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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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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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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5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优机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 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北
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