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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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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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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 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 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 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 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文件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经办,必要时应当要求公司法律顾问 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对象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角度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对象的追偿事宜;
-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对象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导 致偿债能力降低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 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对象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对象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 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对象不能履约,担保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 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对象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 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 保对象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对象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 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对象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 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 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 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