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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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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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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0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优 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所持本 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形式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 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 变动原因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即 期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 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 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因赠与等方式导致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应当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 持》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 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 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 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一致等。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 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 体,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 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 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 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 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 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