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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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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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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和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 出建议;
(六)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七)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成员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