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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源药业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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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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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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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 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 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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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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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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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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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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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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