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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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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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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 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

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 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六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 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