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58957_rns_2025-09-08_9930d418-9a1a-4c73-8dd7-95e80958533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7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 行。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罗辑、欧毅、 唐明利、顾立东、廖为……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罗辑、欧毅、 唐明利、顾立东、廖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3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521,3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1,521,3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
| 让。 | 让。 |
|---|---|
| 第二十七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 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据股东名册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
|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 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的股份。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 |
删除 |
| 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
|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
|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对外 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借款);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 弃权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
|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 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
第四十八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 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
|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 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 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 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
第五十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 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 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
| 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时股东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将在公司住所地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
|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应当列席会议。 | |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
| 作出解释和说明。 | 和说明。 |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
|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 |
第八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九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 |
|---|---|
|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九十一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
|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 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非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 前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首届董事 会、监事会由发起人提名,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连续180 天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 经营战略和文化的延续,在董事、监事 任期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新 入选董事、监事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 二分之一,但董事、监事因客观上不可 能实现上述更换比例时,更换比例作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 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提名,首届董事 会由发起人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 举产生。连续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董事候选人。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 经营战略和文化的延续,在董事任期 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新入选 董事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二分之一, 但董事因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上述更换 比例时,更换比例作相应调整。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 |
| 相应调整。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
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布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 位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
|---|---|
|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
|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监事的 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 举其担任董事的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时。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
|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重视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
|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
|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董事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董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
|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 年 内仍然有效。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 依法公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 外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 年内仍然 有效。对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公 开之前,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
|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要求的独立性;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
|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
|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
删除 |
| 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 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未履 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 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 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本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 |
| 章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
披露。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情形之 一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 电邮、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 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24 小时。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3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
|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等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
|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
|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的职责。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 计 | 计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
| 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机会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
| 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 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一般按年度进行。公司 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五)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增长的连 续性、稳定性。 |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
|---|---|
|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 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利润分配一般按年度进行。公司 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派发事项。 (六)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增长的连 续性、稳定性。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
|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信 息。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北 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 |
| 监会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 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 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 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实际情况。 |
监会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
|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
|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事务。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 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可多渠道、多 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 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 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工作。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获取同样信息。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公司应当通过北京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
|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
| 赔偿责任。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
| 第二百三十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议 解决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议解 决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
| 第十四章 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
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
|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达到”,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3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88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More from 优机股份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y 7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7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6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Annual Report
2026
Apr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