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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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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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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国枫律证字[2022]AN032-30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国枫律证字[2022]AN032-30号
致: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上述文件合称为《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其中《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系 本所律师根据上交所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要求,针对中国证 监会问询问题而出具。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杳验的基础上, 出具本
$\mathbf{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有关内容讲行修改、补充或作讲 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询问题 2、根据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 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请申请人规范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调整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删除了有效
$\overline{2}$
期自动延长的相关内容; 2022年8月15日, 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内容进行规范,并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的签署页)


张 婷
7073年8月15日
$8 -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