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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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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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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财务负责人和

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 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的 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方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 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

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保守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忠实义务在其不再担任董事后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提名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人选;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六)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八)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

  • 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出现前款情形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3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由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不受前款时限限

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同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及其他人员根据需 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方式为: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记名书面投票 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做出决议的,可以免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事先通知 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公 司应及时修订本规则相抵触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