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19, 2023
58957_rns_2023-11-19_332f4483-8f21-4b82-94e7-eab6c9b8445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1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做的其他工作。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
|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 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
|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
|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 应当及时解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记录: |
|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 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十二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在公 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在公 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
|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
| 第一百二十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 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 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 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 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 明,但独立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
|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 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 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 提交工作报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 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 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 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 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四)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 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四)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一)……(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一)《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