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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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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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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和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 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 议;

  •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七)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 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