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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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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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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6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八条另有 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 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中国证 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 的,审计委员会有权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1 年之 内仍然有效,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应当严格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