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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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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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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7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2 月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除修订对照表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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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否 |
此次拟制定及修订的治理制度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及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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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3 条 2020 年11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决定。 2020 年12 月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3 条 2020 年11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决定。 2020 年12 月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22,000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 板上市。 |
| 2 |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 | 第41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41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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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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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49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49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5 | 第55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
第55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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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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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7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7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7 | 第83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 |
第83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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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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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97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97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 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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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103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有关 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董事与公司就忠实 义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 行。 |
第103 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有关事项的具 体情况而定,董事与公司就忠实义务的履 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
|---|---|---|
| 10 | 第107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 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107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 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11 | 第111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第111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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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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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 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 个月滚 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 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 且超过1 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 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 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 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金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 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 个月滚 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是 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 且超过1 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 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 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 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交所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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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 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 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 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 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 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 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款、 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 |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已经按照 第(二)项或第(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 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 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 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 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 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款、 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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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由公 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 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 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 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 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 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 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款 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 |
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上但未达到50%的,由公 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2 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 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 告,报董事长批准。 前述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授信金额 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正 在使用以及即将申请的有效融资授信金 额累计计算,年度内已清偿或失效的融资 授信金额不计算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融 资授信额度内。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 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 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 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款 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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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112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111 条第二 款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
第112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111 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13 | 第113 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还应当比照本章程第111 条第二款第(七) 项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
第113 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还应当比照本章程第111 条第二款第(七) 项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
| 14 | 第126 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126 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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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系统中显示参会的董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有效参会 证明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 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董事会,董 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 议决议。 |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系统中 显示参会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有效参会证明文件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发送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 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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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13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13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16 | 第163 条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 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第163 条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 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 17 | 第181 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181 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 18 | 第190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93 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第190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89 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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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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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19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93 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19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89 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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