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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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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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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08 月 30 日经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招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 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