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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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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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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3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四川优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 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 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 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6)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一) 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
(六)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七)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进行决策和实施,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四川优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 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定期上报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 照要求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批准。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