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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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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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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晶瑞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含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质押担 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含子公司)此次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准),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等、办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保理等,授信期限为 1 年或 5 年(以 银行批准的实际授信期限为准)。公司上述非流动资金贷款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 中经济开发区善丰路 168 号的厂房和土地进行抵押担保或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 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而定(最终 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 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准)。用于非流动资 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办理商业(银行) 承兑汇票贴现、出口保理等,授信期限为 1 年或 5 年(以银行批准的实际授信期
限为准)。同意公司上述非流动资金贷款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善丰 路 168 号的厂房和土地进行抵押担保或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实际融资金额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而定(最终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 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屠一锋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鑫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泉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