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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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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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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由四川优机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 |
第三条 公司由四川优机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2386818Q。 |
|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号文核准,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于2022 年5 月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082 号 文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78,093,368 股,于 2022 年6 月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093,368 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8,093,368 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在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所必须。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3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
|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
|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依据股东名册的记 载确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据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
|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 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 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
|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时,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各种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现场会议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及网络投票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宣 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董事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董事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 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 事;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
|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 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 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
|---|---|
|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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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对外融资、关联交易等 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对外融资、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不涉及股权的绩效奖励机 制;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不涉及股权的绩效奖励机 制;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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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融资、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融资、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
|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制作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 月内制作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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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应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披露义务。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 …… |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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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
|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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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且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将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决议》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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