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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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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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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 新威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新威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 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38号)批准,公司股 票于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11,2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0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08,2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358,234.23元(不含增 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29,765.7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资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818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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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湖南新威 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前)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1 四川生产基地超细高纯锌基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18,940,000.00 18,011,200.00 18,011,200.00
2 湖南生产基地年产2.55万吨超细锌粉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36,520,000.00 36,520,000.00 12,540,950.94
3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00.00 70,000,000.00 64,377,614.83
合计 125,460,000.00 124,531,200.00 94,929,765.77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系基于 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所做出。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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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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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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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牛旭光 魏中山-----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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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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