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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声电子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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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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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8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不含独立董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上述股东提出 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 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 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 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 事会。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不含独立董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亦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上 述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 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 事会。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在2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在2 |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将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 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成员应 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 |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下 同)。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具体 如下: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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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至少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至少于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监事。 事、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 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 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 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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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及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及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辞职。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
|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 内辞职。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后生效。 |
|
|---|---|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有条款, 如与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 冲突的,以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 法规为准。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 交所的规定执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