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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源药业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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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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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0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于2014年12 月由12名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江苏省连 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于2014年12 月由12名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江苏省连 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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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于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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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盐酸吡格列酮、 那格列奈、阿雷地平、依帕司他、苯甲酸阿 格列汀、依折麦布、琥珀酸索利那新、阿戈 美拉汀、坎地沙坦酯、安立生坦、米拉贝隆、 卡格列净、利格列汀、氢溴酸沃替西汀)的 研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盐酸吡格列酮、 那格列奈)的研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后,公司的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和存管。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和存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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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至(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前述人员离职以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 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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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前述人员离职以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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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 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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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 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如 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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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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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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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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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 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和监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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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 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产”)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 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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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等。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 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 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 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 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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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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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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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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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时,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 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的规 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 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本 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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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 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 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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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属于下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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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作出决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 的规定。 |
|---|---|
| 第四十条 公司收购类(包括股权收购、资产 收购等)、投资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等)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1、虽不满足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单 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不满足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单项 金额在人民币3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下 (不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单项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不含) 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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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 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至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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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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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 无 |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 以上的,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或者第一百〇六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百〇六 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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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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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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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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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应公司要求对其 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无 | (新增)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告形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告形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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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上述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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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
|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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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四)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的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的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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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下列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下列审议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 选人、非由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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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 立即就任。 |
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 (四)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 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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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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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新增)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 无 | (新增)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 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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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 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除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外);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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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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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 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 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 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 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 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取得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 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秘书辞职的,应提交书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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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辞职报告,并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并生效,董事 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自董事会秘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方能 正式生效。 |
书面辞职报告,并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并未生效, 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自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 方能正式生效。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时,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 www.neeq.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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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五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应根据本章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 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 治理。 |
无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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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六)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六)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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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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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因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开市,公司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 上市企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就《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和相关条款的删减进行 如下说明:
(1)关于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原《公司章程》关于经营 范围的表述,系公司将生产许可证关于原料药的生产范围写入其中,经公司多方 探讨并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同时为了使《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与营业 执照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一致,公司拟将《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 修订。
(2)关于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修订,系公 司在排版过程中造成的疏漏和重复,对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 且公司会加大各方面工作的复核力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三、备查文件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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