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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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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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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1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于2021 年2 月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 年11 月1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天健验〔2020〕3-146 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由123,065,736.00 元变更为164,087,736.00 元,公司的股本由 123,065,736 股变更为164,087,736 股。公司于2020 年12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启用作为公司正式章程。《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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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3 条 | 【 】年【 】月【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决定。 【 】年【 】月【 】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2020 年11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 定。 2020 年12 月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第6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08.7736 万 元。 |
| 第19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6,408.7736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
| 第111 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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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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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 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 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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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是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上,且超过1 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 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是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 上,且超过1 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 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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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1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1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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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 借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 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 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 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 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 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 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 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 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 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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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2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5日以前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2 日以前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209 条 |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生效。 |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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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 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 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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