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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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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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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2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四川优 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 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基金经理、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若开设新媒体 平台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 时更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和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

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来访者应当做好档案记录,且来访者应当签署保 密等相关承诺书。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现场参观时间,避免向来访人员泄露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及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 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 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 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 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