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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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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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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688560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 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临时补流募集资金金额:20,000.00 万元
补流期限:自2025 年12 月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起 不超过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发行项目名称 |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
|---|---|
| 募集资金总额 | 167,538.25 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165,588.15 万元 |
|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 2022 年11 月22 日 |
| 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归还日期及金额 |
截至2025 年11 月28 日归还15,500.00 万元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 年9 月2 日核发《关于同意明冠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0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37,214,182 股,发行价格为45.02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5,382,473.6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501,016.02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5,881,457.62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2022 年11 月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8 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及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
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2022 年11 月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 年11 月26 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3,034.72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 币113,588.2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发行项目名称 |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
|---|---|---|---|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113,588.27 万元 | ||
|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万元)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项目进度 |
| 明冠锂膜公司年产2 亿平米铝塑膜建设项 目 |
93,060.00 | 0 | 0% |
| 嘉明薄膜公司年产1 亿平米无氟背板建设 项目 |
41,580.00 | 21,840.82 | 该项目已 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 资金 |
| 补充流动资金 | 30,948.15 | 31,193.90 | 该项目已 结项 |
| 合计 | 165,588.15 | 53,034.72 | - |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4 年12 月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12 月3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截至2025 年12 月1 日,公司已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
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 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12 月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定 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 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定增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施,仅限用于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
五、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江西明冠 锂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锂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 经济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
| 明冠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临时补流专 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春 分行 |
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
14381101040045804 |
| 江西明冠锂膜技 术有限公司-募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春 |
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
14381101040045812 |
集资金临时补流 分行 专户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14381101040045804,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 为 14381101040045812,截至 2025 年11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楠、陈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12 月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 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定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 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定 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使 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 时补流专项账户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定增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定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的闲置定增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事项。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