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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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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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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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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明 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 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办法中提及“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3 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4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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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 第5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第6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 第7 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 第8 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第9 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 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 第10 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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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12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13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14 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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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第15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 第16 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 第17 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 第18 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 第19 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 第20 条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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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21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2 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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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3 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 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 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2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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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 第25 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 条规定情形。

  • 第26 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 第27 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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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 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 红的,可免于审计。

  • 第28 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29 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 第30 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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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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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31 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第32 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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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以及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 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 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33 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34 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 30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35 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第36 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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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传闻。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37 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38 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39 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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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于按规定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对临 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 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对于按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对信息 披露文件初稿审核并形成议案后,提请董事长及时召集董事会,将临 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

(五)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 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40 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41 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 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42 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证券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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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审定;

  •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人及责任

第43 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办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 第44 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公司证券办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 行汇报及披露。

  • 第4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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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6 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 第47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48 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第49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50 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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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51 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52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53 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 第54 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证券办指派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 第5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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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第56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办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

  • 第57 条 公司证券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 第58 条 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与交流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

  • 第59 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第60 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办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61 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 第62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风控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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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责任追究

  • 第63 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 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64 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 第65 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66 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 第67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68 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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