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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RAFT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29, 2026

52445_rns_2026-05-29_b4cbcfcf-4733-4ee4-a5ac-9112d4162bfa.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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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英嘉開豐群島商港南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4943)
股份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客服專線:(02)6636-5566

570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限向郵局富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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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333號

國內郵箱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
·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股東 台啓

本次股東常會股不發放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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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60,000,000元,每股由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

二、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以物與非之每股市價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賬得條件: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在職期滿三年,在發行日起每任職滿第一年可解除30%,就職滿第二年可解除30%,滿三年可解除剩下之40%。

(四)員工未按賬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繼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或領職時,如有已達成賬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在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賬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免其受領權利,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扣除公司承擔金額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 一經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賬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決定繼承人在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賬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免免其賬得權利,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扣除公司承擔金額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 受職業災害現成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現身體現成而無法繼續往職辦理離職者,無論是否已達成賬得條件,得在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無論是否已達成賬得條件,得由其決定繼承人在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1. 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歸屍路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進行調整時,經權董事長得依實際視況或個人資款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2. 員工放棄認股權利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額度,本公司將予以收回不再發行。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發行條件限制

(一)實際破結物之員工及其可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經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情境等,由董事長核定後,請繳董事會同意,除具經理人身分者,應於發行前提取薪資股取善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得以整體管理績效之達成證明作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款與或賬得條件之一,倘公司未達董事會事先核定之年度管理目標,須次或該年度得不辦理款項;如已經與而而未賬得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未達賬得條件之約定辦理收回或放置並註銷,其發放審核程序,應先提取薪資股額(善員會)或審計事項量;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所國發行人董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準則「發行人董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證權憑證給予第一員工得認購證數,如計該員工商訂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全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且如計依「發行人董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證權憑證累計給予第一員工得認購證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附中央買副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級負責,第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證權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全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未經順利編第一員工得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聯想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賬輝借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為物與非之每股市價發行,暫以115年3月10日估算時之前一月收盤價新台幣11.8元與制預估,於金數達成賬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新台幣6,800,000元,依賬得條件第一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21,240,000元,第二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21,240,000元,第三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28,320,000元。依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26,694,353股計算,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每一年約為0.17元~0.22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賬輝借形兩應有限,對股東權益兩無重大影響。

臺 託 書 臺 託 人 (股東) 備 註 570 康控-KY
一、羅嘉託
台國房(不得以業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
此需本公司115年8月26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經權行使股東權利: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
委託)
☐(二)代理本股東放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在
股東亦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有違者,
遂為對各項議案表示承認或警戒:
1. 114年度委書報告書及合併回冊報表:
(1)○承認(2)○次對(3)○棄權
2. 114年度斟酌撤銷案:
(1)○承認(2)○次對(3)○棄權
3. 114年度和第有價證券計畫留意案:
(1)○承認(2)○次對(3)○棄權
4. 本公司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警戒(2)○次對(3)○棄權
5. 擅行「公司章程」部分修立案(本案與以特
別決議通過):
(1)○警戒(2)○次對(3)○棄權
6. 本公司與發行和第普通股案(本案與以特別
決議通過):
(1)○警戒(2)○次對(3)○棄權
7. 本公司董事(全職工董事)全面改造案,
8. 臨時斟酌 試發算,
止現所經
交通檢舉
付法舉電 現物,
該金價經
成及查 報表
新名或直章
股東 股東 其他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其他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其他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其他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股東

201150508 及備02322882928 15.5.6.12(整理) 05/19-1


151150508 美国02022982928 153.4.12(整版) 05/19-1

本公司擬發行私募普通股案,應說明事項:

  1. 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擬續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以私募方式引進長期資金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有價證券。

  2. 本次私募普通股,擬不超過30,000仟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得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5次辦理,第一次以30,000仟股為上限,剩餘次數為在30,000仟股之剩餘額度內為上限,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規劃需求及市場狀況全權處理。

  3. 私募價格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低於每股新台幣10元:

(1)定價日前一、三成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私募價格及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符合前述法令規定及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訂定之。上述訂價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並將配合當時市場狀況,且不低於參考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範圍內及新台幣10元訂定之。

  1. 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應募對象:應募人如為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可能應募名單與公司關係:

應募人名稱 與本公司關係
Monster Holding Co.,Ltd. 董事長
AGI Holding Co., Ltd. 董事
呂朝勝 董事長之法人代表人
李國基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總經理
中信銀託管卡斯通製品
(股)投資專戶 董事
金麗威 董事及協理
楊君賢 協理
陳嘉豪 本公司之財務主管
戴晴倫 本公司之會計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
范芳鈴 董事長法人代表之配偶
朱堯鎮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二等親
及本公司主要股東
呂朝綴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二等親
及本公司主要股東
呂朝璇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二等親
呂秋宏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二等親
呂欣容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一等親
呂欣碧 董事長法人代表人之一等親
李恆德 總經理之二等親
李雪鳳 總經理之二等親
李況錚 總經理之一等親
李況錚 總經理之一等親
吳峰德 總經理之二等親
--- ---
吳峰金 總經理之二等親
朱彥瑾 本公司主要股東之一等親
朱彥理 本公司主要股東之一等親
朱怡錚 本公司主要股東之一等親

(3)應募人Monster Holding Co.,Ltd.之前十大股東名稱、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呂朝勝 董事長

(4)應募人AGI Holding Co., Ltd.之前十大股東名稱、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李國基 董事

(5)應募人中信銀託管卡斯通製品(股)投資專戶之前十大股東名稱、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呂朝勝(50%) 董事長
李國基(50%) 董事

(6)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在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前提下,擇定有助於本公司提升技術、開發產品、強化客戶關係或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及提供業務利基之個人或法人。

(7)必要性:可提升本公司競爭優勢,改善公司財務體質,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益與必要性。

(8)預計效益:有助本公司業務擴展,改善財務結構,可達成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5.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資金,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公司核心團隊長期經營權,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簽資。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5次辦理,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並藉以提升營運效能、強化財務結構並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6.本次私募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7.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8.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定價日、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實際應募人、計劃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意見或因法令規定及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9.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10.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是否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情事:否。

11.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之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網址:https://mopsplus.twse.com.tw/mops/Wweb/t1f6sb01)及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s://www.concraft.com.tw/fhc/index.html)。

委託書填表須知

一、委託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表現就業管理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

一字之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股東與受託人股東委託書前,應填報求人提供股東委託書之書面及簽告內容資料,或告者公司書類之股東人書面及簽告資料。如實瞭解股東人與託主持股後第人之背景資料及股東人對股東會否填寫書之意見。

三、股東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委託書與股及表現均否否填蓋章書,或為股东表現;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股東人或受託代理人者或為委託表現。

四、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股东否否或蓋章書之書,或為由委託人股及填表股東人或受託代理人股東,但往託書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條件與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條件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發現蓋章者或代替之。

五、股東人或受託代理人應於委託書上否否或蓋章,並作過戶號、股東或受託人簽名、簽名、信託、受託代理人如委託書上須於股東戶號須內填寫章金信證明或紙一張號,股東人如為往託書書、股務代理機構,須於股東戶號須內填寫紙一張號。

六、委託書應於開業及自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須往託後重新付代理時,委託書送達股務代理人時,股東於股及表現股東會或於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解書,應於股東會開業二日前,以書面向股務代理人為該股東託之通知,逾期該股東,以委託代理人表現行使之表決解為準。

開 會 通 知 書

一、茲付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0時整個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37-1號6樓(受理股東報到時則:上午9:30起,報到處地點同開會地點)舉行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會議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4年度奇董報告書、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資金管教及管書保證執行情形、4.資金管教及管書保證改善計畫執行情形送稿報告、5.114年度業務動稿達實收資本稿二分之一、6.114年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收益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114年度奇董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2.114年度動稿撥補案、3.114年度私募有價證券計畫變更案、(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對股、2.修訂「公司章程」部分修文案(本案與以特別決議通過)、3.本公司開發行私募普通股案(本案與以特別決議通過)、(四)違章事項: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面改進案、(五)臨時物議。

二、本公司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與股東,應說明事項請參閱本通知圖。

三、本公司開發行私募普通股案,應說明事項請參閱本通知圖第4、5類。

四、1.本次股東會董事應填人數: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

2.按股东制之統填人名單:【董事:Monster Holding Co., Ltd.代表人:呂朝勝、AGI Holding Co., Ltd.代表人:李國基、楊君賢、金麗威】、【獨立董事:張作誠、劉厚松、陳伯仲】。

3.各統填人之學校應爭檢附資料之查詢網址為:【https://mops.twse.com.tw】。

五、依本公司章程第50條規定應說明其主要內容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為:【https://mops.twse.com.tw】

六、實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時,請於「出席面前卡」上簽名或蓋章後,於開會當日擔任會場辦理報到並親交以出席股東會,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時,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親填受託代理人股表及地址後,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須往託後重新付代理時,以憑等發出席簽到卡予受託代理人。

【附注】如有股東股東為託業,本公司經於115年5月26日製作股東人股表資料書請表面揭露於證券會網站,該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到入口:http://fmc.ebi.org.tw/及,委託書后告資料表書完結,並紙、獨入書認證項目。

八、本次股東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5年5月27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請逾暫入會彙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依相關說明操作之。

九、新規許股東如與繳交股東印紙卡,可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信報法人信託網站下載印紙卡使用。

十、本次股東會委託書之統計驗證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執行代理商」。

十一、職情 察照辦理為商。

會股東

吳基明電辦高商康西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011150508

011150508

011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