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优机股份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10, 2025
58957_rns_2025-04-10_85ded87a-5e9b-444e-b47c-f69453feeb7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32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3 )。公司聘请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东莞证券 ” )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证券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开源证券 ” )承接,东莞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 任。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完成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开源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以下简 称 “ 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 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082 号)核准, 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95.3368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为 7.0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673,576.00 元,扣除 主承销商的不含增值税保荐承销费和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合计为 74,687,257.42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认购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及 2022 年 7 月 25 日从主承销商账户划转到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及 2022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2CDAA50211 号及 XYZH/2022CDAA50231 号《验资报 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开 源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39870180805227505_ ,截止 2025 年 3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_8,149,581.96 元 _ 。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_ (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
督导期届满,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 续督导职责。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 韩琰 _ 、 周碧 _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 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 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 、甲方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及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及时公告本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9 、丙方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10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3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止 2025 年 3 月 13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余额(元) |
|---|---|---|---|---|
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蜀汉路支行 |
39870180805227505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项目 |
8,149,581.96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蜀都支行 |
22920101040035878 |
航空零部件智能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 |
已销户 |
| 合计 | - |
- |
8,149,581.96 |
注:因项目结项,公司农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注销。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