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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声电子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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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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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 保 ” “ ” “ ” 荐机构 )作为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豪声电子 、 公司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豪声电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豪声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17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8.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5,600,0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2,880,691.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92,719,308.10 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F1100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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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 用以及满足使用外币支付进口设备购置款需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 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 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公司后续募集资金使用中,如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 方式支付款项时,将会严格遵守以下流程:

公司财务部对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 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先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或自有资金换汇支付相关款项,并同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如外币支付 则按支付外币当天银行折算汇率的人民币金额为准)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建立了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 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或外币支付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 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 于募投项目。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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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 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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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豪声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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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骏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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