府补助的情形;发行人对政府补助的分类是正确的,不存在将未达到确 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的情形;政府 补助披露是完整和准确的。
10、信息披露自查情况
经核查,对于锂电池粘结剂产品的相关经营模式、产能等情况未作详细说明, 保荐机构在本次申报文件中对锂电池粘结剂产品的相关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和补充披 露已对照修正《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和成本费用归集符合会计准则 要求,关联方披露完备,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资产真实,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价值公允,政府补助披露完备, 信息披露较为完善。
四、关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 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要求,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成本、期间费 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相关核查结论如 下:
(一)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
1 、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动趋势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不存在显著异常。
2 、发行人收入确认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制定了符合自身经营情况的收入确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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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情况。
3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变化情况核查
- (1)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交易价格公允,产品需求与客户经营情况基 本一致。
(2)对发行人会计期末收入确认情况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
(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与当期实际交易的匹配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金额与签署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相匹配。 (4)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核查,新增客户应收账款与其营 业收入的匹配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均为发行人主要销售客户,新增 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其营业收入相匹配。
(5)期末大额应收款项以及期末收款期后流出情况核查
经核查,未发现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期后有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4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操作收入和实现 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1 、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为氢氟酸、硝酸、异丙醇等基础化工材料,市场 供应充足,但原材料的价格受原油、煤炭及采矿冶金等行业相关产品价格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波动。发行人与其供应商之间不具有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低价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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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2 、对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 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 、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变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依赖单个供应商的情况,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其变动真 实、合理;发行人采购数量和金额与采购合同匹配。
4 、对发行人存货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 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目的的情况。
(三)对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1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异常情况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确认准确、完整,其与营业 收入占比情况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2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波动较小,与公司销售收入的变化基本 匹配。
3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的核查
(1)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的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与公司 实际情况相匹配。
经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其当期研发行为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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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4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足额计提了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四)对发行人净利润的核查
1 、对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合规性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真实,划分标准适当,会计处理合规。
2 、对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中披露了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 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保持平稳,采购规模与公司销售 的季节性特征相匹配;主要产品的生产情况正常,销售价格保持稳定,销售规模与 公司销售的季节性特征相匹配;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 政策保持稳定;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 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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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 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股东大会 通过的相关议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有效的失信 约束或补救措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附件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
附件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长性的专项 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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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孙 坚 孔小燕 其他项目人员: 陈轩壁
方大军
黄 春 内核负责人: 王黎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议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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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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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附件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司授权孙 坚、孔小燕两位同志担任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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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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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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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关于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
附件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件 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于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 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与承诺: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
| 签字保荐代表人 姓名 |
已申报在审企业 家数 |
已申报在审企业名称 | 已申报在审企业项目类型 |
|---|---|---|---|
| 孙坚 | 2 |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
|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 ||
| 孔小燕 | 2 |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 |
|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
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 代表人孙坚、孔小燕最近 3 年内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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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关于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
| 签字保荐代表 人姓名 |
签字项目名称 | 签字项目类型 | 发行完毕时间 |
|---|---|---|---|
| 孙坚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
2015年5月15日 |
|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上市 |
2016年2月24日 | |
| 孔小燕 | 无 | - | - |
签字保荐代表人孙坚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两类情形:(1)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 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 自律处分;(2)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签字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孔小燕最近 3 年内没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 分,但是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因此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特此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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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关于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 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 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宫少林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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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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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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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成长性专项意见
附件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性专项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4 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 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 ” “ ” “ ” 晶瑞 、 发行人 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的成长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锂 电池粘结剂等产品的销售收入组成,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相应产品的产销比较稳 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型的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类别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超净高纯试剂 | 16,784.12 | 38.63% | 11,974.84 | 37.94% |
12,434.60 | 37.37% |
| 光刻胶 | 6,662.35 | 15.33% | 6,756.13 | 21.41% |
7,900.62 | 23.74% |
| 功能性材料 | 5,024.67 | 11.56% | 4,983.00 | 15.79% |
5,931.75 | 17.83% |
| 锂电池粘结剂 | 14,877.53 | 34.24% | 7,601.96 | 24.09% |
6,385.36 | 19.19% |
| 过氧乙酸 | 14.61 | 0.03% | 105.28 | 0.33% | 554.88 | 1.67% |
| 其他 | 87.78 | 0.20% | 139.28 | 0.44% | 66.80 | 0.20% |
| 合计 | 43,451.06 | 100.00% | 31,560.49 | 100.00% |
33,274.01 | 100.00% |
1 、超净高纯试剂
公司生产的超净高纯试剂主要包括酸类中的氢氟酸、硝酸、盐酸、硫酸、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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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成长性专项意见
碱类中的氨水和有机溶剂类中的异丙醇等产品,公司生产的硝酸已经达到 0.1ppb 水 平(相当于 SEMI G4 等级),拳头产品双氧水已经达到 10ppt 级别水平(相当于 SEMI G5 等级),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报告期内,2014 年、2015 年,随着光伏太阳能行业的复苏,公司超净高纯试 剂的收入有所增长并逐渐保持稳定。2016 年度,公司超净高纯试剂的收入与上年同 期相比增长超过 40.16%,主要是由于在能源转型和大力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等一系列 国家扶持政策的影响下,光伏太阳能行业有所回暖,推动了公司相应产品的收入增 长。从同行业上市公司来看,报告期内光华科技、上海新阳、西陇科学的营业收入 也是保持上升的趋势,公司的下游客户海润光伏自身的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上游供 应商澄星股份的营业收入基本稳定,说明公司超净高纯试剂的收入波动符合行业的 趋势和上下游企业的情况。
2 、光刻胶
光刻胶产品由本公司的子公司苏州瑞红生产,主要为半导体用光刻胶和平板显 示用光刻胶,包括紫外负型光刻胶和宽谱正胶及部分g线、i 线正胶等高端产品。
公司是国内光刻胶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品牌,获 得了持续的订单,但由于下游行业半导体、LED 和平板显示领域的需求出现波动, 导致报告期内光刻胶产品的收入有所下降。2015 年,公司光刻胶产品收入较 2014 年 减少 1,144.49 万元,降幅为 14.49%,主要是由于下游 TP(平板显示)用光刻胶需求 增速放缓,导致公司光刻胶产品销量较 2014 年降低 8.94%。2016 年,公司光刻胶产 品收入较 2015 年减少 93.78 万元,降幅为 1.39%,基本持平。
3 、功能性材料
公司生产的功能性材料产品主要包括显影液、剥离液、清洗液、刻蚀液以及光 刻胶配套试剂等。2015 年,公司的功能性材料收入较 2014 年减少 948.75 万元,降 幅为 15.99%,主要是由于公司光刻胶配套用功能性材料随着 TP(平板显示)用光刻 胶需求增速放缓出现下降。2016 年公司功能性材料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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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性专项意见
4 、锂电池粘结剂
报告期内,锂电池粘结剂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重超过 20%,在报 告期内收入有上升的趋势,主要是由于消费电子等产品对锂离子电池需求持续增加。 2015 年、2016 年,新能源汽车对动力锂电池产品的需求强劲,相应带动公司锂电池 粘结剂产品的收入比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增长。
二、发行人成长性分析
(一)发行人成长性概述
1 、发行人营业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3,608.79 万元、31,880.78 万元和 43,987.79 万元,其中 2015 年、2016 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14%、37.98%,营 业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
2 、发行人具备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3,338.23 万元、1,789.00 万元和 2,657.06 万元 ,存在一定的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是由于子公司苏州瑞红承担了 02 专项“i 线光刻胶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产生了较大金额的技术研究费,发行人加 大研发投入可有效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发行人具备 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3 、发行人资产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53,236.69 万元、54,893.96 万元和 58,397.03 万 元,其中 2015 年、2016 年度资产总额较上年增长 3.11%、6.38%。随着公司业务规 模的平稳发展,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为发行人的持续、稳定 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发行人抵御风险能力持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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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成长性专项意见
(二)发行人成长性分析
1 、下游行业前景向好,为发行人所处的微电子化学品带来巨大市场空间。
微电子化学品与下游应用行业结合紧密,随着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逐渐普及,下 游半导体、平板显示的产能逐步向中国转移,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微电子化学 品的增长迎来巨大市场空间。
第一,半导体及 LED 行业:根据《中国制造 2025 重点领域技术创新绿皮书》 预计,中国集成电路的本地产值在 2015 年预计达到 483 亿美元,满足国内 41%的市 场需求;2020 年预计达到 851 亿美元,满足国内 49%的市场需求;2030 年预计达到 1,837 亿美元,满足国内 75%的市场需求。中国集成电路产能缺口较大,进口依赖严 重。2015 年进口集成电路总金额近 2,300 亿美元,是原油进口额的 1.7 倍,国内 半导体产能及发展明显落后于国家信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难以保障国家信息领 域的安全。提升集成电路产品自给率,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占领战略性产品市场, 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最大需求和动力,其配套的高端超净高纯试剂、功能性材料 及光刻胶产品需求也相应会保持较高增长。
第二,平板显示行业:从全球 TFT-LCD 产业格局来看,中国大陆 TFT-LCD 产 业正在快速崛起。随着中国高世代线的加快建设,中国大陆在全球平板显示产业中 的地位将会快速提升。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高世代线的建设发展,未来国内高世 代线平板显示将处于持续放量的过程,其相关配套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等产品随 着国产替代化趋势将获得较好的增长前景。
第三,锂电池行业:新能源汽车在经历了 2010-2014 年的起步阶段后,于 2015-2016 年步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爆发式增长带动动力锂电池需 求同步剧增。2015 年以来,伴随新能源汽车的爆发式增长,动力锂电池出货量快速 增长,2015-2016 年,动力锂电池出货达到 16.2Gwh、28.0Gwh,同比增速分别为 286%、 73%。根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预计 2016~2020 年,锂动力电池需求量由 28Gwh 增长 2.2 倍至 89Gwh,年均复合增速超过 30%,相应会带动对锂电池粘结等产品 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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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旺盛需求带来了半导体、平板显示、锂电池等行业的 发展,和其配套的超净高纯试剂、功能性材料、光刻胶、锂电池粘结剂也相应会保 持较高增长,预计公司业务也将充分分享行业成长带来的红利,随之保持增长。
2 、微电子化学品国产替代化需求迫切,发行人具备进行国产化替代的能力。
目前,全球微电子化学品市场主要被欧美、日本和韩国等企业占据,核心材料 技术掌握在外资手中,难以保证国家信息领域安全。进口替代是国家利益和下游行 业的双重要求。发行人在这个行业耕耘二十多年,具备进行国产化进口替代的能力。
第一,超净高纯双氧水已突破国外技术垄断,正在逐步进行国产化进口替代。 公司自主研发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净高纯双氧水技术,产品品质可达到 10ppt 级别水平,相当于 SEMI 制定的最高纯度等级(G5)。目前产品已进入国内知名半导 体厂商的供应链考察体系,包括华虹宏力、武汉新芯、中芯国际。
第二,苏州瑞红承担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i 线光刻胶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成功开发了应用于 g 线光刻胶、i 线光刻胶产品,下游潜在客户包括华润微电子,中 芯国际,华虹宏力等,且已通过华润上华的测试。同时,苏州瑞红建成了先进的研 发测试平台,进一步开发了 LED、TFT-LCD 用的光刻胶新产品,已经对接京东方、 中电熊猫等平板显示制造厂商。新产品的迭代开发能够使光刻胶产品不断保持较高 的毛利率,未来随着国产化替代市场的逐步扩大和成熟,产品销售规模将会得到相 应增长。
3 、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并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为 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软硬件保障。
第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研发累计投入 8,857.49 万元,每年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一直保持在 5%以上水平。通过多年创新,公司取得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并产业化的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 27 项,实用新型专利 4 项;起草并正式颁布 国标标准 1 项、国家标准 3 项、参与编制 SEMI 标准 1 项;公司开发的产品有 20 多 项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第二,发行人于 2013 年遵循高起点、高标准的建设要求开始新生产基地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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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厂房面积有 2 万多平米,并将引入产品自动化提纯装置、精确自动调配/混 合装置等先进装备。目前,公司新厂房已建成,部分设备安装也已就绪。新生产基 地的建成将为我们未来收入的增长奠定基础。
第三,发行人建立了一支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一大批在电子化学品行 业经验丰富的管理、研发、生产人才。我在这个行业从业 24 年,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也都有十多年以上的从业经历,能够很好的把握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发行人还拥 有近 70 人的专业技术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的达到近 28%,各个年 龄段的研发人员建成了良好的人才梯队。总之,公司管理层有能力领导公司继续保 持长期健康、稳定的成长。
综上所述,深厚的行业经验和扎实的技术积累是发行人成长的内生动力,下游 行业进口替代需求的不断增长为发行人的成长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发行人经过 二十多年的技术沉淀,已形成多项竞争优势,包括产品优势、研发优势、管理团队 的优势,这些优势是发行人分享行业成长的关键要素,有效地保障了发行人在未来 市场竞争中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生产四大类微电子化学品,应用到五大下游行业:主导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 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四大类微电子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 伏太阳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等五大新兴行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最近一年的营业收 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有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净利 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行业地 位和行业所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的资产和 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深厚的行业经验和扎实的技术积累是发行人成长的内生动力,下游行业 需求和进口替代需求的不断增长为发行人的成长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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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成长性专项意见
过二十多年的技术沉淀,已形成多项竞争优势,包括技术工艺和产品品质优势、自 主创新和高效研发优势,这些优势是发行人分享行业成长的关键要素,有效地保障 了发行人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基于对自身以及行业的充分理解,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也围绕着发行人 主营业务产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产品的开拓升级、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营 销网络的拓展升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综合实力,助力 发行人未来保持可持续成长。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所处的微电子化学品细分 领域具有一定市场地位和较强竞争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成 长性良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成长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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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成长性专项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 长性专项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孙 坚 孔小燕 其他项目人员: 陈轩壁 方大军 黄 春 内核负责人: 王黎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议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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