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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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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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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涉及公司董 事及其关联方,董事无须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 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健全 中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 成对核心技术及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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