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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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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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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贺骞、王琨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琨、董伟丽、李世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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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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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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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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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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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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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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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 7、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明冠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 2021 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重点关注上述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保荐机 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章制度,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公 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 件,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冠新材严格遵守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 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等。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冠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 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冠新材已制定并执行募集资金使用 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 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冠新材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 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主 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明冠新材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 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 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为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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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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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明冠新材存在根据《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对明冠新 材勤勉、认真地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21 年度,明冠新材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均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经营情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