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豪声电子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58899_rns_2023-12-07_0c2d510b-506d-44eb-9e45-859af38c031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8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
履约时的责任;
-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 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上市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