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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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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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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111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 年9 月2 日核发《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0 号),同 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9,226,320 股新股。根据意向投资申购报价情况,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增 发A 股股票37,214,18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45.02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5,382,473.6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501,016.02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5,881,457.6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 年11 月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3-10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 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 公司、江西嘉明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 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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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投项目 |
|---|---|---|---|---|---|
| 1 | 明冠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 募集资金 专用户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春分 行营业部 |
1438110104 0038031 |
930,600,000.00 | 江西明冠锂膜技 术有限公司年产 2 亿平米铝塑膜 建设项目 |
| 2 | 江西明冠 锂膜技术 有限公司 - 募集资 金专用户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春分 行营业部 |
1438110104 0038049 |
0.00 | 江西明冠锂膜技 术有限公司年产 2 亿平米铝塑膜 建设项目 |
| 3 | 明冠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募 集资金专 用户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春分 行 |
1508200329 000181154 |
415,800,000.00 | 江西嘉明薄膜材 料有限公司年产 1 亿平米无氟背 板建设项目 |
| 4 | 江西嘉明 薄膜材料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春分 行 |
1508200329 000181278 |
0.00 | 江西嘉明薄膜材 料有限公司年产 1 亿平米无氟背 板建设项目 |
| 5 | 明冠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宜春分行 |
5050101001 00295593 |
312,228,648.90 | 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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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 专用户 |
|||||
|---|---|---|---|---|---|
| 合计 | 1,658,628,648.90 | -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嘉明薄 膜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楠、陈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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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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