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58957_rns_2025-09-08_69615ee3-6c39-4fd5-9938-131b52f31f1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1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对 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 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 享有的代理权限。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 章。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三十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 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关联人”“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批准如下交易(不含关联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上,且超过150 万元;
-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交易”包括的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关联交 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提名,首届董事会由发 起人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连续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经营战略和文化的延续,在董事任期 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新入选董事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二分之一,但 董事因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上述更换比例时,更换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操作细则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四)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五)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但文字性调整或非实 质事项的调整不视为对原提案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八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各种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 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 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范围;
(二) 发言应言简意赅,用语文明,不得重复发言; (三) 发言人应遵守会场纪律,遵守主持人的主持。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关于 选举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就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其他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