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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l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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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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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22]AN032-26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22]AN032-26号
致: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扣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合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 2022年7月23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要 求,本所律师针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阶段问询 问题》(以下简称"问询问题"),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 杳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mathbf{1}$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询问题 2、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请申请人规范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发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删除了有效期自动延长的 相关内容,并同意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内容进行规范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overline{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