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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l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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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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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11/02/11 | 發言時間 | 15:08:32 |
| 發言人 | 呂清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858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 | ||||
| 符合條款 | 第 | 38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2/11 |
| 說明 | 1.公開收購申報日期:111/2/11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 「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81號及581之1號 4.公開收購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號碼:21222725 5.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達公司」 6.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7.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13,650,000股(預計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 8.預定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每股現金新台幣30元 9.預訂公開收購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以下同)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10.公開收購之目的:希冀透過此次合作,加速仁寶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布局 11.公開收購之條件: (1)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00分(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 至111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 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 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 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2)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總計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 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 全部股份總數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股份 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 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 (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請詳公開收購 說明書「第肆、參與應賣之風險」之「9.應賣股份數量超過 預定收購數量」之計算說明 (3)公開收購對價: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30元整(下稱「收購對價」)。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交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所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其中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 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 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 將扣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4)收購對價支付日: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 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 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 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 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 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 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 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5)本次公開收購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之事項: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 公開收購人已於111年2月11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 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取得其他主管機關之核准。 (6) 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 除有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 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7)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為: (a)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1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專區)。 (b)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http://www.kgieworld.com.tw 12.受委任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13.受委任機構地址:臺北市明水路700號 14.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如達到預定收購數量之一定數量或 比例時仍予以收購者, 或其他收購條件: 本次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約當截至 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 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1,000,000股 (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65.0%之股權 (13,650,000/21,000,000股=65.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 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 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 (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有效應賣之 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 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 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 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15.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之處理方式: (1) 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 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2)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總計13,650,000股, 約當截至111年2月11日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總數21,000,000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65.0%之股權(13,650,000/21,000,000股=65.0%);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0,710,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之51.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 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 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 有效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 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 本公開說明書第3頁),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 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3股(不含)者 ,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6.是否有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情事(華僑、 外國人收購本國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或「已核准」):無。 17.是否有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情事 (事業結合適用;若有,請說明案件「已送件, 尚未生效」或「已生效」):無。 18.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申報書件是否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 且載明公開收購案件如經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公開收購人應對受損害之應賣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於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1)揭露之法律意見書全文): 申報書件業經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律師、 陳正和律師審核並出具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19.公開收購之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公開收購人業已洽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為受益人之 履約保證,且授權凱基證券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 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請詳27.其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2)本公司洽請金融機構出具之 履約保證函)。 20.前開資金如係以融資方式取得,該融資事項之說明書、 證明文件及其償還計畫:本次公開收購給付現金對價所需之 資金,總計約新臺幣409,500仟元,將由公開收購人以 自有資金支應,故不適用。 21.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 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請列明該有價證券之名稱、 種類、最近三個月內之平均價格及提出申報前一日之 收盤價格、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計算對價之價格及 決定對價價格之因素:不適用。 22.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 (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 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 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 23.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 (1)時間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 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 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 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 應賣人銀行帳號 (2)方法 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 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 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 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 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 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無條件捨棄)。 24.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現金,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25. 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 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 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2)被收購公司與已 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 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 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 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一)本會計師經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字及市場客觀料, 分別以市價法及可類比公司法之本益比法及 股價淨值比法,並考量非量化調整之折、 溢價率加以計算後,其評估計算結果, 普達系統公司具控制權下之合理每股價格區 間應介於新台幣26.61~ 34.53元, 本案仁寶公司擬以公開收購現金對價每股 新台幣30元取得普達系統公司51%至65%之 普通股股權,其收購價格介於前述所評估之 每股價格區間內,尚屬允當合理。 (二)選取與普達公司產業類別及產品內容相似, 且股票具活絡市場之可類比上市上櫃同業 (飛捷、虹堡、同亨、伍豐、鴻翊),計算出所隱含之 價值乘數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以作為評估標的公司 股權價值之基礎。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附件- 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合理性意見書 (三)不適用 (四)不適用 26.併購完成後之計畫: (1) 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及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為全球筆記型電腦、液晶視訊產品及 智慧型裝置製造業的先驅。布局涵蓋3C電子產品、 5G通訊與應用產品、智慧穿戴及顯示裝置、伺服器、 車用電子與智慧醫療與健康照顧等產品領域。 被收購公司為專業端點銷售系統(POS)、 工業電腦顯示器及其周邊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以自有品牌「Poindus」行銷全球。公開收購人希冀 以被收購公司在POS產業的經驗以及在歐洲的 銷售通路,拓展公開收購人在工業電腦領域的廣度。 此外,雙方合作可借助公開收購人在採購、 生產與技術研發的能力,搭配被收購公司在市場與 通路的經驗,提升產品品質、優化成本結構、 並加快新產品研發進度,提昇整體的競爭力、 並發揮綜效,對雙方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有正面助益。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刊印之日,公開收購人 並無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促使被收購公司解散、 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 之重大事項:不適用 2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1)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 111.2.10(111)常投字第01117號 受文者: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 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事, 謹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法律意見書係受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委託,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標的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 13,650,000股乙事(下稱本公開收購案),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 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 二、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已審閱下列文件: (一)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申報書 稿本(民國(下同)111年2月10日稿本)。 (二)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稿本(111年2月10日稿本)。 (三)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委任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受委任機構,下稱受任機構) 於111年2月9日簽訂之公開收購委任契約影本。 (四)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下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五) 公開收購人依公開辦理管理辦法第7條及 第26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公開收購辦理公告, 擬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相關資訊稿本 (111年2月10日稿本)。 (六) 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查詢經濟部 商業司網站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得之 標的公司登記資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10年3月15日)。 (七) 公開收購人提供之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市場占有率 及銷售金額資料及於本所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資料。 (八) 受任機構於111年2月9日出具之聲明書 (下稱受任機構聲明書)。 三、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下列各項假設及前提: (一) 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文件、資訊, 及公開收購人與標的公司揭示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相關資訊,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 (二) 公開收購人提供本所審閱之所有文件上之簽名 、印章及印鑑均為真正,且經合法授權簽署。 如文件如係影本,均與正本相符。 (三) 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止,並無任何情事或 行為影響上開文件及資訊之有效性、真實性、 正確性及完整性。 (四) 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辦理申報,包括提出: (1) 與經本所審閱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聲明書 、受任機構委任合約、保證銀行之履約保證函內容 一致之正本文件、(2)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 董事會議事錄、財務報告、獨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 等相關文件之正本,及(3)本法律意見書正本。 如金管會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要求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提交其他申報書件, 公開收人將於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時一併提供予金管會。 (五) 公開收購人提供之資訊已真實、完整、正確的揭露 所有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須審核之相關文件及資訊。 除本法律意見書另有載明外,本所並未就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審閱之資訊、聲明或陳述,進行任何獨立之查證。 (六)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令而出具, 如相關適用之法令有任何變動,本所不負補充 本法律意見書之責任。 四、基於上述審閱之文件、資料及各項假設及前提, 本所就本公開收購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 公開收購人為本公開收購案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1.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四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編制內容應記載 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 後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 情形。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2. 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稿本, 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準備之申報書係依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所公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規定格式備置,且公開收購人所準備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亦遵循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規定格式備置,內容已包含前述「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 說明書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相符。 (二) 公開收購人已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1.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 第4項分別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 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一、由金融機構出具, 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 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 行使並指示撥款。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 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 會計師,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 評估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 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2. 經審閱保證銀行於111年2月10日出具指定 受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保證銀行承諾 於接獲受任機構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為支付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 應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指定金額 (以不超過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為限)匯至 受任機構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 (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1118616000),本所意見認為其內容 應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 公開收購人已與受任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1.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 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 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 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 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 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 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2.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與受任機構簽訂之公開收購 委任契約,公開收購人就本公開收購案已委任受任機構 處理前述事項,且依受任機構出具之聲明書, 受任機構券亦確認其截至委任契約簽署日最近一年內 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 本所意見認公開收購人已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 規定委託受任機構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事宜。 (四) 本公開收購案應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 始得為之: 1.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項 分別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 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 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 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另分別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3. 經審閱本公開收購案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人預定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標的公司 13,650,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約當標的公司於111年2月10日上午9時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之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 之65.0%之股權。且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 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10,710,000股 (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1.0%) (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案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故本公開收購案預定收購數量及最低收購數量均已 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所意見認為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取得標的 公司上述股份,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五) 本公開收購案,毋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1.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 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 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 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 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 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 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公平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函 公告「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 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為: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 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 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 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 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 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億元, 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之認定,採下列計算方法:(一)參與 結合之事業有實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依其所提會計年度期間計算其銷售金額;(二)參與 結合之事業不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 按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相當全年十二個月之比例換算 其銷售金額,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為: (實際營業期間之銷售金額/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x 12」。 3. 如前所述,公開收購人以本公開收購案之預定收購數量 及最低收購數量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5.0%及51.0%,已達標的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 第2款所稱之「結合」。 4.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市場資料及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109年度年報,公開收購人 主要業務為5C電子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此類產品市場競爭者眾多,市場規模龐大, 而公開收購人製造及銷售各項產品,包括筆記型電腦、 一體式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智慧穿戴裝置之 市場占有率均未達四分之一;標的公司主要業務為 端點銷售系統之製造及銷售,惟其於該市場並位居 領導地位,其市場占有率亦未達四分之一。而由於 公開收購人及標的公司並未經營同類業務, 於事業結合後亦不會導致合計之市占率達三分之一, 故尚未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 結合申報之市占率門檻。另依據公開收購人及標的 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每月營業收入彙總表」 所揭示資料,標的公司於110 年度之累計營業收入為 新台幣974,641,000元,未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 亦未達到公平會所公告之應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 因此,本所意見認為,本公開收購案應無須向 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五、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辦理本公開收購案之用, 除得由公開收購人於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依法公告 所使用外,不做其他用途。未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 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 本法律意見書之內容或因此對本所為任何主張。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君 律師 陳正和 律師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2) 履約保證函 履約保證函 保證書編號:CSGA-22006 兹因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 普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於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市場之已發行流通在外 之普通股(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 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肆億零玖佰伍拾萬元整。 二、除有本函第五條第1至4款之情事外, 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所 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 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内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 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户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1118616000)。 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本行同意依本函對 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 糾紛或任何往來,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 所負擔之義務。 二、 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及 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 三、 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 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四、 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 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貴任 即自動解除: 1.民國111年3月9日24時(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 第【2】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則為延長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2】個營業日); 2.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所稱情事); 3.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 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 等不可抗力情事致本行無法如指定期日匯款至 受益人前述指定之銀行專戶時,本行保證責任解除日 順延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本行完成匯款之日)。 六、於本函有效期問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 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 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 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 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理 李宏業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70號1樓 電話:(02)2511-923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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